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会计内部控制,牵涉到能否如实地在账面上反映事实。如果一些会计事项在账面上根本没有反映,那么加强控制也就无从谈起。但是现实工作中,作为会计人员来说,在很多情况下能不能反映、怎样进行反映都很为难。有时候甚至会“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1997年12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潮阳市支行胪岗办事处的经办人员,将发放出去的101万元贷款的原始凭证,交给了会计周少华,要求办理会计手续。
周少华经过审查发现,这101万元确实已经由办事处贷出去了,并且贷款原始凭证真实可靠,所以,经过请示办事处领导同意,为这101万元贷款办理了入账手续,于同年12月31日上午上报给了建行潮阳市支行。
12月31日下午,建行潮阳市支行在汇总审查中发现,这101万元是办事处没有经过支行审批违规发放的贷款,所以当天晚上在支行领导的主持下,在支行的电脑里做了改动:将101万元从贷款科目中拿出来(使办事处贷款实际发生额减少),放在库存现金科目里(使办事处库存现金虚增)。经过这样的“调整”之后,支行上报给了建行汕头市分行。
支行作了这样的改动,但是办事处留底的账并没有进行修改。因此,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支行领导多次到办事处找周少华,要求他进行“调账”。但是周少华认为,他上报的账是真实的,没有必要进行修改,更不能硬说这101万元国有资金还在库存里。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已经发现了这笔贷款是违规的,那么就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由于周少华坚持不肯改账,1998年1月5日,他被责令停职,立即办理移交手续,1999年9月被行政开除。
建行汕头市分行在对周少华的行政开除处分决定和建行系统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周少华对办事处违规贷款“强行入账”,是极其错误的,有掩盖违规行为和将风险转嫁银行的不良目的;他的入账,使办事处的违规经营情况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
可是,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当时身为会计的周少华,在报表中不反映这101万元违规贷款,那岂不更是在账面上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违规放贷者、欺骗上级银行、使违规经营情况不易被发现和制止了吗?
在这里,作为会计的周少华,无论他知不知情、也不管他入账不入账,反正都是他的错,都是掩盖欺骗,都要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建行潮阳支行正是根据周少华的报表,才及时发现了办事处的违规经营活动和库存现金的短缺。
这样的处理结果,周少华当然不服,便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来,胪岗办事处于1998年9月被撤销。
2000年末,周少华对行政开除处分不服,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根据实际发生的贷款业务办理会计手续,如实入账,不但没有违法,而且是忠于职守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至于贷款的发放是否违规或者超规模,这应当追究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2001年4月18日,法院驳回他的起诉,理由是这是一起因为行政处分而发生的纠纷,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不能就行政处分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