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能够使下层阶级感到欣慰的是,上层阶级在享有特权之余也承担着一定程度的责任与义务,至于这些责任、义务是否与其特权相应,那就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了。譬如主忧臣辱,主辱臣死,士大夫要死节,君主要死社稷,而庶民完全可以在社稷存亡之际采取“有奶就是娘”的生存策略,明白“礼不下庶人”之理的士大夫阶层没理由苛责他们。
出于对社会秩序与社会风气的维护,士大夫的亲属也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与义务。隋初李谔看到当时每每公卿死后,其生前的爱妾、侍婢会被其子孙嫁出或卖掉,以此牟利,而此种事情居然渐成风俗,不禁让人痛心礼教之凋敝。于是李谔向隋文帝上书,深以此情为非。自此以后,五品官以上者,妻妾不得改嫁。(《北史·李谔传》)当然,这样的礼教义务是有相应经济基础的,若换到穷苦地方与游牧部落,哥哥死后,弟弟有娶寡嫂的义务,因为若不如此的话,寡嫂就会断绝生活来源。那么,既然士大夫阶层与庶民阶层经济基础不同,教育水平不同,政治地位不同,责任与义务不同,同罪同罚显然就不那么合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