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港澳台三地以及中国大陆,对此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有诸多相同或者不同之处。
从利润分配原则上看,都是按照税后利润来进行分配的,这一点基本相同。
例如,在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要求弥补亏损,在用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时候,需要动用当时利润弥补亏损,然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弥补亏损以后,仍然有盈利的,需要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任意公积金,然后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如果当年度为亏损,则不进行分配。所不同的是,各地区在提取公积金的比例和种类上、在亏损年度不分配的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
从公积金制度上来看,公积金的种类基本上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类。法定公积金又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两类。由于法定资本公积金是公司非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权益,所以它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
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
大陆和港澳台会计制度中,均要求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但是提取的比例不完全相同。澳门《公司法典》(草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从营业年度的盈余中,提取不低于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达到公司资本的1/4;有限责任公司则要提取不少于25%的法定公积金,累积达到公司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台湾《公司法》中原则性地规定,公司在纳完有关税款以后,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与公司资本总额相等时,可以不再提取。
大陆《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关于法定公益金
提取法定公益金,是大陆《公司法》中独有的一项会计制度。它规定:公司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后,应当提取利润5%~10%的公益金。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是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一个来源。港澳台公司法中没有这项规定。
关于任意盈余公积金
该公积金是由公司根据会计年度的盈利情况,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之外的特别公积金。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法》,在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上,基本上有着相同的规定。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关于弥补亏损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首要的用途是弥补亏损。
香港《公司条例》明确规定了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是:先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当其弥补亏损不足的时候,再用资本公积金来进行补充。
台湾《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除了填补亏损以外,不得做其它用途。
澳门《公司法典》也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弥补有关营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上所核定的亏损;弥补以往营业年度所结转的亏损。
大陆《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但是对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转增资本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公积金转增资本需要投票通过。投票的对象是,有权在周年大会上亲自表决或者委派代表表决的成员,所投票数必须超过3/4。
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达到实收资本的50%以上,才能转增资本,而且增资的数量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一半。同时,扩充资本发放新股,必须由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而且必须经过其中1/2以上的股东通过,才能增资扩股。
大陆《公司法》规定,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并且有2/3以上的股东通过,才能够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可以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关于股利分配的标准
台湾《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及红利的时候,除了章程另有规定以外,以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为准。
澳门《公司法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其营业年度盈余的25~75%、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25%,用于股利的分配。这个比例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利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
大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公司无盈余时股利的分派
尽管坚持无盈利不分配的原则,但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港澳台和大陆都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公司不得以资本金支付股息,否则,公司董事必须对该笔资本金及其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但是,公司超面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以及公司股本回购的储备金,可以用于发放红股。
台湾《公司法》规定,无盈余年度有两种情形可以分派股息和红利:一是法定盈余公积超过公司资本总额50%的时候;二是有盈余的年度,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如果超过该盈余20%的,公司应当以其超过部分分派股息和红利。
大陆《公司法》规定:在当年没有盈余的情况下,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按照不超过流通在外的股票面值的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但是在分派股利以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另外,如果公司税后利润不足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的6%比例支付股利的时候,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息和红利。
关于建议股息的分配
所谓建议股息,是指公司在没有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前,向股东支付的一种股息。这种股息的支付,多发生在电力、水利、矿产等产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者对国家或者地区建设性行业的支持。
香港《公司条例》规定,如果公司满足了条例中有关条件的规定,而且公司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筹集工程或者建筑物费用,或者支付工业装置的费用,那么公司可以用当期已经缴足的股本支付利息,并且将该利息计作工程成本。
台湾《公司法》规定,在某种前提下,公司可以予以支付建设股息,并且将其以“预付股息”列作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公司开始营业以后,如果年度分派股息和红利超过资本总额6%的时候,应该以其超过的金额冲销预付股息。
大陆《公司法》中,没有支付建设股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