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正常状态后的补偿
公共危机的治理离不开法治,也就是说“第一法治原则”应贯穿于危机治理的整个过程。国家法律生活与危机事件有紧密的联系,因为立法的缺陷、违法的“行政执法”、司法权被滥用、某些社会群体不懂法或抗法等都会导致危机事件。
对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首先要确立危机治理的“法治原则”,要在国家法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来建立危机治理体系与政府的危机应急机制。从法律建构的逻辑上讲,第一步应诉求国家宪法为基本框架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体现危机治理的基本精神,第二步则要建立起对国家最高决策者启动危机管理机制的严密的法律约束与监督体系。危机治理中首要的危机管理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需要有制度框架予以确定。就危机状态的发展进程而言,危机管理权可分为确认和宣布危机的权力、危机对抗的权力、延长危机状态的权力和终止危机状态的权力;就权力行使者角度而言,又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危机管理机构;就行使方式而言,又可分为戒严权、军事管制权、宵禁权、动员权等。除了法律规定危机状态下的政府权力,法律还应规定危机状态下公民的合法权益(知情权、紧急救助请求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等),以及公民对政府的危机管理行为的监督权。要体现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比例原则、非克减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紧急状态下行使必要职权时,对公民的人身权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侵犯,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政府不能始终处于紧急的危机状态或超越程序的危机模式之中,必须尽快地渡过紧急时期而恢复正常状态。所谓的危机事终阶段,是指危机已经达到恢复状态的结束时段。政府在此时还有着特殊的任务。为此,危机管理研究专家阿里安·波恩强调:危机结束时的政府任务,一是给予损失补偿,二是给予责任追究。这是政府在危机后维持其合法性以履行正常统治的必要条件。如果只做其一,不做其二,让危机草草收场,则常常会导致危机的“回火”。
(二)危机过后的责任追究
政治责任的追究是危机善后的最关键步骤。政府必须设立第三方性质的独立调查制度,让人民确信他们勇于承担危机发生与增大的责任。
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不仅影响了跨省之间的关系,还影响了跨国间的关系,所以,危机过后的责任追究是必须的,原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此而引咎辞职。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一份通报称,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为此,解振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辞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职务,这一请求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山西省洪洞县“黑砖窑”事件,触犯众怒,其责任的追究是不可回避的。因为这意味着政府能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在基本查清“黑砖窑”事件的基础上,对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18人,乡科级干部40人。所查处的案件共涉及2个市、8个县(市),包括对案发之前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查。这是近年来山西省处分干部人数最多的一次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