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的处理规范(1 / 1)

全新会计理财 严行方 1698 字 3个月前

或有事项的种类繁多,在处理过程中的主观性较大。为了对或有事项的处理有一个参考,这里选择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举例说明,以帮助大家进一步加深理解。

票据贴现

A公司2001年10月19日销售一批货物,取得了一张金额为180万元、到期日为2002年4月1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2001年12月11日,A公司将这张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经过银行审核,这个申请获得同意,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手续。

在这里,虽然银行已经同意了A公司的贴现申请,但是到了2002年4月19日那天,银行如果不能获得付款,那么A公司仍然负有全额偿付责任。这就是说,A公司因为这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是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出企业还难以预料。所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该在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信息的披露:

或有负债:

2001年12月19日,本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180万元,到期日为2002年4月19日。开户银行到时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付款的义务。

背书转让

截止2001年12月31日,B公司在本年度共计背书转让了3张应收票据,金额合计1100万元。它们分别是:被背书人C公司,票据金额为260万元,到期日为2002年2月6日;被背书人D公司,票据金额为460万元,到期日为2002年5月5日;被背书人E公司,票据金额380万元,到期日为2002年5月18日。

在这里,B公司由于背书转让应收票据而承担了现时义务。因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该在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信息的披露:

或有负债:

截止2001年l2月31日,本公司背书转让应收票据金额合计1100万元。

未决诉讼

2000年8月26日,F银行批准了G公司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申请,同意向G公司贷款8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88%。2001年8月26日借款到期当日,G公司因为与F银行之间另有经济纠纷,所以它虽然具有还款能力而坚决不肯按时还款。11月15日,F银行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2001年12月31日,法院诉讼仍然没有结束。

在这里,F银行的胜诉可能性较大,如果没有其它原因,应当属于“很可能”胜诉的情况;相反,G公司则属于“很可能”败诉的情况。因此,这两家单位对于这同一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应该是不一样的。

F银行预测,一旦他们胜诉,除了收回本金和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罚息8.3万元。G公司估计,如果他们败诉,除了要支付本金和利息以外,可能另外要支付罚息和诉讼费用合计6~10万元。根据准则规定,G公司可以确认这项负债为(6+10)/2=8万元。

这时候,F银行在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信息的披露:

或有资产:

2000年8月26日,G公司借本行款项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共计847.04万元,主要原因在于与本行存在其它经济纠纷。协商不成后,本行于2001年l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偿还所借本金和利息合计847.04万元,并支付罚息等费用8.3万元。目前,有关诉讼正在审理之中。

再来看看G公司,他们应该在同一天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信息的披露:

预计负债:

本公司欠F银行贷款于2001年8月26日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合计847.04万元。由于与F银行存在其它经济纠纷,故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此,F银行起诉本公司,除要求本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罚息等费用。由于以上情况,本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确认了一项负债8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未决仲裁

2001年3月12日,我国H公司与外国一家I公司签订了一项商品销售协议,标的60万美元。2001年10月5日,H公司将货物如期发往对方指定的港口,但是不久I公司就反馈消息,认为所提供的商品质量和规格不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协商不成以后,H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要求对方无条件按照协议支付货款60万美元,并且支付相关费用2万美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有关仲裁还在进行之中。

在这里,如果没有其他因素,H公司“很可能”会在仲裁中取胜,所以,H公司应该在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的信息披露:

或有资产:

本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按协议向I公司(外商)发出一批商品,价值60万美元。但I公司认为本公司所提供商品不符合协议要求,拒不付款。为此,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仲裁,要求I公司无条件按协议支付货款60万美元,并支付相关费用2万美元,2项合计6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13.36万元。目前,相关仲裁正在审理之中。

质量保证

J公司的主要产品饮水机,2001年全年每个季度的销售额分别为160、240、300、150万元。公司对消费者有如下承诺:整机出售后的3年以内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实行免费包修,对零部件实行免费包换。这样,J公司就存在着因为销售饮水机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J公司,这笔费用的大小可以进行可靠的计量。根据以往的经验,3年产品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费用,一般在销售额的0.8~0.9%之间。并且已知当年4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分别为1.2、1.9、2.8、1.4万元,上年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5万元。

在这里,J公司应该在每个季度末确认一次负债。例如,在第一季度末的会计分录如下:

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12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12000

第一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1600000×(0.8%+0.9%)/2=13600(元)

借:营业费用一产品质量保证 13600

贷: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 13600

第一季度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的余额为:50000+13600-12000=51600(元)。

每个季度都按照这样的方法进行计算,到了2001年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的余额应该为49250元。

到了这个时候,J公司应该在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过要注意的是:一旦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原来预期的比例悬殊过大,就应该及时调整比例;如果企业是对特定批次的产品确认预计负债,那么在保修期结束以后,就应该及时冲销“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使该科目余额为零;同样的道理,虽然不是对特定批次的产品确认预计负债,但是对企业已经停产的某项产品而言,等到这项产品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就应该及时冲销“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使该科目余额为零。

债务担保

2000年5月5日,K公司为L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作全额担保;2001年6月28,K公司为M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美元、期限2年作50%的担保;2001年7月6日,K公司为N公司银行借款3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作80%的担保。

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L公司的借款早已到期,可是L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已经起诉L公司和K公司;M公司的贷款虽然还没有到期,可是不可否认,M公司的效益日益下滑、已经日薄西山,要按时还款眼看不太可能;N公司贷款以后,生产形势蒸蒸日上,目前还看不到按期还贷的任何风险。

在这里,K公司先后为L、M、N三个公司担保了银行贷款,只是期限和担保比重不同。分析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会发觉,银行已经起诉L公司K公司,本公司看来必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要根据法院判决而定;对于M公司,通过给他们“算命”,到时候银行贷款估计也不会按时归还,本公司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责任大小现在还无从知道;对于N公司而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微乎其微。

通过对以上的分析评估,K公司应该在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