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铸刑鼎的二十三年之后,晋国赵鞅、荀寅起而效之,看上去无论秉承贵族政治传统的守旧派们如何痛心疾首,法律条文公开化还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孔子对此事有评论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孔子将铸刑鼎一事视为晋国的亡国之兆,因为他清晰地预见到,当法律条文成为晋国人的生活准绳之后,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传统礼法秩序将被迅速打破,而一旦尊卑失序,国家也就无从治理了。这意味着,公开成文法的弊端不仅在于以有限之法条无法应对无穷之人事,更在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将会彻底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不可收拾的乱政,并且贻害万世。
今天我们已经将“人人生而平等”视为天经地义,而在孔子当时,人和人不但“事实上”不平等,并且“理应”不平等,任何试图促进平等化的措施都将给社会带来莫大的危害。
急于批评孔子的人往往疏忽了社会结构的古今差异。孔子时代的社会,尤其是孔子所缅怀并试图复兴的周公时代的社会,是一种小规模的熟人社会,其人情关系不仅是最牢固的社会纽带,也是最好的社会润滑剂;而我们今天的社会是庞大到无以复加的陌生人社会,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宗法大家族,散沙式的社会结构取代了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人情关系的意义变得越发轻微起来。
当然,我们今天仍然可以在某些乡村找到古代熟人社会的一点影子。譬如在台湾地区的一个村落里,一名农妇对人类学家马杰里·沃尔夫如此谈起在农村经营小店铺的苦衷:
如果你没有很多钱,开一个乡村小店真很困难,因为当你同辈中认识的所有邻居和所有亲戚没钱时,他们就来要东西,而你不得不给他们。你知道,有时如果你卖给这个人东西,他却不给你钱,当你要他付钱时,他就会暴跳如雷,说你不尊重他,并且跑到周围的人那儿说你侮辱了他的家庭。假如你不卖给这些人,他们就对你很生气,但如果你给了,你就不可能赚钱。在乡村开店确实很难。(1)
这一“难处”的根源在于,这位农妇将商品经济的人际交往模式带入了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前者要求在货币面前人人平等,叔向和孔子一定会对此长叹世风日下、人情浇薄的。
事实上,历史也正是向着叔向和孔子担忧的方向发展下去的。自春秋以迄战国,宗法社会日渐解体,严峻的国际关系给了集权程度更高的邦国更大的生存机会,这是一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残酷过程,叔向和孔子所缅怀并试图复兴的温情脉脉的古代礼制尽管美不胜收,却注定要被历史的车轮碾成齑粉。这一古今之异,唐代儒宗孔颖达早已经留意到了:自周代以前,分封建国,大小领主皆有世袭领地,故而土地是自家土地,人民是自家人民,所以领主们自有爱吝之心,不生残贼之意,而秦汉以后,郡县制取代封建制,地方官只是皇帝的雇员,只是代理皇帝治理地方而已,任期一满便即迁调,土地不是自家土地,人民不是自家人民,施政的心态和出发点自然与封建领主不同,很自然就会滋生酷吏。这时候倘若没有公开的成文法,任由地方官专断刑狱,苛刑暴政将会一发而不可收。(《春秋左传正义》中昭公五年疏)
俗语有所谓“新官上任三把火”,这是郡县制下地方官的通病。为升迁计,行政必求速效,而速效之成果,并不是要百姓看到,而是要让上级看到。唐宪宗元和十四年,陈许节度使郗士美去世,朝廷委派库部员外郎李渤为吊祭使前往吊唁。李渤一路往来,颇得民情之真,目睹了一个骇人的现象:地方州县人口锐减十之六七,逃亡成风。究其原委,是因为一旦发生民户逃亡,地方官为了保障税收总额不受影响,便把逃户应当缴纳的赋税摊派到比邻人家,以至于逃户越多,留守户的赋税就越重,赋税越重,逃户就越多。李渤在痛心疾首之下将此事上奏朝廷,认为这都是地方官不惜竭泽而渔地盘剥下民以取悦上级所致。李渤建议清算逃户的剩余财产以偿还赋税欠额,还不上的部分索性全部免除,如此则不出几年,逃户们就会回乡重新开始农业生产。
这份奏章触犯了宰相皇甫镈的忌讳,李渤只好称病告休,退出权力中心。我们可以设想,倘若唐宪宗罢黜皇甫镈,认真采纳李渤的建议,或许真会收到预期的效果,但问题在于,在郡县制这个大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地方官注定会形成剥下媚上、竭泽而渔的行政模式,这也确实是历朝历代都不曾真正改变过的。李渤的方案,也只能说是某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罢了。
若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将国家比作公司,封建制与郡县制的差别大略近似于股份制与聘任制的差别。如果一家公司的管理层都是大大小小的股东,那么每个人自然将公司当作自己的产业来打理;如果管理层全是职业经理人的话,归属感显然就不如前者那么强了。然而以今天的知识来看,我们知道股东管理层未必优于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层,将聘任制改为股份制在很多时候绝不是什么明智之举。而历朝历代都不乏一些天真良善的学者,希望可以复兴封建制。与当代的企业改制情形不同的是,这些古人的美丽憧憬无论是对是错,在社会变迁的大势之下,终归是缺乏可行性的。
(1) 见(美)R. 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The People's Republic, Part.2:Revolutions within the Chinese Revolution, 1966-1982, edited by Roderick MacFarquhar and John K. Fairbank),1992年出版,第649页,转引马杰里·沃尔夫《李家:一个中国农民家庭的研究》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