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用也叫个人信用,是指个人之间发生的直接借贷关系。
民间信用的特点是利率高(一般是双方自主协商)、风险大、容易发生违约纠纷、期限长短灵活。民间信用具有悠久历史,尤其是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经济改革开放后更是得到了广泛发展。民间信用能够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但同时也是对正常银行信用的一种冲击。
谈到民间信用问题,发生在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身上的故事最具有典型性。
2003年5月29日,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7月7日转为逮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孙大午是一位非常有社会良知的农民企业家。他在筹建大午学校过程中,由于资金发生困难,从当地银行又无法从正常渠道得到贷款,所以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方式筹集资金。由于他的信誉很不错,所以大家纷纷愿意把钱借给他,结果惹怒了当地银行部门。
2003年9月10日,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就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缴利息税等方式,变相吸收存款1627笔、1300多万元,孙大午因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孙大午之所以能收到如此众多的个人存款,关键是他的信誉好。就在孙大午被抓进去以后,当地政府还曾经担心会出现挤兑风潮、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并且专门贷款700万元给大午集团用于应付个人提款。结果没想到,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大午集团并没有因此出现挤兑潮,一切平静如常。
其实早在这以前,大午集团就有方便的存取款服务了。当地农民如果要到农业银行存款,至少要骑摩托车跑10多里路,而大午集团在村里就设有代办点,而且是24小时服务,随时随地可以拿到现金,这和农村银行、信用社的服务相比形成了鲜明反差。
两相对比,从中不难看出为什么当地的银行、信用社吸收不到存款了,无非是服务、效率、信誉方面不如大午集团。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也涉及到农民问题、地方体制腐败问题等,但根本问题还在于孙大午利用民间信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当地银行部门利益,从而导致当地银行部门吸收存款受到极大影响。
大午集团最初吸收存款是从向农民赊购玉米开始的。农民们先把玉米交给大午集团作为加工饲料的原料,而大午集团给农民一张欠条,写明数量和金额,然后过一段时间再去结算。在此期间,如果玉米价格上涨了,就按上涨后的价格进行结算;如果价格下跌了,仍然按照原来的价格结算。这样,农民的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不但解决了玉米销路问题,而且在价格上不会造成损失。
有了这样的群众基础,可以说孙大午要想吸收多少存款都能心想事成。因为几乎所有人都相信、支持他。
孙大午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获罪,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原因是流动资金短缺。因为在一个不到1亿元资产的集团公司中,他在办农民技校、中小学、幼儿园、医院、收养孤儿等非经营公益项目上就已经投入了3000多万元,这和其他国有企业减轻社会负担的做法恰恰截然相反。可以说,是“企业办社会”拖累了孙大午,逼迫他非法集资的。
在遇到资金困难时,大午集团专门委派一名副总经理千方百计跑贷款。不料与多家银行联系后发现,贷款手续非常麻烦,县级银行以下的贷款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这才动了非法集资念头。
当时,当地人民银行也就此问题给大午集团发出过责令整改通知,可是孙大午在咨询多名律师后,律师都告诉他说这种行为不犯法。而孙大午认为,律师对法律条文应该比人民银行吃得更透,更何况就连他们吸收存款的格式也是律师提供的,应该没事。
这起案件后来被法院采取了一种比较中庸的方式来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10万元),但不难看出,民间信用在中国被认为是非法的。一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无法进行民间信贷;另一方面,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背景下,只能偷偷摸摸地吸收民间存款,要想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很困难的。这种两难局面,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制度漏洞。
所有了解中国现实的人都知道,民间信用在中国民间尤其是农村普遍而广泛地存在着。当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时,唯一的方式就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问题。正因如此,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各种各样的会社才会遍地开花。
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也一再证明,金融信用是不能由政府来垄断的,否则轻则导致经济发展后劲不足,重则会给经济安全带来危险。
道理很简单,政府号召公民自主创业,可是个人创业缺乏必要资金却无正当渠道筹集,民间渠道又被堵塞,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经济又如何发展呢?这种情形一旦被国外资本所利用,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就可能危在旦夕了。
以这起案件为例,孙大午究竟犯了什么罪?中国民间脑库掌门人、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表面上看是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实际上还可能有更复杂的背景。就拿金融管制规定来说,孙大午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行为如果说是犯罪的话,只能说这种法律有问题。”
从金融学角度看,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借贷行为,其核心是到期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信用、国际信用共同构成了现代信用制度,缺一不可。
以民间信用为例。民间信用也叫个人信用,是指个人之间独立进行的货币及货币资金借贷,其主要方式是直接成交、利率高低面议。
民间信用的主要特点有:
①利率高。一般要高于银行利率。至于究竟高出多少,一看双方关系如何,二看当时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紧张程度。
②风险大。手续不全,甚至没有任何手续,法律又不承认,借款人的信用无法保证,违约风险之大就可想而知了。
③借款期限短。借款用途一般都是解燃眉之急,所以借款期限短,短则三天五天,长则半年一年。
④借贷行为活跃。个人或企业从银行借款借不到,却往往可以从民间借贷中加以解决,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次数比较频繁。
重新回到孙大午这个案子上来。其实,孙大午完全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来规避法律规定,这就是把民间信用转换为一种证券信用,具体方法是: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外发行公司债券。如果是这样,他就完全可以在避免现行法律禁区的同时,达到筹集这种巨额资金的目的。
当然,这样做的话,这时候的信用机制也就不再是民间信用、而是证券信用问题了。从中也容易看出,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来说,采用什么样的解决问题思路是非常重要的。
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消息说,2009年1月末我国民间资金总量不低于2万亿元,沿海地区典当行、担保公司的业务“前所未有”地火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国家立法打破银行垄断,让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彻底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该条例实施后,符合条件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只要经过正式注册,就可以用自有资金经营放贷业务,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如果该条例早点出来,孙大午案件中所暴露出来的民间信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金融学点睛】
民间信用是经济多样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正确的方法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对它加以正确引导,然后把它纳入到正常轨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