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春秋时期发生在郑国士大夫阶层内部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例。《左传·昭公元年》中,大夫徐吾犯的妹妹美貌动人,公孙楚已经行过聘礼,和她订了婚,没想到公孙黑也想娶到这个美人,竟然不理会公孙楚的订婚事实,强行向徐吾氏行纳采之礼。徐吾犯知道祸事上门,心中恐惧,便将事情经过报告给了执政大臣子产。子产认为之所以出现两位大夫同抢一女的事情,皆因国政不修,不怪徐吾犯;这件事就听任女方的意思好了,她愿意嫁给谁就嫁给谁。
子产的定夺得到了所有当事人的一致赞同,公孙楚与公孙黑各自盛装出场,比拼魅力。徐吾犯的妹妹在房间里端详两名竞争者的表现,终于属意公孙楚的男子气概,愿意以身相许。这件事本可以这样和平收场,遗憾的是,公孙黑并不是一个愿赌服输的人。不论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还是自觉面子受伤,总之他在盛怒之下做了一件很冲动的事情:在外衣里面穿上铠甲去见公孙楚,准备杀了这个可恶的竞争者,强娶徐吾犯的妹妹。但公孙楚也不简单,看出来者不善,于是先下手为强,操戈进击。公孙黑败逃,公孙楚穷追不舍,终于在十字路口追上了对手,以戈击伤了他。公孙黑带伤而归,转变战术,向大夫们痛斥公孙楚的卑鄙:“我好好去找他,谁知道他心怀歹意,竟然对我挥戈相向!”
案情并不复杂,子产很快做出了判决:“纠纷的双方如果理据相当,那么年少而位卑者有罪,所以这件事罪在公孙楚。”于是逮捕公孙楚,宣布他的罪行:“国家有五项基本原则:(1)敬畏国君的权威;(2)听从国君的政令;(3)尊重地位尊贵的人;(4)侍奉尊长;(5)奉养亲属。这五项你全都违反了。擅动兵器,这是不敬畏国君的权威;违犯法令,这是不听从国君的政令;公孙黑是上大夫,你是下大夫,你以下犯上,不尊重地位比你尊贵的人;公孙黑年长于你,你这样做不是侍奉尊长之道;公孙黑是你的从兄,而你挥戈相向,这不是奉养亲属之道。国君说:‘我不忍心杀你。赦免你的死罪,你还是离开郑国吧。’你要尽快动身,不要加重自己的罪行。”
公孙楚被放逐前夕,子产前去拜访游吉。公孙楚属于游氏一族,游吉既是郑国的卿大夫,又是游氏的宗主。宗法社会,一族之人皆应听命于宗主,宗主亦有庇护全族的责任。所以,子产的判决如果得不到游吉的认可,可想而知会引发无穷无尽的麻烦。幸好游吉是个通情达理的人,援引周公诛杀管叔、放逐蔡叔的事例,请子产放手而为。
子产是孔子极为推崇的贤人,但若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他显然没有真正做到把一碗水端平。事情明明是公孙黑仗势欺人,无理在先,不但强夺人家的未婚妻,未遂之下还要行凶杀人。公孙楚至多算是防卫过当,就算罪当流放,而罪魁祸首公孙黑总不应该安然脱罪吧?事实上,子产并不认为公孙黑无罪。仅在翌年,公孙黑意图作乱,想除掉游吉而代之,只因为戈伤发作才耽搁了。公孙黑属于驷氏家族,驷氏见公孙黑搞得天怒人怨,生怕祸及全族,故而与诸大夫一致要杀公孙黑。子产当时正在郊外,闻讯之后乘坐驿站的马车立即赶回来处理此事。子产派吏员向公孙黑历数其罪,罪状之一就是“昆弟争室”,此即上一年与公孙楚争夺妻子的事情。子产请公孙黑自行了断,不要等执法官行刑。公孙黑只能自缢而死,死后被曝尸于通衢大道,尸身上放有一块历数其罪状的木板。
公孙楚流亡,公孙黑自缢,这两件事联系起来,颇能显出子产的判决原则:
(1)尊卑秩序是第一位的,如果尊者与卑者发生纠纷,尊者免罪而卑者承担处罚。
(2)尊者的罪责并非真正被完全免除,只是在与卑者的官司中免罚而已。
(3)对犯人虽然放者放之,杀者杀之,但使流放者自动离境,使当杀者自缢而免于行刑,所有这些处罚既没有肉体上的摧残,也没有精神上的羞辱,是为“刑不上大夫”的典范。
(4)对犯人的判决有必要得到犯人所属之宗族的支持,这正是宗法社会的政治特点。——时至战国,孟子仍然认为搞政治并不难,只要不得罪大家族就可以了。因为大家族所喜好的,一国人都会喜好;一国人所喜好的,天下人都会喜好,德教就是这样沛然洋溢于四海的。(《孟子·离娄上》)(1)
(1) 可参考《孟子注疏》宋人孙奭的疏解:“此章指言天下倾心,思慕向善,巨室不罪,咸以为表,德之流行,可以充四海也。‘孟子曰: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者,巨室喻卿大夫之家也,孟子言为政于天下易而不难也,但不得罪于卿大夫之家也,以其卿大夫之家,以上则近君,而君所待以辅弼;以道则近民,而民待以视效。故君之言动,其是非可得而剌也;国之政令,其得失可得而议也。道合则从,不合则去,君民之从违而系之也,故为君不得罪于卿大夫,则为政可以行天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