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方面允许在税前扣除(1 / 1)

全新会计理财 严行方 3925 字 3个月前

这里既然已经讲到了关于税务“否认扣除”的问题,不妨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一下,法律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允许扣除”呢?

所谓“允许扣除”,实际上就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一直到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都是根据这个办法来执行的。

有关这部分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会计核算的方方面面。一般的会计人员不大容易掌握、但是又必须掌握,因为它直接涉及到企业的纳税和利润核算。如果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都搞不清楚,那么就很难说企业的核算水平到底有多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它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当遇到其它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税收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除了一般法规规定以外,应当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费用发生的时候、而不是实际支付的时候确认扣除时间;

配比原则。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当配比、或者应当分配的当期申报中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该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确定性原则。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合理性原则。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当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以上几条都是基本的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还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果是资本性支出,就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者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候,下列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贿赂等非法支出;

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和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者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但是,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的时候,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在税收上已经确认实现的,可以按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关于成本和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主要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该明确,所谓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应当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以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者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产品或者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者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当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企业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几个部分。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者委托加工存货所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以及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进项税额。

企业自行制造的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

如果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者领用存货的成本。企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或者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者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是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不能再重复计入费用。

销售费用是应当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够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所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储存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企业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经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那么就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从事邮电等其它业务的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已经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申报扣除。

管理费用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及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的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了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以外,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叫做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它非资本化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都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是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雇员向企业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根据国家或者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从已经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独生子女补贴;

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它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这里,所谓在本企业任职或者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是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应当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已经出售的住房或者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除了另有规定以外,工资薪金的支出,一律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至于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经过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并且发放的提成工资,可以据实扣除。

以上这些都是讲的关于成本和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内容,接下来讲一讲,关于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在税前扣除的有关具体规定。

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加以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以后,除了下列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或者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同样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已经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以及出租给职工个人、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却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自创或者外购的商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按照以下规定: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企业可以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是在发生时已经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加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者其它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且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没有单独计价的,应当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有关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当看作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经过修理以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经过修理以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用途。

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是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的时候,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加以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关于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相关规定是:

借款费用的性质,应当是企业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承担的。从这一点上来看,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企业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如果属于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借款没有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当按照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当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以及可以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而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其租金可以根据受益时间进行均匀扣除。

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是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这里的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如果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形式,就可以确认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者以上);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者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有关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请注意,这条规定在2001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广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作了“开禁”,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制药、食品(包括保健、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提高广告税前比例,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是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等业务的高新科技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在登记成立的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当与赞助支出严格加以区分开来。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几项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且已经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不是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者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者资料的,则不得在税前加以扣除。

关于坏账损失的问题,有关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

企业一旦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企业经过报请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坏账损失以后,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当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过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除了另有规定的以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是企业因为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当向购货客户或者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当作为坏账处理: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过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逾期3年以上仍然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其它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涉及到的具体规定是: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照经过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者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当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企业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有合法真实凭证;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了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这里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而为雇员配备或者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赔款后的余额,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应当由省级税务机关作出规定,同时要求企业在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时候,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