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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昭公五年》中,莒国大夫牟夷带着牟娄及防、兹三地归附鲁国。据《左传》的阐释,牟夷非卿,《春秋》之所以记下他的名字仅仅是出于对土地的重视。

鲁国接受牟夷,这当然引起了莒国的不满,后者于是请盟主晋国帮自己讨还公道。当时鲁昭公恰好在晋国做外交访问,晋君便想将他扣留下来,范献子劝谏说:“不可以这样,因为这会显得我们晋国在诱骗鲁君。鲁国做错了事,我们晋国作为盟主,应当堂堂正正地出兵讨伐,而如果以诱骗的手段扣留人家的国君,这是懒惰怠慢之举,不是盟主应该做的。我建议使鲁君归国,我们等闲暇时再兴兵问罪。”

《春秋·昭公三十一年》中,邾国大夫黑肱以滥地投奔鲁国,《左传》因此记录了一段文采斐然的君子之言,这也是《左传》对所有同类事件给出的一个总结性的评述:

冬,邾黑肱以滥来奔,贱而书名,重地故也。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叛,虽贱,必书地,以名其人,终为不义,弗可灭已。是故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贱而必书。此二物者,所以惩肆而去贪也。若艰难其身,以险危大人,而有名章彻,攻难之士,将奔走之。若窃邑叛君,以徼大利而无名,贪冒之民,将置力焉。是以《春秋》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数恶无礼,其善志也。故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人惧焉,是以君子贵之。”

这段话强调了《春秋》对“名”的重视,大意有三:

(1)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这三个人都是带着土地投奔外国,只求富贵,不愿扬名,但《春秋》偏偏不顾他们身份的低贱而记下他们的姓名,使他们遗臭万年。因为若不如此的话,贪婪之人就会起而效仿,毫不担心自己会遭到千夫所指。

(2)卫国司寇齐豹地位高贵,杀害卫侯之兄以冀勇者之名,但《春秋》偏偏将这件事记载为“盗杀卫侯之兄絷”,抹去了齐豹的名字,刻意使他默默无闻。因为若不如此的话,那些犯上作乱的人就会起而效仿,希望借此来显扬自己的名声。

(3)所以说《春秋》对名号的记载极其慎重,其中大有深意,有惩恶扬善的功效,所以才为君子所珍视。(1)

平民社会很难接受这样的价值观,因为站在鲁国的立场上,完全可以将外国那些带着土地前来叛降的行为称作“起义”,将国内的叛变行为称作“叛逃”。儒家的正名原则在这里可以发挥出异乎寻常的功效,只要将自己打扮为正义的化身,将对手渲染为邪恶势力就可以了。

当然,技术无立场,这是一种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方法,就看谁能够占据先机了。譬如楚汉相争,很难说清究竟是谁站在了正义的一方,但刘邦率先抢夺到正义的旗帜。《汉书·高帝纪》中,刘邦军至洛阳时,董公拦路劝谏说:“臣听说‘顺德者昌,逆德者亡’,‘兵出无名,事故不成’,所以说先要指明敌人是逆贼,才方便征服他们。项羽无道,杀死义帝,实为天下之贼,您应当率领三军将士为义帝服丧,同时宣谕诸侯,您是为了这个缘故才东伐项羽的。这样的话,四海之内都将仰慕您的德行。上古三王就是这样打仗的。”

再如南北朝这样统绪无章的时代,更难说清究竟谁才是正统,所以自立正统显得尤其必要。北魏在首都洛阳专门设有四馆四里,名号相当讲究:有自南朝来降者,处金陵馆,三年之后赐宅归正里;自北夷来降者,处燕然馆,赐宅归德里;自东夷来降者,处扶桑馆,赐宅慕化里;自西夷来降者,处崦嵫馆,赐宅慕义里。(《洛阳伽蓝记》卷三)看来只要自说自话地占据意识形态的制高点,这实在是一种太容易解决问题的办法。这种名词戏法对头脑简单的人来说足够言之成理,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这也可以成为一个普世标准,即任何一个群体都应当站在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判断何为起义、何为叛逃——换言之,评价某行为属于起义抑或叛逃的唯一标准仅仅取决于你是站在被背叛的一方还是站在被投奔的一方。当然,这样的价值标准在贵族社会里是很受鄙薄的,只不过集体利益至上与原则至上这一对矛盾有时候即便是古之君子也很难给出自洽的解决方案。

《左传·哀公十四年》中,小邾国一名叫作射的大夫带着句绎的土地投奔鲁国。照例射要与鲁国的执政者歃血为盟,但也许是出于对鲁国执政者的不信任,射提出了一个新颖的方案:“请派子路来和我订约。只要有子路的许诺,盟誓就不必举行了。”鲁国便派子路前去订约,没想到子路拒绝了。鲁国执政大夫季康子派子路的同学冉有向子路转达:“人家不相信鲁国的国家信用,只相信你子路的个人信用,这对你是何等荣耀的事情!你究竟有什么顾虑呢?”子路答道:“如果鲁国与小邾国作战,那么我不会去问战事的原委,只会一心作战,哪怕死在对方的城下。然而射做的是不臣之事,如果我去和他订约,那不就等于我将不臣之事认可为义举吗?这种事情,我是不能去做的。”

子路是孔子的高足,《论语·颜渊》有所谓“子路无宿诺”,可见他当时很以诚信著称。耐人寻味的是,子路的这番言辞在逻辑上并不能够自洽——如果为国作战乃至牺牲应当义无反顾而不问青红皂白的话,显然意味着无论战争是正义或非正义都无关紧要,个人对国家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如果这个理由成立的话,对于订约之事又为什么不可以无条件服从呢?换言之,如果子路是出于正义性的考虑而拒绝与射订约,难道不应当出于同样的考虑而拒绝参加鲁国对邾国所可能发动的任何非正义的战争吗?

(1) 类似事件还可参考《左传·文公十二年》:“十二年春,郕伯卒,郕人立君。大子以夫钟与郕邽来奔。公以诸侯逆之,非礼也。故书曰:‘郕伯来奔。’不书地,尊诸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