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货贸易看上去似乎又回到了古时候的物物交换时代,然而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尤其是在企业破产清理的时候,易货贸易的情形就更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4/18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销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价或最近时期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核定其销售额”。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对收到的货物,在账务上要作购入处理。
例如,某企业甲(一般纳税人)用自己生产的产品20台、每台产品销售价格3000元,换取乙企业的生产材料一批,双方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000元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10200
贷:销售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0200
在这里,看上去似乎企业的应交税金总额没有增减,但是其实质内容已经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额,同时增加了相等的部分。如果不进行这样的处理,也就是说,以物易物的行为不作销售处理,就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从而偷逃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