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应交增值税(1 / 1)

全新会计理财 严行方 448 字 3个月前

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是绝大多数企业会计人员的一项日常工作。可是,在其中存在着某些误区需要得到澄清。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01年1~11月的销项税额为89万元,进项税额为65万元(11月没有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2001年12月的销项税额为16万元,进项税额为23万元。那么,2001年度该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到底是多少呢?

在实际会计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算法:

2001年度应纳增值税

=全年销项税额-全年进项税额

=(89+16)-(65+23)

=17(万元)

第二种算法:

2001年度应纳增值税

=(1~11月销项税额-1~11月进项税额)+(12月销项税额-12月进项税额)

=(89-65)+(16-16注)

=24(万元)

注:当月的进项税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当月的销项税额,如有超出部分应当作为期末留抵税金。

为什么同一项会计业务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呢?先让我们来看一看税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在这里,由于该企业的纳税期以1个月为单位,所以,以上的第一种算法是错误的,因为它把“一期”理解成了“1年”时间,而第二种算法是正确的。

因为,如果按照“一期”是“1个月”的话,那么就12月份而言,由于当月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以12月份的应交增值税为0,而不是-7万元。因为这-7万元要留在期末作为“留抵税金”,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而不能作为多交的增值税退减当年的应纳增值税,只能留待下一年进行抵扣。如果企业1~11月有欠交增值税情况,也不能将这7万元用来抵减欠交税金。

这就是税法中有关“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