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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代表性的图景或许莫过于《金史·刑志》为我们所展现的那样:金国长久以来禁止民间收藏法律文献,就是怕民间滋生告讦之弊,毕竟一个和谐社会的老百姓不应该动不动就打官司。金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大臣提议要改掉这一旧制。平章政事张汝霖引述子产铸刑书的先例说:“叔向之所以讥议子产,是不愿意让老百姓清楚知晓刑法的轻重。然而当今我们制定法律,一经确定便不再更改,老百姓越是通晓法律就越是知道避忌。法律只有如长江、黄河一样清楚堂皇地摆在眼前,老百姓才容易趋避,才不容易违法乱纪。”张汝霖的意见显然和我们今天的法制观念相当接近,但当时赞同他的人并不很多,以至于金章宗下诏说,还是暂且维持旧制好了。

当然,张汝霖的反对者不可能尽如叔向那般出于公心,因为从施政的方便性来看,叔向一派意味着长官掌握了近乎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这实在是一件可怕的利器,清官可以借之而不畏刁民奸吏的舞文弄法,贪官亦可以借之巧取豪夺,草菅人命。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心怀王道公心的仁人君子还是私心深重的奸佞小人,乃至仕途中的一切庸常之辈,拥护叔向方案的动机都要比拥护子产方案的动机更强。

于是,事情迅速转向儒家的经典政治命题:为政之道关键在于择人,所谓“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所以元泰定元年,刘有庆为唐律作序,郑重提出:德礼为本,政刑为末,善用此道者则德理行乎政刑之间,不善用此道者就会以政刑压倒德礼。所以说“有《关雎》《麟趾》之意然后可行周官之法度”,亦即只有当施政者有古圣先贤之心才可以将先代以德礼为本的法律制度妥当实施。

苏轼讲得更为明确:三代先王的行政要领在于任人而不任法,对人才的选拔煞费苦心,对人才的任用却轻松简易,如此之故则法可以简,官可以省。(《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这种美好的愿景多么不切实际,这在今天已经成为我们的常识了。但就其初衷而言,确实煞费苦心。法律毕竟是一件无情的利器,一如刀兵,善人可以善用,恶人可以恶用,而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条文,在贪官污吏手里只会成为盘剥下民的工具。

明初洪武年间推行纸钞,要求军民商贾一律将铜钱上缴有关部门,兑换成纸钞使用。然而铜钱屡禁不止,以至于后代的几任皇帝为了推行钞法而频频出台律令。永乐元年,下令禁止金银交易,违者以奸恶论罪,有能自首并捕捉同案犯的,以所交易的金银赏赐之。永乐二年诏令,有犯交易银两之禁者,免死,全家流放兴州屯戍。至正统十三年,监察御史蔡愈济提出要出榜禁约,派锦衣卫和五城兵马司巡视,凡发现有以铜钱交易者,即掠治其罪,处以交易额的十倍罚款。

法律条文不可谓不密,违法成本不可谓不高,然而事情的后果是“自钞法行而狱讼滋多”,风俗人情为之浇薄,贪官污吏借法谋私,以至于出现了钓鱼执法:给事中丁环奉使到四川公干时,安排胥吏以银子诱使百姓交易,然后将其逮捕治罪。这种情形,就是孟子所谓“罔民”之政。(《日知录》卷十一“钞”)这样看来,老子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也完全可以做另一种理解,即法令越密,官吏的盘剥能力就越强,穿着官衣的盗贼就越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