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在目前的企业销售中同样非常普遍,但是有些企业运用这种方法的做法是错误的。
他们通常的做法是,所发生的应收账款采用总价法入账、所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进行处理。
如果单纯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以防止企业由于采用净价法入账、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但是,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着不合理。
例如,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格为85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经发出并且已经办妥托收手续。
如果按照总价法进行计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99450 (85000×1.17)
贷:产品销售收入8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4450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6466.50 (99450×97%)
财务费用2983.50 (99450×3%)
贷:应收账款99450.00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9450
贷:应收账款99450
但是,如果根据现金折扣的本来含义进行理解,就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付货款、而对销售货款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当仅仅是它的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该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
同样,拿上面这个例子来说,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当向客户收取的价税合计为96900元(85000×97%+14450),给予客户2550元(85000×3%)、而不是2983.50元的现金折扣。
但是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却不是这样的计算方法,而是像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
这就闹出了一个笑话,因为企业多给了顾客433.50元(14450×3%)的折扣优待。也就是说,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445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的时候,相当于企业替客户缴纳了这433.50元的增值税。客户实际上享受到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
所以说,这样的结果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
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企业向客户全额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
正确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96900 (85000×97%+14450)
财务费用2550 (85000×3%)
贷:应收账款99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