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返现金潜藏税务漏洞(1 / 1)

全新会计理财 严行方 749 字 3个月前

2001年的春季,江苏省南京市各大商场掀起了一股“购物返回现金”的销售浪潮,各大商场你追我赶地推出这项活动,大家不是比怎样为顾客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务,而是比谁家的现金返利更多。

例如,南京新百商场购物满200元送40元;东方商城购物满300元送40元;太平洋商场购物满198元送40元;华联商场购物满98元送20元;商茂购物中心购物满200元送80元;世纪泰富商场购物满300元送100元礼金券……

有人也许要问,购物返回现金不是和价格打折一回事吗?购物满200元送现金40元,不就是打8折吗?何必要多此一举搞“现金搬家”,直接打折不就行了吗?

后来有人透露,这个“主意”就是出自一位会计顾问之脑。一听说是会计顾问的“高招”,马上就有人在这方面进行冥思苦想、深入研究,结果还真的发现两者之间有一个小小的秘密差异。这就是,在商家和顾客双方都笑眯眯的时候,国家税收却在那里“乐不起来”。

据介绍,这种“现金搬家”的促销方式,肯定会提高商家的销售额,但是与此同时又可以维护产品的品牌形象,没有“打折掉价”。而顾客也真正从中得到了价格优惠,而且在感觉上比打折要好。

不过,税务部门介绍,在这方面隐藏着税务漏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57号文件规定:商家对返还现金和现金购物券的行为,应该按照“其它所得”项目,向顾客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商家真的要返还顾客现金40元,那么这个40元应该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的40元,也就是说,商家的实际返还额应该超过40元。然而,哪个商家愿意主动这样做呢?据调查,实际上没有一家商家履行税法规定的这项法定义务。

据税务部门估计,南京地区几大商场在当年上半年开展这项促销活动的销售额大约在150亿元左右,按照最低的返利条件进行估算,上半年返回现金和购物券金额在15亿元左右,应缴而未交的个人所得税则在3亿元左右。如果从全国范围内来看这个现象,由此给国家造成的偷逃税金额就绝对是一个天文数字了。

那么有人要问,这种方式到底是属于偷税漏税还是企业正当的合理避税呢?答案显然是前者。因为税法明确规定,销售企业应当为这部分顾客的返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所谓的合理避税,则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

这里,不妨来看一看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法。大体上看,企业的避税手法分为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型。

具体的避税手法有以下几种:

转让定价

这就是说,企业通过自己的关联企业,从而在整体上达到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例如,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而是在税率高的地区采用高进低出的方式,在税率低的地区采用低进高出的方式,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着专门的开票公司这种形式,从中进行周旋。

企业存货计价避税

企业利用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达到少交税收的目的。

折旧

选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资产摊销法

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筹资租赁法

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收基数。

信托手段

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挂靠避税

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以便享受这些部门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