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币究竟是货币还是商品——虚拟货币(1 / 1)

Q币是许多网民非常熟悉的一种“货币”,目前使用人数已经超过2亿人。在通常情况下,Q币的兑价是1Q币=1元人民币,在腾讯拍拍网上的交易价一般打9折。从中就引出了金融学上的虚拟货币概念。

研究表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各种网络虚拟货币年销售规模高达几十亿元人民币,并且还在以每年15%~20%的速度递增。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例如,有人专门“倒卖”QQ币,月收入有好几千元;一些电视台举办的超级女声总决赛中,“粉丝”们为了支持心爱的歌手纷纷购买Q币投票;在淘宝网上,Q币的日交易额超过50万元;一些中小型网站的论坛版主领到的工资就是Q币,然后再用它来兑换成人民币……2002年以来,我国每年都会出现大量的因为游戏账号被停用、虚拟财产丢失而引发的法律纠纷。然而,由于Q币等究竟是虚拟货币还是商品,两者纠缠不清,这种法律纠纷很难得到调解。

那么,Q币等究竟是虚拟货币还是商品呢?

顾名思义,虚拟货币的本义是指它不是现实中的货币,而是只“用来玩玩”的,所以通常只能使用于网络游戏中。除了常见的腾讯公司的Q币、Q点以外,还有盛大公司的点卷,新浪公司的U币米票(用于iGame游戏)、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晴天游戏),百度公司的百度币、酷币、魔兽币等10多种。

不过,游戏中的虚拟和现实也并不完全没有联系。说得更具体一点就是,这种虚拟的货币也是有现实价值的。这样一来,以Q币为代表的这些东西究竟是商品还是虚拟货币,就有点分不清了。

尤其是,许多游戏里的可真可假、半真半假混淆了这种概念。例如在玩电脑游戏时,玩家一开始所扮演的角色就拥有一部分钱,这时候玩家并不需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购买。但随着游戏不断深入,尤其是原来的虚拟钱用完了,就需要自己掏钱购买了,这样就完成了从真实货币向虚拟货币的转变。

一般来说,虚拟货币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购买该虚拟货币发行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很少有人能把虚拟货币换成现实货币。例如你可以用人民币去购买Q币充值或其他QQ会员服务,但很少能用Q币换取人民币。

虚拟货币可以是网络游戏中经常使用的那种数字货币,但并非一定表现为数字货币。小孩子玩“过家家”游戏时用来购买“商品”的“钱”(如各种各样的纸片、石块甚至泥巴)也是一种虚拟货币;成年人在麻将室里打麻将,把真实的货币揣在身上,抽屉里和桌面上只放游戏筹码,这种筹码也是虚拟货币。

既然是虚拟的,又称之为货币,表明这种虚拟和现实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例如,电脑游戏中的Q币可以用人民币购买,甚至也可以出售兑换成人民币;小孩子“过家家”游戏时用来购买“商品”的纸片,在游戏中也都有相应的“面值”;成年人打麻将时所用的筹码,背后代表着数额不等的人民币;等等。

举个实例来说。游戏玩家从别人那里购买一个现成的游戏账号,这个账号里或多或少会有一些虚拟资产或装备。这个玩家之所以要购买这样一个别人用过的账号,目的是为了能够利用这个账号中的虚拟资产继续玩游戏,这样自己的“升级”会更快一些。

如果这种游戏规则允许玩家之间可以相互转移游戏装备,那么这种虚拟资产的转移,是必定需要通过现实中的货币(人民币)来进行交换的;即使规定这些游戏装备不需要用人民币来支付,而只需要支付虚拟货币,那么这种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人民币)之间也会有一个固定“汇率”,否则就无法进行这种货币支付。

从中容易看出,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之间的界限正在慢慢模糊起来。但无论这种关系是模糊还是清晰,必须具备这种联系,才能称之为虚拟货币。如果“虚拟”到完全不具备“货币”功能,也是不能称为虚拟货币的。

有人说,玩家可以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实物QQ卡等方式购买Q币,用来支付会员服务费用、购买网络游戏装备、购买游戏币等,甚至可以和人民币互相“兑换”,甚至还有人专门从事“倒卖”QQ币,这就表明这种虚拟货币能够代替人民币在网上交易时充当一般等价物,从而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形成了冲击,扰乱了金融秩序,以至于具备了“黑市货币”的性质。

但腾讯公司认为,Q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种商品。因为它只能用于购买该公司的增值服务,本身并没有其他交易功能,在不同企业主体之间是不能交换的。即使在腾讯公司内部,它实行的也是单向兑换,即可以用人民币购满Q币,却不能反向操作、用Q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以Q币并不是虚拟货币。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还没有对Q币是否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作出权威解释。但有消息说,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起草制定与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Q币等虚拟货币有关的内容。

本书赞同Q币是特殊商品、兑换券而非虚拟货币的说法,并且认为,虚拟货币的一条基本特性是必须广泛充当一般等价物,如腾讯公司的“财付通”、阿里巴巴网站的“支付宝”等,这才完全符合虚拟货币的特性。

读者都知道,马克思认为,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具有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世界货币。

初看起来,对照马克思的货币学说,Q币还真的是一种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确实具有上述五大职能。但细究起来能够看出,Q币的五大职能具有以下特征:

①价值尺度。Q币虽然具有价值尺度,但这并不是它自己拥有的,而是通过绑定人民币才得以体现的。如果Q币的官方价格经常变动,这种价值尺度就根本无法体现出来。而其他虚拟货币如U币等,由于没有明确绑定人民币,所以它们的价值尺度作用就不明显。

②流通手段。Q币能够方便地转让,所以它的流通性还不错。

③支付手段。支付手段没问题,因为它能在网上自由地支付QQ会员充值等费用,但谈不上是一种法偿货币。因为这种支付手段是有明确限制的,只能用于腾讯公司开展的业务,超出这个范围别人就不承认了。

④储藏手段。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很少有人会在自己的游戏账号上存放大量的Q币,它的储藏价值并不大。

⑤世界货币。虽然网络是无国界的,但Q币的这一职能比较勉强,至多只能说在虚拟世界里能够充当世界货币倒还比较贴切。

除此以外,如果对照货币的其他特性,Q币也能证明上述观点。例如Q币没有时间价值,所以也就不存在Q币银行、Q币利息、Q币流通乘数、Q币通货膨胀问题;Q币的上市总量由腾讯公司独家决定,所以只有M1没有M2,也不会出现任何信贷扩张、呆账坏账的问题。

至此容易看出,如果称Q币为虚拟货币确实比较勉强。虽然从定义上看还说得过去,但是从那几个职能看,很难完全对得上号。也难怪,马克思没有接触过互联网,更没有玩过网络游戏,不知道QQ为何物,否则,他是一定会重新修订关于货币的定义,并给虚拟货币下一个准确定义的。

虽然Q币是不是属于虚拟货币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取得的虚拟货币收入是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例如,玩家通过网络收购其他玩家的虚拟货币,然后加价后向别人出售,所得收入就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对加价销售的部分按20%的固定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金融学点睛】

Q币是一种特殊商品,不是虚拟货币。它的作用相当于兑换券、充值卡、消费凭据,而不可能对人民币产生根本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