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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看。一个人只要对常识怀有基本的坦诚,总该相信“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是一种世间常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同样是一种世间常态。在贵族社会里,我们可以清晰观察到如下事实:君子(贵族阶层)更在意脸面,小人(庶民阶层)更在意利益。显然,这会使我们怀疑所谓的同罪同罚是否真能起到“一视同仁”的作用。

如果对某一项罪行的罚则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受一番严厉的申斥,那么小人不会觉得有甚所谓,君子才会真正受到这一罚则的伤害。这样的同罪同罚,简直就是在鼓励小人犯罪。如果将罚则换成鞭笞,那么小人会因为肉体上的痛楚而接受教训,君子则在深切感受到肉体上的痛楚之外,还会额外地受到斯文扫地、颜面无存的刺痛。统治阶层更加关注的是刑罚的社会功效,那么对君子与小人一视同仁的体罚无疑会使小人轻视君子,觉得君子也无非是和自己一样的人,于是在他们接受君子治理的时候也就会因为失去敬畏而不那么心甘情愿了。

礼制社会要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很多时候都意味着烦琐的仪节与固化的程式,对庶民阶层而言实为一种不堪承受的负担。所以“礼不下庶人”这一原则与其说意味着轻蔑,不如说意味着体贴。士大夫阶层不会以礼法规范来苛求那些既无从接受完善教育又缺乏足够财力的庶民百姓;当遇到大是大非的义利抉择时,舍生取义是唯独要求士大夫阶层的行为规范,至于庶民百姓,他们完全可以心安理得地苟且偷生——这倒也公平,既然他们不拥有国家的股份,不享有国家的任何政治权利,凭什么要求他们为国效忠呢?为国效忠,仅仅对于那些拥有国家股份且享有国家政治权利的人而言才是道理上说得通的。

《左传·宣公二年》中,郑公子归生受命于楚以伐宋国,宋国以华元、乐吕为主帅率兵抵御。这一战宋军大败,华元被擒,乐吕战死,战车被缴获四百六十辆,军士被俘者二百五十人,死者上百。宋军之败,只因为一件太小的事情:战前,华元杀羊犒劳将士,他的御者羊斟也许被忽略了,没吃到羊肉。于是战斗刚开始,羊斟便在车上对华元说:“当初吃羊你做主,今天打仗我做主。”说罢,驾车载着华元驱入郑军,致使主帅轻易被擒,全军溃败。《左传》于此有一番君子评议:羊斟真不是人,因为私怨而败国殄民,罪莫大焉。《诗》所谓“人之无良”,说的就是羊斟这样残民以逞的人吧。(1)

可资参照的是《左传·昭公十九年》一则类似的记载:在很多年前,一名莒国女子的丈夫被国君所杀,她从此守寡,年老之后住在纪鄣城里,终日里纺线编织绳子,等到绳子有城墙的高度那么长时才算完工,然后她便将这条绳子藏了起来。后来齐国攻打莒国,将莒共公逼至纪鄣,这位老妇人终于等到了报仇的机会,悄悄将绳子取出来,垂在了城墙之外。齐军发现了这条绳子,趁夜间轻而易举地缒上城墙,一举攻入纪鄣。

耐人寻味的是,《左传》虽然对羊斟极尽谴责之能事,对这位寡妇却仅仅叙述其经历而没有只言片语的批评。原因无他,人的身份不同,阶层不同,所承担的道德义务也就不同。

以今天的标准来看,这名寡妇与羊斟在行为性质上并无二致;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羊斟所受的仅是小小的委屈,寡妇所受的却是丧夫之痛。但这只是今人眼中的不同——羊斟作为主帅之御者,身份当属贵族无疑,在军中的地位更是重要,因为没吃到羊肉而受到伤害的并非肠胃,而是脸面。在周代的贵族精神里,因为少吃了一口肉甚至激起过阴谋弑君的大事,所以相比之下,羊斟的反应并不算十分过激。而寡妇的丧夫之痛,以周代贵族的标准衡量,这痛楚未必就超过士大夫阶层颜面扫地之痛,因为女子毕竟与小人一类,属于“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的低等生物,不可与士大夫同日而语。

“君子”与“小人”这两个词的含义虽然自周代以后从身份定位转变为道德定位,但身份意义上的士庶之别依然如故。再如武则天当政期间,武懿宗将兵抗击契丹,始终畏缩不前。待契丹退兵之后,武懿宗在奏报中却将贻误战机的责任推卸到敌犯区数百家百姓的头上。左拾遗王永礼当庭辩驳道:“那些百姓素来未受良吏教习,城池又不完固,难免在遇到贼兵时心生畏怯,苟且以求生,怎会是一向就心存叛意呢?武懿宗拥兵数万,却闻敌辄退,丧城失邑,罪不容诛,如今却为了自己脱罪,将责任推卸在那些百姓头上,这哪里是为官之道呢?请斩武懿宗,以此向敌犯区的百姓谢罪!”(《大唐新语·刚正第四》)

从王永礼的言辞来看,敌犯区百姓确实闻敌生畏,苟且求生。事情若换到现代,这些人自然难免汉奸之讥。但王永礼一方面承认百姓们的苟且事实,另一方面却不认为他们应当为此承担道德与法律上的责任。只有当朝廷选拔良吏认真教习过他们,且安排有关部门修缮城池以卫护他们之后,他们再遇敌而苟且的时候才有理由受到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惩处。

君子与小人,或曰士大夫与庶民,永远需要区别对待。治理庶民,标准当然不能太高,礼显然就是过高而极不恰当的标准了。不难想见的是,兼合理与有效二者而有之的办法不是礼法,而是刑罚。智者**愚人,大人**小孩子,农场主驯养动物,都遵循同样的行为模式。而智者对智者,大人对大人,农场主对农场主,这种行为模式显然就行不通了。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非意味着高级官员永远与刑罚无缘,事实上他们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也会招致死刑。“刑不上大夫”之“刑”是特指肉刑(即削掉鼻子、砍断脚趾之类)而言的。残害肢体的肉刑仅仅施加于庶民阶层,甚至宽泛意义上的除死刑之外的一切体罚于法理而言都不该上于大夫。(2)统治阶层理应拥有与其身份相称的尊严,这对于社会稳定是大有好处的,一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士大夫阶层与庶民阶层同罪同罚,非但从功效上说这个社会将会纲常解体,尊卑失序,乱象横生,而且从正义性上来说,对不同阶层、不同政治权利、不同文化素养的人同罪同罚,这分明也是不公平的。

(1) 在同样的不公遭遇下,《左传·文公二年》所载的晋人狼瞫的做法恰恰与羊斟相反,既被当时君子誉为楷模,也能够得到今人的道德支持:“战于殽也,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晋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囚呼,莱驹失戈,狼瞫取戈以斩囚,禽之以从公乘,遂以为右。箕之役,先轸黜之而立续简伯。狼瞫怒。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获死所。’其友曰:‘吾与女为难。’瞫曰:‘《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于明堂。”死而不义,非勇也。共用之谓勇。吾以勇求右,无勇而黜,亦其所也。谓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子姑待之。’及彭衙,既陈,以其属驰秦师,死焉。晋师从之,大败秦师。君子谓:‘狼瞫于是乎君子。诗曰:“君子如怒,乱庶遄沮。”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怒不作乱而以从师,可谓君子矣。’”

(2)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肉刑上于大夫的事例寥寥可数,如《左传·成公十七年》中,齐国大夫鲍牵接受刖刑,即砍断双脚。孔子有议论说:“鲍庄子之知不如葵,葵犹能卫其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