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政府危机管理(1 / 1)

所谓公共危机管理,也称政府危机管理,是指政府针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管理,是解决政府对外交往和对内管理中处于危险和困难境地的问题。即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产生、发展过程中,为减少、消除危机的危害,根据危机管理计划和程序而对危机直接采取的对策及管理活动。

(一)政府危机管理的内涵

危机管理不同于常规管理。对于危机管理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出发,有着不同的说法。

美国学者鲍勇剑和陈百助认为,危机管理是一门研究为什么(Why)人为造成的危机会发生,什么样(What)的步骤或方法可以避免这些危机发生,一旦危机发生,如何(How)控制危机的发展和消除危机的影响的学科。这就是说,危机管理要研究的问题是围绕以上三个问题来展开的。

日本的企管顾问藤井定美认为,所谓危机管理就是针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想何时发生,然而一旦发生却对企业经营造成极端危险的各种突发事件的事前事后管理。

苏伟伦认为,危机管理是指组织或个人通过危机监测、危机预控、危机决策和危机处理,达到避免、减少危机产生的危害,甚至将危机转化为机会的目的。

危机管理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预防危机的发生,减轻危机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尽早从危机中恢复过来,或者为了某种目的,在有控制的情况下让危机发生,针对危机和可能发生的危机采取的管理行为。

所谓危机管理,就是指组织为应付各种危机情境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分析、问题决策、计划和措施制定、化解处理、动态调整、经验总结和自我诊断的全过程。

危机管理实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决策情势。决策者为使组织在危机中得以生存,并将危机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在最低限度内,而在相当有限的时间里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反应。

尽管上述定义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强调了以下两点:第一,危机管理是一个时间序列,管理工作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一是危机发生前的事前管理,主要是预防和预警;二是危机发生时的事中管理,主要是以积极的态度,采取及时有效的得力措施,将危机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努力减少其破坏性,使社会或组织系统恢复正常;三是危机的事后管理,主要是对危机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改进今后的工作。第二,危机管理的目的在于减少乃至消除危机可能带来的危害,保持或恢复社会或组织系统的正常运转。

通过对上述定义进行分析总结,可以得知,政府危机管理是指政府对公共危机进行的事先预防、应急处理和善后恢复的管理过程。它是公共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公共管理中应对危机状态的一种形式。一般说来,政府危机管理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政府危机管理的主体

政府除了常规管理之外,还需要居安思危,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公共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危机管理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是由于公共危机发生的机会较少,所以该项功能常常被人们所忽略。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除了政府以外,同时还有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公共机构,如各种非政府组织。

2.危机管理贯穿于危机事件的整个生命周期

危机的全过程(生命周期)包括三个阶段,即前兆阶段、爆发阶段和持续阶段。前兆阶段即危机的潜伏期,在这一时期,政府需要做的是对危机进行预测、监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危机扼杀在萌芽阶段,此外,还要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在危机的爆发阶段,危机的危害性时刻都在增加,这就要求政府必须立即对危机作出反应,采取与常态管理不同的紧急措施与程序,以便将危机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持续阶段,政府需要做的是要清除危机造成的不良后果,并总结经验教训。

3.政府危机管理的功能是防范、化解危机,重点在预防

在危机事件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要实施监测、预警、控制以及消解性措施。对于危机应力争将其控制在萌芽之中,即以预防为主,这是最主动、最积极的危机管理态度。对于已经发生的危机,要抓住机会和条件,尽快、科学地实施化解措施,扭转危机事件的发展态势,减少由于危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危机管理不仅应有事前的预案,而且应备有应急的快速反应机制。

4.政府危机管理过程是组织相关社会力量共同对付危机事件的过程,其目的是恢复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秩序、安全、稳定、和谐是政府危机管理的目标,而这些目标则只是公共管理中的一部分内容。

相对于政府危机管理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法律性文件中,“应急管理”这一概念早已被广泛使用。政府应急管理,就是指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过程,包括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防控、处置、善后等动态过程。应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由于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政府采取与常态管理不同的紧急措施和程序,超出了常态管理的范畴,所以,政府应急管理又是一种特殊的政府管理形态。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提高政府对公共危机发生前的预见能力和发生后的救治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保障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转,迅速恢复社会稳定,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将突发危机事件带来的危害尽量降低到最低程度。

在现代社会,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应急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政府的责任。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政府不仅要组织动员各种力量和资源共同参与,而且要对各种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统一指挥、协调、调度,有秩序地处置各项应急事务。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强弱,决定着应对突发事件的成效和社会的安危,至关重要。

(二)政府危机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共危机事件种类繁多、危害严重,各种危机事件的成因、发生和发展过程的特点各异。因此,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的应对工作要因事、因时、因势而异,不能千篇一律。但是,从各国、各地的实践看,政府在应对危机事件有着一些普遍的、规律性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公众利益至上原则

在各种危机事件中,大多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人为本要求我们把人作为根本和核心,做到尊重人、关爱人、依靠人。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首要的任务和采取的措施是防止事故扩大,抢救生命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也就是必须以确保受害和受灾人员的安全为基本前提,做到安全第一。同时,还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

2013年4月,雅安地震发生之后,中国地震局、中国红十字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卫生计生以及国资委等中央多个部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军队、消防、医疗等部门迅速驰援灾区,投入救援,誓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限度。

以人为本意味着应对危机事件,需要遵循公众利益至上原则。政府在处理危机时,要将公众利益作为一切决策和措施的出发点,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来处理危机。尤其是危机事件给公众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政府必须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和慰问,及时解决危机所带来的困难。遵循公众利益至上原则,有助于政府赢得公众的信任、支持和合作,共同致力于危机的解决。

2.预防为主、主动控制原则

我国古训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防患于未然”、“居安思危”等。危机管理理论的出发点就是: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预先防患,有备无患。努力将引发危机的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是应对危机的最佳办法。

国外的研究表明,危机困扰的时间,平均历时8周半,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要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也就是21.25周。危机后遗症的波及时间,平均为8周,没有应变计划的危机,也比有应变计划的危机长2.5倍,达20周。从中可以看出,对危机作了预防的组织遭受的损失相对较小。

“预防为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预测、预警、预控来防止事件的发生;二是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将无法防止的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因而,“预防为主”并不是说一定要将危机事件完全防止,对无法防止的危机事件,采取预防措施使其损失减轻至最低程度。对待危机要像盖布勒所说的那样:“使用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

危机管理中的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责任制。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强化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预防在先,尽可能地预防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损害。

(2)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所谓应急预案,就是平时就假设好会出现的紧急状态,并事先制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各级政府纷纷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于2005年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至今全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建立。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特别是要抓好基层,包括社区、农村、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同时,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检验对各种应急预案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3)加强预测预警。加强危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信息共享。设定危机和风险的预警种类、等级和发布渠道,以便及时准确地预警,及时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4)做好应对危机的物资、资金、技术等的准备。

(5)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方面,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指挥和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他们的危机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抓好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为主要内容的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时间第一、快速反应原则

危机事件通常都是来势凶猛,整个事件的过程发展变化迅速,有时甚至无章可循或无先例参照,而且由于信息不畅或不全面,其发展后果往往带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料。鉴于其意外性强、力度大、发展快、扩散效应强以及由此导致的危害性和负面影响,危机事件一旦发生,时间因素就显得最为关键,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立即在事发现场采取一系列紧急处置措施。如果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则公众心理能够得以初步安定,社会秩序也得以初步维持,这就为争取整个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赢得了主动,奠定了基础。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反应时间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危机管理的成效。

2013年4月,美国波士顿发生爆炸案,总统奥巴马立即采取措施,美国联邦调查局按恐怖行径处理和追查,波士顿、华盛顿、纽约等地加强警戒,白宫、五角大楼加强了安保。奥巴马两次发表全国电视讲话,表明美国政府保护本国人民的信心和决心。

危机事件发生后,按照时间第一、快速反应原则,政府应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政府负责人在赶赴现场途中就要通知有关应急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作好必要的准备,随时听从调遣。在到达现场后,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的有效措施一般包括:立即组织在场人员抢救生命,迅速转移受害人或受灾群众脱离危险;火速封锁事发现场,或者驱散围观人员,以免影响救援和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事发现场或附近设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要求,政府应急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包括军队)迅速到位参与救援;迅速恢复和重新建立通信联络,保证信息畅通;尽快将已经了解到的和收集整理出的现场情况、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下一步应对的措施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事件特别重大、紧急时还可以越级上报。我国汶川大地震和雅安地震处理的比较及时、得当,最大限度地把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

4.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原则

危机爆发后,应立即明确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作为总指挥来专门负责应对危机事件的全面工作。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危机管理机构对危机的控制和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避免由于多头领导而造成矛盾和混乱,耽误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行政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事发地的地方政府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对当地政府无能力解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援助与指导。由于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和力量来自各个方面,因此,统一领导、协同一致就显得特别重要,确保整个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政府行政管理等级,可将危机管理划分为中央政府危机管理和地方政府危机管理。一般而言,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有地方政府危机管理,后有中央政府危机管理;先有层次比较低的地方政府危机管理,后有层次比较高的地方政府危机管理。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前者无法处理,需要后者支援。按照地域范围,局部危机由当地政府负责,单种危机事件由部门负责,跨部门事件由政府负责,跨区域事件由上级政府负责。

政府危机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很多系统和部门。危机事件越复杂,涉及的系统和部门就越多。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不同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应实现协同运作,发挥整体功效。

5.科学应对原则

公共危机应对中坚持科学应对原则,主要是针对那些因工业技术而引起的灾害和由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事件。前者包括: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运输、辐射事故、水坝决堤、资源短缺和大面积建筑物着火等;后者包括:干旱、海啸、森林大火、山崩、泥石流、雪崩、暴风雪、飓风、龙卷风、洪水、火山爆发、大规模传染病等。对于这些危机事件,在应对中一定要注意科学性、技术性,多征求特定技术领域专家的意见,杜绝盲目蛮干。危机管理行为的实施,必须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和优先次序,确定现场控制及处理的工作程序。如果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则首先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对于人为引起的社会性危机,迅速有效地恢复正常秩序是首要的目标。1986年发生在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的例子就告诉我们,在应对危机工作中科学应对原则的重要性。1986年4月26日,苏联位于基辅附近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起火,发生了灾难性的核泄漏事故,这是自1945年美国原子弹袭击日本以来世界上最为严重的核灾难。事故发生后,当局先后派遣国防部和内务部所属的部队共计36万人参加了灭火和消除核污染的工作。首当其冲的是内务部所属的消防部队,他们最先赶到事故现场,暴露在强辐射中开展灭火战斗。消防人员缺乏核泄漏方面的科学知识,同时也缺乏防护装备。所以,他们受的损失最大。在当时已死亡的31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消防人员,还有很多消防人员受到了大剂量辐射,存在潜在的生命危险。当大批防化部队、工程部队和国土防空部队赶到现场以后,情况才有了好转。防化部队的人员,一方面,懂得较多的防化、防核辐射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他们配备着较好防护装备。经过一个多月的奋勇扑救,才将大火扑灭。

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遵循科学应对原则,还必须依照一定的评估标准和优先次序,确定现场控制及处理的工作程序。如果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则首先要遵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对于社会性危机,迅速有力地恢复正常秩序是首要的目标。对于灾害类事故,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在简单评估的基础上有所选择地采取抢救措施,除了应抢救受害人员的生命,保证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外,其余的工作应该根据救援人员的实际救助能力,主要以经济为标准来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先抢救什么,后抢救什么。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6.社会动员、依靠群众原则

社会动员是指对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紧急调配过程以及对公众参与的激励和推动过程。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趋势是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政府要从以往几乎无所不包的“万能政府”的影子中彻底脱离出来,更多地依靠公民社会的自身力量来实行社会的管理活动,危机管理也是如此。事实上,政府能否充分调动全社会齐心协力地参与,是危机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社会动员的能力虽然和政府在危机事件来临时的呼吁和影响有关,但更关键的是和这个国家的公民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关,和社会的民主、法制化的程度有关,和国民的综合素质有关。实际上,面对重大的自然和社会危机,如果没有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想克服危机是不可能的。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2013年的雅安地震,全国各地纷纷捐钱、捐物,志愿者赶赴灾区,支援四川人民,并为灾区祈福。这些成熟的公民行为显示了社会的强大凝聚力,给了政府以极大的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我国的历次抗洪抗震救灾过程中,也都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才取得了辉煌的胜利。

目前,各级政府进行社会动员的基本职责是:建立以政府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对需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危机事件,要及时公开。

(三)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紧急权力

在依据紧急状态法的规定,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正式确认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对于政府来说,与未宣布紧急状态明显不同的是,它可以享有比较大的行政紧急权力。这种紧急权力既是针对其他国家机关所掌握的国家权力而言的,也是针对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来说的。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政府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享有更高的法律权威,同时,它可以通过采取各种紧急措施来行使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当然,政府也好,具体行使紧急权力的国家机关也罢,它们在紧急状态时期所享有的紧急权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其中最大的限度就是不得自己制造权力而不受紧急状态法的限制。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在规定政府享有紧急权力方面一般比较详细,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加以研究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概括性的权力比较大。从维护法治原则的角度出发,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所享有的行政紧急权力应当是紧急状态法明文列举的,而不应当是以概括性授权方式出现。概括性的条款容易滋生政府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3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禁止罢工、罢市、罢课;实行新闻管制;实行通信、邮政、电信管制;实行出境入境管制;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另外,我国紧急状态法还对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所享有的紧急权力作了特别性的授权。如《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确立了特别管制措施制度。该条例第35条规定: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5条也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具体说来,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紧急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危机等级、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启动实施应急预案的权力;及时征调物资人员的权力;规范引导新闻报道的权力;实时监控、及时调整的权力;调查评估、奖赏惩罚的权力。

在应急管理中,政府拥有超乎寻常的管理权力。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即便是依据合法,正确行使应急权力,这种非正常行使管理权力的方式总是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一定的威胁。为了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行为,各国宪法和法律中,都对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机制提出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要求,以保证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合法性。这些程序化和制度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紧急事实的存在。所谓紧急事实,即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关系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混乱,国家的正常管理机制失灵,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紧急事实的存在是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机制的客观要件,没有紧急事实的存在,政府不能启动法律所规定的应急管理机制。二是危险要迫在眉睫。紧急状态作为一种非法的社会秩序必须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没有危险性的社会秩序,不能称之为紧急状态,更不能以此作为政府行使应急管理权力的理由。对于紧急状态,由于其迫在眉睫,不能通过正常的管理手段来加以控制,所以,必须启动应急管理机制。所谓迫在眉睫,包括两种情况,危险已经发生,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是危险不可避免地将要发生,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加以防范和制止。三是有必要采取应急措施。在社会出现了公共紧急状态之后,如果是政府可以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加以解决的,也就没有必要启动应急管理机制,行使应急管理权力。政府启动应急管理机制是迫不得已而为。四是对需要采取政府应急管理措施的紧急状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加以确认,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加以宣布。此外,对于应急管理机制生效的期限、宣布解除应急管理措施等都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联邦德国基本法》就规定:当决定防御状态的前提条件不再存在时,防御状态必须立即宣告结束。在新疆乌鲁木齐“七·五”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乌鲁木齐市政府对部分路段进行了警戒。

(四)政府危机管理的现状与困境

1.公共危机意识淡薄,危机管理认识不足

由于长期偏重经济,甚至以牺牲社会持续发展来搞经济建设,同时又由于缺乏危机警示教育,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危机意识相当淡薄,一旦危机真正来临,就会很恐慌,头脑混乱,行动无序。在政府管理过程中,政府普遍表现为对危机管理认识不足。政府官员、公共管理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危机管理意识淡薄,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就表现在对危机管理的认识不足。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预测预警、资源有效管理、信息畅通等方面,存在组织机构不到位、控制行为不规范和设备不健全等问题。而且,当前我国公共危机管理还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进行有效沟通与协调,进而导致突发事件处理高成本、低效率与低效益。

2.对公共危机认识不够,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充分认识公共危机的基本特征是干预和解决公共危机的前提。公共危机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危机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的爆发突然,时间短促,传播迅速。公共危机的这一特征要求政府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反应,形成正确的判断,以争取到宝贵的时间,使可能的损失最小化。 (2)危机的破坏性。公共危机所具有的突发性决定了它的巨大破坏性。由此导致对于公共危机管理,国家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程序和规则。有效的危机管理机制,能保证政府在危机发生时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不够透明

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现实来看,明显的现象之一就是危机管理过程仍欠缺透明性,特别是在公共危机发生初期,无论是危机信息,还是政府行为都在搞地下行动,进行暗箱操作,2003年的非典危机中,这种情况表现得极为明显,南丹矿难、海城豆奶以及 2008年5月的汶川大地震救灾物资管理过程也都有类似情况出现。这一连串在危机管理上带有极大共同特点的公共危机事件说明,我国危机管理不透明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我国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公共危机管理的思路以及观念有待调整与提高。

4.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实践来看,非常明显的现象之一就是危机管理的法制建设不够完善,表现为:(1)制度供给有些短缺。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的关于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是以分散的形式存在且大多是单行法,仅仅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急需统一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紧急状态法律。(2)某些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总则第 6 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但在现实中公民参与的路径以及参与的主动性还很有限,这说明在设计预案方面,没有对群众的角色进行定位,另一方面也说明动员群众参与的能力不够强。

5.公共危机信息流通不畅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危机信息的收集方面形成了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一些官员出于对自己政绩的考虑,往往对一些危机信息采取压制、隐瞒等做法,这样就致使信息渠道不畅通,贻误对危机处理的最佳时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我国政府危机管理能力还非常薄弱,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是政府和理论界都必须面对而又非常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