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 / 1)

礼义有时也会用到普罗大众的身上。譬如颍川太守黄霸,汉宣帝的表彰诏书里称其为政宽简,而治下道不拾遗,男女异路,狱中没有重罪囚犯,故此赐爵关内侯,赐黄金百斤。黄霸的施政方针,一言以蔽之就是礼义教化。但我们难免怀疑,礼义教化难道真能在短时间里起到如此大的作用,以至于连一个重罪犯人(比如死囚)都没有吗?难道死刑在黄霸任上的颍川就从来不曾施行过吗——实际情形是这样的:对于犯法的人,黄霸并不是依照律法定罪施刑,而是以礼义劝谕他们自杀。(《史记·张丞相列传附黄霸传》)这不禁使人想起清儒戴震谴责理学家“以理杀人”,而黄霸的政治风格真是字面意义上的以礼杀人。

当然,在儒者看来,治国总免不了杀人,而理想的杀人方式当然就是以礼杀人。杀人只有以礼而非以刑,风俗才会日渐淳善而非日渐败坏。所以,无论是田叔使无辜蒙冤者遭受雪上加霜的笞打也罢,黄霸以礼义劝违法者自杀也罢,虽然全无法律条文的支持,虽然各自都由心法而形成了独特的行政风格,但同样可以作为法无定法的儒家施政典范。

法无定法,极端者可以彻底抛弃文书案牍。唐代阳城治理道州,就是用对待家里用人的方式对待属下的吏员,该罚的就罚,该赏的就赏,完全不把官府章程放在心上。可想而知的是,阳城的处刑方式和田叔堪有一比。阳城的前任刺史犯有贪污罪,观察使正在审讯的时候,吏员中有个前刺史的亲信出来揭发前刺史的罪行,以此邀功。阳城的做法是,当即将这名吏员毙于杖下。(《旧唐书·隐逸传》)推想阳城的逻辑,官员贪赃固然不对,而吏员检举上官,紊乱尊卑纲常,形同卖主求荣,这种小人最是卑鄙无耻,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最坏。

上述的记载都是从维护纲纪、矫正风俗的大处来着眼的,而今人最容易生出的疑惑是,设若真的就是有那么一些冥顽不灵的刁民,虽然也受到了礼义教化所感,但到底意难平,执意要讨还公道,那时候可该怎么办呢?倘若受了田叔笞责的百姓就是想不开,而鲁王又偏偏不肯还钱;倘若黄霸治下的刑徒就是不肯自杀,笃信无论依据法意与人情自己都罪不至死;倘若韩延寿治下的那两兄弟死不悔改,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倘若这些刁民坚信自己之所以受到不公正待遇,乃是因为地方长官贪赃枉法,于是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权力机构的维护,而且那些置自己于不幸境地的贪官污吏也理应受到国法的制裁……凡此种种,又该如何是好呢?

以今天的风俗来看,弱势群体似乎天然具有道德优势,对不懈诉求合法权益的弱势群体不应以刁民视之,然而古人的认识恰恰相反,他们普遍相信庶民阶层缺乏教养,是一种近乎动物的原生态存在,始终需要上层社会的道德感召。

孔子讲“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今天看来这几乎就是反人民的政治宣言,然而在古人看来,这句话在具有道德含义之前首先是陈述了一个事实。郑玄注释,从训诂意义上说“民”即“冥”。这是自西汉以来的知识分子的共识。贾谊说人民群众之所以被称为民萌,因为在字面意义上,民即暝,萌即盲。(《新书·大政下》)这样讲并非刻意与人民为敌,恰恰相反,贾谊高度认同人民为政治之本。只不过要想真正使人民受益,统治者很有必要看清人民是一种怎样性质的存在。

汉人对这个问题分析得最为透彻的莫过于董仲舒,他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一章里做出了长篇大论,概言之要点如下:

(1)为政必先正名,深入考察名背后的实。

(2)民之为名,含义是暝,也就是说,人民本性昏暝如同没有睡醒,所以若没人扶持就会跌倒。

(3)天子与圣人肩负着引导万民使之向善的义务。

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治民的要点就在于不要把人民群众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这甚至会使人产生这样的感觉:士与民是判然不同的两个物种。无论如何,在理想的政治格局中,治民者的义务是引导,被治之民的义务是服从。所以刁民从来都是最讨嫌的下层群体,他们除了给政府增添太多不必要的麻烦,最大的危害就是败坏了尊卑秩序,亦即扰乱纲常。如果刁民认死理,不识好歹,那就没理由纵容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