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会计业务发生以后,它的结果要通过在未来某个时期发生或者不发生某个会计事项才能得到确认,这就是会计上“或有事项”的概念。
对于这个概念,不熟悉会计的人可能不是太明白。有人就曾经这样说,“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这不就是‘莫须有’吗?”
或有事项在企业经营中确实是存在的,而且还不少。对于或有事项的不同处理,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不同结果。当然,在处理或有事项的时候,有着相应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
我国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财会字[2000]6号文件),对或有事项的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每一个企业和会计人员,都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或有事项的一些概念,例如或有事项、资产、负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等。在这里,概念比较多,也比较容易混淆。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概念,才能够准确运用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是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不一定都形成会计准则所指的或有事项。
例如,折旧的提取,虽然涉及到固定资产残值和使用年限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原值本身是确定的,其价值最终要转移到产品中去也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算是或有事项。
同样的道理,固定资产大修理、正常维护等等,也不能算是或有事项。
还有,坏账准备的计提,虽然涉及到账龄和坏账比率的估计,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是确定的。因此,坏账准备的计提也不是或有事项。
与此类似的还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均不属于或有事项。
相反,资产、负债、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等,都有可能是或有事项的结果。例如未决诉讼,对于预期会胜诉的原告而言,因为未决诉讼产生了一项或有资产;当然,该或有资产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资产,要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者判决来确定。而对于预期会败诉的被告而言,因为未决诉讼产生了一项负债或者是或有负债。如果是或有负债,那么该或有负债最终是否转化为企业的负债,也只能根据诉讼的最终调解或者判决而定。
企业在考虑不确定性的时候,同时还必须注意“不确定性”或者叫“可能性”档次的划分,因为它们对于会计处理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会计准则中,各种“可能性”的标准是:
结果的可能性 对应的概率区间基本确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不是很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极小可能
企业经营过程过程中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已有确定性的事项也会有可能改变,更不要说本来就属于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了。所以,企业应该持续地研究和评价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相关因素,以进一步判断潜在义务是否能够转化成现时义务。如果属实,那么就要更进一步判断履行这项业务是否会影响到经济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的大小。如果在这两方面都能够可靠地进行确认,那么就应该把它作为一项负债;否则,就只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不披露信息。
同样的道理,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应该对此信息进行披露,否则就不需要披露这项信息。
那么,到底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哪些信息不需要披露呢?
根据规定,对于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并且同时符合相关条件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就应该把它确认为负债。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者支出,应该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
企业对于已经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它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其它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等等。
只有当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由于披露以上全部信息或者部分信息,预期能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时候,企业才能允许不披露这些信息,但是应该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上面讲的是或有负债。至于或有资产,一般要求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但是,当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应当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的披露。
另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且由其它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都不能运用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处理办法来加以处理。
例如,在采用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件涉及或有支出,那么该或有支出是否转化为实际支出,将由债务人未来经营情况是否好转来决定。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债务重组所涉及的或有支出(对应于债权人,则为或有收益)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来进行规范,而不能通过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也涉及到或有事项。当合同总成本预计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的时候,这一份建造合同便实际上已经成为亏损性合同。根据或有事项的定义,这种亏损性建造合同形成的或有支出,就属于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来进行规范,而不在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中涉及。
此外,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也不涉及,而应该由相关的其它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