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为叔父欧阳颍撰写墓志铭时,概述了后者作为当时知名能吏的辉煌一生。
欧阳颍因为超乎寻常的干练,所以总被调去治理那些全国最难治理的州县。其中最是穷山恶水多刁民的地方当属歙州,那里的百姓精通律令,很喜欢打官司,甚至家家都备有一种本子,凡是听说别人家的一点阴私,或是听谁家讲的什么闲话,随时都会记录在册,等需要打官司的时候就取来作为证据。百姓把坐牢当成家常便饭,既不畏惧,也不觉得有甚羞耻。(《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
宋代甚至出现了职业律师,当时称之为“健讼”或“珥笔”之人。
在一些以好讼著名的地区,熟谙法律条文的平民百姓与这些职业律师的结合简直令那些怀有儒家理想的地方官大感头痛。至于儒家地方官恰当的应对方案,我们不妨以南宋方岳的一次判案经过为例。
方岳赴任袁州,尚未到达任所就遇到许多拦路告状的人,其中甚至有一名年仅十二岁的女孩子。在得知这位小原告不具备书写能力之后,方岳追问出她的状纸是一名叫作易百四的男人代写的。这位易百四显然就是一名“健讼”,方岳对此大为光火,暂且将案情搁置一边,首先要追究易百四的责任。
方岳给易百四总结了三大罪状:
(1)明知小女孩还不到可以依法做原告的年纪,却故意教人诉讼。
(2)明知在某个案件里原告毫无法律依据,却还是教唆其诉讼。
(3)明知新知县刚刚到任,尚未接掌印信,依法不能开庭审案,却故意教人诉讼。
方岳的判决是:“我刚来这里上任,应当狠狠惩治那些奸猾之辈,以使本地风俗醇厚起来。所以判易百四杖责一百、戴枷示众,张榜公告他的罪行。以后再有教唆诉讼的奸人,我就不会这么轻判了。希望易百四之辈通通另谋职业,不要再犯到官府手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教讼”)
案子还未开审,先打原告律师,这在今天简直不可想象,而在古代官员的判决文书里实在不乏其例。其中有些被严惩的讼棍刁民,如果我们抛开判决文书里的一切感情色彩的话,会发现我们也完全可以用“不畏万难”“为民请命”之类的褒奖语气将他们的事迹和作风重新表述一遍,虽然他们确实给政府添了不少麻烦。
耐人寻味的是,方岳惩治易百四显然是为了杀一儆百,为袁州打造“必也无讼”的淳善风俗,而他为易百四归纳的三大罪状竟然完全和上述意图无关,仅仅是就法律论法律,所指出的都是易百四在诉讼程序上的失误。看来方岳是有过一番精打细算的,唯恐给这些很可能比自己更精通法律条文的好讼奸民留下口实。
醇儒为官,总想要“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之所以如此重视风俗的政治意义,是因为“倘筑太平基,请自厚俗始”,这是儒者的共识。(1)基于这样的共识,理想的施政纲领就是以家法治国,以父母养育子女的姿态治理庶民。换言之,百姓们的一切矛盾都是某种程度上的家庭内部矛盾,而家务事怎么可以锱铢必较乃至对簿公堂呢?
国政是家政的延伸,国民伦理是家庭伦理的延伸。在天下这个大家庭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谁是谁非,爱的温柔软化一切棱角。当真如此的话,难道爱的礼赠不应当也是一种无可指摘的事情吗,无论这礼赠是经济财富还是政治特权?
(1) 参见《汉书·景帝纪》:“赞曰:孔子称‘ 斯民,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信哉!周秦之敝,罔密文峻,而奸轨不胜。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