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权是对布局者控制力的威胁,是让稳局发生动摇的祸首。要想让已经相对稳固的局面持续下去,必须消除,消弱这些物权清代的八旗制度是在封建农奴制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八旗内部很自然地保留有原来的农奴制生产关系,尤其是八旗奴仆与其主人、一般旗人与旗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隶属关系。到康熙时期,清兵入关已20年,满族社会政治经济已发生很大变化,八旗制已逐渐显露出它的落后性,并与封建君主专制体制发生矛盾,因此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改革。而改革的重点,则在于削弱八旗贵族原来过大的特权,使八旗各级组织及广大旗人都效忠于皇帝,为提高和巩固皇权服务。
首先是严禁诸王府恃强垄断贸易。由于诸王府属下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往往“妄称显要名色”,霸占河路、船只、关津等,从而把持贸易,骚扰地方,康熙于五年正月规定:以后如有此等奸棍,仍然指称王、贝勒、辅政大臣及内外大臣名色,招摇肆行者,地方官务必严察拿获送部,从重治罪。如地方官仍瞻顾徇情,不加缉捕,或别经发现,或旁人出首揭发泄露,将其贸易经过地方不行缉捕官员以重治罪。康熙十八年八月,鉴于前令收效甚微,康熙又明确规定:凡有此类事件发生,将原犯就地立斩示众,该管官员革职,如果系宗室公以上、王以下家人,则分别罚银七百至一万两,仍交宗人府从重议处,该管家务官俱革职;讯地文武官员不行查拿者也一律革职。
其次,严禁诸王及旗下大臣勒索本旗所属外任官员及干预地方事务。康熙七年(1668年)三月,鉴于在京八旗大臣往往派人往各省旗下官员衙门,借名问候,多索财物;又挟持请托,颠倒是非,扰乱地方政务的情况,特规定:以后地方文武各官遇有此等奸棍,应该立即捉拿奏闻,将主使之人究出从重治罪。十九年十月,康熙还专门令吏、兵、刑三部与都察院会议讨论,制定了《旗下人出境干求处分则例》,规定:旗人私往外省地方,借端挟诈,嘱托行私,侵扰百姓等情弊,系平民,枷号三月,鞭一百;系在官之人,革职,鞭一百,不准折赎。失察佐领罚俸三个月,骁骑校罚俸六个月。差遣家仆之人如无官职鞭一百,有官职革职,差去之仆枷号一月,鞭一百。
第三,议处犯罪诸王,削爵撤佐领。康熙在平定“三藩”过程中,先后派出八名亲王、郡王、贝勒担任大将军,对协调前线指挥应该说有其积极意义。但康熙认为,其中只有个别人尽力王事,绝大多数表现不好,有的“观望逗留,不思振旅遄进”,“坐失事机”;有的“干预公事,挟制有司,贪冒货贿,占据利薮”;更有“多方渔色,购女邻疆,顾恋私家,信使络绎”;“尤可异者,新定地方,急需安辑,乃于所在攘夺焚掠,种种妄行,殊乖法纪”。因而在战争结束后,他令议政王大臣等举太祖、太宗时军法,严行议罪。结果,宁南靖寇大将军顺承郡王勒尔锦、扬威大将军简亲王喇布、定西大将军贝勒董鄂、安远靖寇大将军贝勒察尼及贝勒尚善等五人被削去爵位,奉命大将军康亲王杰书被罚俸一年,只有安亲王岳乐、信郡王鄂扎立功受奖。
康熙所指诸王、贝勒罪行应该说确有实事,给予处罚也是应该的。但明显过重,八人中只有二人受奖,而有六人受罚,明显有借机削夺其势力的倾向。如第一个派出的勒尔锦,错误只在十九年奉命攻取重庆而中途折返,严重违命,应予适当处分。但康熙一直指责他于十三年春刚到荆州时没有乘敌守备未固时进据湖南常德等地。实际上,当时敌军气势正盛,锐不可当,清军军心未稳,据险而守乃是上策。况且当时吴军已占有湖南、四川,湖北谷城守将杨来嘉也叛附吴三桂,荆州处于三面受敌之险境。在此情况下,勒尔锦如贸然过江,不仅攻取常德等无必胜把握,且有丧失战略要地荆州的危险,而荆州失守,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一点康熙不可能不明白,就连议政王大臣等讨论勒尔锦的处分时,也以事已既往,核其功罪,请求从宽处理,结果遭到康熙的批评,他自己最后决定:勒尔锦削去郡王爵位,并议政、宗人府之职,仍令拘禁。这种处分着实太重。
第四,更定宗室王公袭爵方法。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二月初,康熙认为,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之子年至十五,不问贤否概予封爵,以致视为故常,不知感激皇上的恩惠,对后辈的成长也无益处,因而令议政王贝勒大臣会同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人员讨论具体改革办法。不久,宗人府提出:应将旧制停止,制订新例: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之子待年二十岁,选择文艺、骑射技艺俱优者列名引见,请旨授封;惟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人员去世,准一子袭爵,不拘年岁。康熙同意,并补充:如有人才超卓者,不拘年岁,特予封授。这样,宗室王公原有袭爵特权被取消,能否袭封,概由皇帝视其条件而定。
第五,改变都统、副都统补授办法。原来各旗都统、副都统缺员由各管旗王公在本旗内推举补授,因而管旗王公对旗务有很大的垄断权。为此康熙于三十六年(1697年)七月规定:都统等职改由本翼内打破旗务补授。他指出:“都统、副都统,典兵重任,如果只由本旗选授,则下五旗即有本旗之王掣胁,办事不得其正者甚多。”
康熙抑制诸王政治、经济特权,并借机予以惩治,目的就在于削弱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因为被削爵的同时,他们议政和宗人府的职务也被取消,甚至他们所属佐领也全部或部分被撤销,自然也就失去了参政的条件。尽管他们被削夺的爵位也大多由其子侄承袭,但他们年龄幼小者居多,并且都没有什么军功,在一向崇尚武功的满族社会很难得到属下的信服和尊重,也很难崭露头角,因而他们的地位和影响已远远不能与其父辈相比,也没有资格条件对国家政事进行干预。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年龄较大且著有军功的安亲王岳乐,也在二十四年(1685年)五月因隐瞒一外番蒙古喇嘛被康熙革去议政及掌管宗人府事务的职务,并被罚俸三年。
康熙贬抑诸王的一个直接结果是,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和影响明显下降。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入关前在原始民主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政治体制,它由各旗管旗王公组成,对国家军政大事有重要的决定权,因而对封建专制皇权的发展是个障碍。康熙十一年(1672年)议政宗室诸王有和硕康亲王杰书、和硕庄亲王博果铎、和硕安亲王岳乐、多罗惠郡王博翁果诺、掌宗人府多罗顺承郡王勒尔锦、多罗温郡王孟峨、宗人府左宗正多罗贝勒察尼、多罗贝勒董额、多罗贝勒尚善等人。同年十二月,博果铎、博翁果诺、孟峨三人辞去议政,但次年平叛战争开始后,博果铎又回到议政任,因而当时至少有七位王、贝勒。平叛结束后,博果铎被罢去议政,加上领兵诸王、贝勒先后被罢议政等,至二十四年,原有议政宗室王只剩杰书一人,到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杰书病死,这一机构已无议政王,其地位和影响自然无法与先前相比。由于原有联旗会议的残余体制被清除,这一机构实际成了直属皇帝的一种普通议政机构。
为提高皇权,康熙除借机惩办违法王公,削弱其势力之外,还采取了扶植兄弟和皇子的政策。不仅封以显爵,分给佐领,还令其参与议政、领兵出征、管理旗务等。如皇兄福全被封为裕亲王,皇弟常宁为恭亲王,并分给佐领,参与议政,二十九年(1690年)噶尔丹进犯乌兰布通,康熙即废弃军功勋旧诸王领兵出征的惯例,派福全为抚远大将军、恭亲王常宁为安远大将军,分率两路大军迎战。三十五年康熙亲征噶尔丹,所统中路八旗中有四旗由皇子统领。此外,皇长子允与索额图还统领八旗前锋、汉军火器营、四旗察哈尔及绿旗军担任先头部队。这进一步改变了由开国诸王子孙掌握用兵大权的传统。五十七年(1718年)十月,康熙又以各旗都统、副都统“专意徇庇”、旷废公务为由,指定皇七子淳郡王允祜办理正蓝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旗务,皇十子敦邵王允办理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旗务,皇十二子贝子允办理镶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旗务,以促使“别旗各相效法,自必发奋勤事”。由皇帝派皇子办理旗务,就打破了由本旗王、贝勒整理旗务的惯例,极大地削弱了本旗王、贝勒的权力,使八旗进一步直属于皇帝统辖。并实行了一系列削弱特权的措施,促进了发展,巩固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