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张居正,无论如何都绕不开“一条鞭法”。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下面我们就来大致了解它。
一条鞭法又称为条编法,是张居正推行的税收制度。
这件事要从明朝初年说起。明政府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丁有役,田有租”基础之上的。简单来说,只要你是人,就必须要免费为政府服役,你有田,就必须要交一部分粮食。
先说田租,明朝初年,田租的收取是十斗收一斗。但国有土地和民田还不同,租种国有土地比租种民田的税高。这是因为租种国有土地,国家会免费给你农具和耕牛。
后来国家偷懒,不给租种者农具和耕牛,收的税却一如从前。国有耕地占全国耕地极大的比例,许多人租不到民田,只好租国有土地,沉重的税收让他们痛苦不堪。尤其是江南地区,租种国有土地的赋税比其他地方更高。为解决这种困境,江南很多地方官采取措施,削减国有土地赋税的实际征收量,增加民田赋税的实际征收量,这就叫平均田赋,同时推行部分田赋折为银两征收的措施。至少表面看,田赋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徭役上。
明朝初年,人人都要为政府提供免费服务,这种服务包括衙门的皂隶、门子、厨子、狱卒等等,而且每年必要有一次乃至数次。问题是,如果你去免费给政府劳动了,你就不能种地,到时候会活活饿死。所以很多穷苦百姓都逃亡,这显然是不安定因素。
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的内容就是:把一个州县的赋役,量地计丁,丁粮全部交官。一年中所需的力役,由官府招募,并付给工食费用。其他杂税等也与税粮合为一条,计亩征银,由官府折办。
举个例子,比如有一家五口,有田一亩,他每年应该交田赋十分之一的亩产量给政府。但他家有三个男人每年要服役一次,政府会提前估算他们服役的工作工资,然后把工资计到田赋中,最后一次**齐。
这是个很好的税收政策,遗憾的是,直到张居正去世,一条鞭法也未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只是在南方一部分地区、京城附近以及山东取得良好效果。
然而正是这个大名鼎鼎却根本没有成效的一条鞭法,让并不熟悉张居正的我们知道了张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