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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刑志》有一节关于立法原则的概述,话虽简单,却相当耐人寻味:

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士大夫少礼。

原初的立法意图,是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无论尊卑贵贱、亲疏远近,任何罪行都应当秉持同罪同罚的原则,当初秦朝就是用这样的方法来树立专制帝王之无上权威的。而这样的制度,对于皇亲国戚当然显得刻薄寡恩,对于士大夫当然也缺乏他们在周代原本享有的尊重。

立法若当真依照这样的标准,“八议”显然就没有存在的理由。金世宗大定二十五年,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援引“八议”,准备给特权人物特殊对待,但金世宗说:“法律是公天下持平之器,倘若亲属犯罪而刑罚从减,分明是鼓励特权阶层横行霸道。当初汉文帝诛杀薄昭,很有借鉴意义。此前也有后族犯罪当斩,朕未尝宽宥,若今天开了宽宥之门,就是为后代开了随意执法的先例。”宰相的意见是:“给皇亲国戚酌情减刑,这是自古以来的良好传统,是为了尊崇天子,明确向世人展示天子与庶民的区别。”金世宗答道:“外戚不同于皇家宗室。汉代外戚权柄过重,以至于篡权,这就是我不让诸王、公主掌握权力的缘由。‘八议’之中,议勋是可以的,毕竟一个人有功于国,议其功勋而酌情减刑合情合理;至于议贤,简直没有道理,贤良怎会犯法?若犯法必非贤人,除非贤人受人牵连而获罪才可以从轻发落。”(《金史·刑志》)

金世宗堪称金国历代帝王中最具儒者风采的一位皇帝,甚至获得了“小尧舜”这个连汉人皇帝都会心向往之的无上美誉。上述事件乍看起来,金世宗似乎在走法家路线,不以“八议”传统为然,不在法律面前给特权留余地,然而几轮对话下来,我们会发现他并非反对“八议”本身,而是在坚持“八议”的基础上对外戚区别对待,特意剥夺外戚的“八议”特权。而他这么做的理由只有一个:唯恐外戚专权,国家移祚。只要不危及皇祚,特权阶层还是理所应当要享受特权的,这就是皇族和后族被区别对待的深层含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