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我们对这一法律原则做一番大胆想象的话,那么它的完美形式应当是一套包罗万象、巨细靡遗、无恨无爱的由机械执行的自动程序。譬如我们制定交通规则,凡红灯越线者处以死刑,而这条法规并不交由警察执行,而是设置这样的一种自动化机械装置:红灯一亮,停止线以外的地方即露出陷阱,凡是越线的人必定会掉进陷阱,非死即伤;而红绿灯的起迄时间完全基于预先设定,不会因为特权车的出行而特意开出一路绿灯。另外,这些规则会以条文明细的形式告知每个人,使他明白规则是如何运作的,明白违反交通规则将会承担如何可怕的后果。
但是,即便法令划一真的可以被执行到这种程度,在古代儒者看来也未见得就是一种可取的社会运作模式。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必定是尊卑有序的,而一个尊卑有序的社会必定如孔子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怎么可以让不分阶层的所有人都有机会看到清晰且无遗漏的法律条目呢?
宋代学者吕祖谦对子产铸刑书一事有过一番极中肯的议论,其大意是说,在子产之前,古人公布法律仅仅示人以大略,法无定法,其条目、轻重、浅深、生杀,一切违法事件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正是因为这种法无定法的情形,人民便没有投机取巧之心。后世立法巨细靡遗,而法律条文越是细密,舞文弄法的情形也就越多,奸人也就有机会利用法律条文来遵纪守法地达到自己的险恶目的。(《春秋左氏传说》卷十)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成文法的公示,不但案件的判决不再取决于尊长的灵活权衡而取决于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因而下民会减弱对尊长的依赖与尊敬,而且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安善良民,而是奸佞小人。
子产执政期间做过两项重大改革,除铸刑书之外,还有作田赋。依吕祖谦的看法,子产这两项改革恰恰搞反了:“赋不可使之无定,刑不可使之有定。”赋税标准必须明确,这可以避免横征暴敛、苛捐杂税;法律法规必须只示大略而绝无具体条文,这可以维系尊卑秩序,防止奸人弄法。
这算是相当有代表性的学者之见了,而政治家的看法总会比学者们实际且通达一些。北魏高祖召见宗室大臣任城王元澄时,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子产铸刑书,叔向非难之。这两人都是贤士,究竟谁对谁错呢?”元澄的意见是:“当时郑国国力不强,逼处于强大诸侯之间,只有明确的刑法才能够制约民心,所以子产的做法虽然不合古制,却是合乎时宜的权宜之道。叔向的讥议是以上古治道来做评价标准,其议论本身虽然没错,却不合时宜。”在元澄的意见里最要紧的意思是,礼治当然是最佳的治道,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只有等天下大同之后才适宜施行礼治,而在天下纷乱、强国林立且彼此觊觎的时候,百姓难以礼治而易以威伏,故而只能采取子产的办法。当下魏国面临的正是这样的局面,所以虽明知子产铸刑书只是权宜之计,却必须采用这个办法。魏高祖之所以会提这个问题,是因为他当时正有改制变法的意图,于是欲以元澄为魏国之子产。(《魏书·元澄传》)
元澄的看法暗示了这样一个信息:子产的办法毕竟切实好用。三代之治虽然总被人挂在嘴边,但那终归只是传说,是一张描绘大同世界的理想蓝图,是从来亦永远不得实现的东西。而人心向简,统治阶层也不例外,所以出于施政方便的考虑,他们难免会一方面高举三代旗帜,另一方面遵循子产的权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