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分歧意见,但是这并不妨碍在企业外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被兼并企业商誉的正确认识和估价。对于收购企业来说,怎样正确评估被收购企业的商誉价值;对于被收购企业来说,怎样把商誉卖个好价钱,其中都涉及到商誉的计价问题。
在目前的企业兼并浪潮中,常见的形式有股权联合和购买两种方式。
股权联合,是把兼并行为看作是企业经济资源的联合,在过去的某一个时点(并非一定要购买当日)上,被收购企业的权益和负债,就是该企业的账面价值,并假定它不存在留成价值。
购买,是把兼并行为看作是企业股权的一种买卖,考虑的主要是交易日当天被收购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价值。
这里主要介绍购买方式中的商誉问题,因为它的情况要复杂一些,在道理上也容易为收购、被收购企业双方所接收。
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是:
收购应当按照其成本核算进行。购买成本是指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购买成本超过企业在所购和辨认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的部分,就应当确认为商誉;
商誉应该在使用年限内(最长不得高于20年)直线摊销。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购买方式下,被收购企业如果说有商誉,应当在账面上加以反映(股权联合方式下如果有企业商誉,则不在账面上确认)。
例如,2001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收购当日2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如下,并且假定2家公司原来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相同。甲公司估计,乙公司被收购后每年的盈利额可达20万元,并且已知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首先要计算乙公司超过正常获利水平的利润:
资产的正常利润=总资产的评估价值×正常利润率
=137×10%=13.7(万元)
预期的超额利润=预计的年平均利润-资产的正常利润
=20-13.7=6.3(万元)
这时,甲公司如果对此比较乐观,认为乙公司的这种获利能力有望保持相对稳定,那么就可以把这种预期的超额利润资本化,也就是说可以把它确认为商誉价值:
商誉价值=年平均超额利润/行业平均利润率
=6.3/10%=63(万元)
然而,这只是一种理论下的算法。因为企业的获利能力究竟如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进行正确估计。所以,这时候还需要确定商誉存在的时间进行摊销。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商誉的摊销期限最少不得低于10年,所以,如果按照10年进行摊销,可以据此计算出今后每年取得的平均超额利润折现额:
商誉价值=每年的超额利润×年金现值系数
=6.3×10年期年金现值系数(P/A,10%,10)
=6.3×6.1446=38.71(万元)
乙公司可辨认的净资产价值=总资产评估价值-负债总额
=137-(7+26+54)=50(万元)
这时候,甲公司实际支付的收购乙公司的款项,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就表现为收购乙公司时的商誉价值。
假如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金额是50万元,这时说明乙公司的商誉价值为0;收购金额为88.71(38.71+50)万元时,说明乙公司的商誉价值物有所值;超过这个金额,就说明乙公司的商誉卖出了一个好价钱。相反,这时候对于甲公司来说,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那么就说明它购买的商誉“价高质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