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货抵债的行为也很常见,特别是已经成为一些企业的“经营法宝”。
以货抵债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令人真假莫辩:有的企业是实在没有现金归还对方,只能以货抵债;有的企业是有现金但“舍不得”付给对方,希望能够通过以货抵债的方式减轻一些库存、推销一些商品;还有的企业甚至不惜从外面购进货物来抵给对方……不一而足。后者虽然有些不仁不义,但是却是现实企业往来中常用的手段。
据本书作者了解,有些业务往来很大的企业,在商品销售中根本无利可图,就是利用这种“不法”手段捞取差额的。别看它们广告打得轰轰烈烈,其实是“赔本赚吆喝”。由于最后的商品进销量很大,所以,通过相互“抵债”所获取的“利润率”,反而要高于同行企业。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货抵债同样应该看作是企业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要进行销售处理。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50万元,甲公司愿意以自己账面价值为135万元的一批库存商品进行抵偿,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1500000
贷:销售收入 1282051.28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21794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