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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恩荫以宋代为最。赵翼《廿二史劄记》有一节专论宋代恩荫之滥,提到当时恩荫最滥时,一人入仕,则其子孙亲族俱可得官,甚至连门客和私人医生都有官做。

这样的乱象当然会激起一些良知之士的不满。宋代学者李觏就抱怨说,一人通籍则旁及兄弟,下至曾孙之子,坐吃国家的好处。久而久之,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难。(《寄上孙安抚书》,《李觏集》卷二十八)

彼君子兮,不素餐兮。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恩荫太滥,就意味着寄生虫太多。这样的特权泛滥现象不仅仅会引起有识之士的道德忧虑,首当其冲倒是功利问题: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当然,在主流认识里,恩荫本身实有道德依据,如果立国的道德合法性获得了普遍认可,祁奚所谓“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的观点无论在道德意义上还是在功利意义上都有着稳固的立足点。而相应的是,如果赏功所针对的是家族而非个人,那么罚过所针对的也应该是家族而非个人——前述禁锢奸臣子孙的事情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有效说明。

是的,如果先人的亲、能、功等可以荫及家族与子孙的话,那么罪过是不是也应当适用同样的原则呢?也就是说,是否连坐、灭族之类的残忍手段也和“八议”享有同样的道德依据呢?

事实上即便是鼓吹仁政的孔子也提出过支持连坐的主张。在以往被认为是王肃伪作的《孔子家语》里,孔子对弟子冉有如是说:“大罪有五种,杀人是最轻的一种。这五种大罪及其相应的惩罚是,逆天地者罪及五世,污蔑周文王、周武王者罪及四世,逆人伦者罪及三世,谋鬼神者罪及二世,杀人者罪及自身。”(《孔子家语·五刑解》)

孔子所提出的前四种大罪的共性,是对社会安定有着广泛而深远的不良影响。这也就意味着,在孔子的刑法观念里,为那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寻求正义并不在核心考虑之内,而“维护社会秩序”这样一种完全功利性的考虑才是第一位的。

即便我们在寻求正义的角度来思考连坐的合理性,也会发现,一个人如果可以以功劳荫及子孙,罪过却仅仅及于自身,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我们允许功劳可以荫及子孙的话,似乎也应该同样使罪过可以殃及子孙。

古人确乎在政治实践当中寻求过这种“公正”,使罪过不但可以殃及子孙,甚至可以殃及祖先。与石圃“以守石氏之祀”相应的是,灭族在古人的观念里不仅意味着绝后,而且意味着绝祀。绝祀是最严重的不孝,因为祖先的灵魂会因为缺少后人的祭祀而陷入“挨饿”的困境。灭族所消灭的不仅是一个家族所有在世成员的肉体,还包括其所有去世祖先的无辜灵魂。所以赏功及于子孙,意味着光宗耀祖,祖先非但会赢得荣誉,而且会一直享受丰盛而不辍的祭祀——通俗言之,就是飘**在神秘地界的祖先灵魂从此可以吃到更好的伙食了;罚过及于子孙,则意味着祖先的灵魂受到了后人在现实世界中的牵累,因断绝祭祀而或灰飞烟灭,或变为厉鬼在人间作祟不止。(1)

一个家族永远是一个整体,家族中的每一个人向上要对故世已久的祖先负责,向下要对无缘谋面的子孙负责,大家永远荣辱与共。由此而来的道德自豪感与道德负担,都不是个人主义的社会所能轻易理解的。

(1)《左传·昭公七年》有“鬼有所归,乃不为厉”,《礼记·祭法》有“泰厉”“公厉”,郑注谓古代帝王绝后者为泰厉,诸侯绝后者为公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