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1 / 1)

全新会计理财 严行方 745 字 3个月前

聘请财税代理机构为企业服务,一个很大的好处是,能够从理论的角度来解释有关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为什么要这样做的问题,能够更好地掌握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避免糊里糊涂就事论事。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税务人员经常会使用两个概念“否认列支”和“否认扣除”。

对于这两个概念,不要说外行搞不清楚,就是一般的会计专业人员也似懂非懂,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理解税法的规定,造成误解。但如果聘请了会计代理,根据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这样的问题一般就不会出现了。

举例来说,某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家公司进行所得税检查后发现,该公司的工资费用超出了计税工资标准11.5万元,核销3年以上期限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的金额,达到18.8万元。这两项支出,按照规定应该履行审批手续,可是这家公司没有经过税务部门审批。所以,这一位税务检查人员就告诉企业会计,这两项支出在税前“否认列支”。

会计人员马上找出了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给税务人员看。可是税务人员说,“即使财政部门批准了也不行,这牵涉到纳税问题,应该由我们税务局说了算。”

那么,事情果然如此吗?

实际上,这家企业按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这样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不应该“否认列支”。在这里,税务人员应该说“否认扣除”,而不是“否认列支”。当财政部门的政策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有矛盾的时候,应当由它们之间进行协调,不应该让企业为难。企业当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税收政策,但是这和企业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来进行处理是不矛盾的,并不是说“财政部门批准了也不行”,实际上是“行”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否认列支”是财政法规中有关会计核算的规范用语,而“否认扣除”才是税务法规中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方面的规范用语。

也就是说,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当然有权规定企业有关费用损失是不是允许列支、要不要否认列支;税务部门作为纳税主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只是有权规定企业有关费用损失是不是允许扣除、能不能否认扣除。两者的区别在于,税务部门只管“税”,而不管会计核算的列支问题。

在会计处理上,“否认扣除”只涉及到调整企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和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无关。如果是“否认列支”,那么就必然要牵涉到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和调整方面。所以说,作为税务人员来说,他无权认定某个会计事项是否允许列支。

类似于这样和会计专业有关的术语还很多。由于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有些不涉及到这类会计事务的会计人员,就会对此感到陌生,弄不清其中的所以然,久而久之对财政税务政策就会造成误解和偏差。如果聘请财税代理,不但这些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而且还有助于会计专业知识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在这个案例中,税务人员正确的税法解释应当是:

你公司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标准11.5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属于税前否认扣除项目。由于没有超过财政部门核批的工资总额,所以不违反财会制度,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但是,今后企业在检查之前应当按照税法据实申报,将这类事项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核销坏账损失18.8万元,财政部门的批复只能作为坏账核销账务处理依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必须履行税务部门的核批手续,否则不能税前扣除,应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规与财会法规在计算口径上的不一致,并不是法规之间的矛盾,而是因为它们本身的法律调整范畴不同、作用对象不同、实现目的不同而造成的,因此并没有必要要求它们协调一致,实际上它们也不会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