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威慑有余,效果存疑(1 / 1)

有人形容说目前打击农产品炒作的措施是“威慑有余,效果存疑”。应该说,这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这不但是行政干预市场局限性所造成的,也是过去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确实有理由质疑。

那么,究竟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情形呢?回想起2009年大蒜价格疯涨时,当时的舆论就被分成两派:一种观点认为,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囤积垄断、推高大蒜价格,增大了我国整体上的通货膨胀压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农产品涨价很正常,既然工业品价格在不断上涨,农产品价格为什么就不可以上涨呢?农民为什么就不能增加一点收入呢?

然而,这两种观点如果仅仅停留在泛泛而谈上,就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也不会对打击农产品炒作起到什么应有作用。

1 单兵突进难免会虎头蛇尾

打击农产品炒作需要综合治理,单兵突进难免会因为“抓住一点,不及其余”而困难重重,最终导致虎头蛇尾,甚至没有结果就半途夭折。遗憾的是,目前采取的打击炒作措施正有这种担忧。

毫无疑问,由政府部门出面严厉打击农产品炒作确实没错,也非常必要,但任何行政命令都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否则就会事倍功半,甚至见不到任何效果。

例如,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和国家商务部主管的电子交易市场,一直都在开展竞赛,大部分交易都没有现货支撑,纯属是金融游戏。而现在政府打击农产品炒作,就根本没有涉及到那一块,这实际上无形中割裂了这两种市场的紧密联系。

显而易见,政府是不可能去禁止农产品期货与大宗交易市场的 1。更不用说,严厉打击农产品炒作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改革开放之初的打击投机倒把,从而在思想上引起一种抵触或抗争情绪。

尤其是,如果仅仅因为农产品涉及到社会稳定,就严厉打击农产品炒作、放任其他产品如农产品期货和大宗商品交易炒作,难免会有因人立言的怀疑。

再从具体惩处措施看。在各种打击农产品炒作的措施中,比较明确的是罚款50万元到100万元这一条。然而,仅仅是罚款就能解决问题吗?实践证明,罚款是效果最差的惩罚措施。更不用说,在如何界定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前提条件还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罚款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在绿豆产量占全国4成以上的吉林省洮南市,2010年7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对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等采取严厉罚款措施的当天,当地的绿豆批发价为每斤5.5元,算是暂时收敛了一下。可是第二天7月2日,绿豆价格就猛冲到每斤6.8元,上涨了1.3元,涨幅24%;又隔了一天到了7月4日,价格继续上冲到每斤7.3元,并且大有冲击每斤8元的迹象。短短三天时间里,价格涨幅高达33% 2。

(2010年)7月4日晚,正在吃饭的洮南市吉豆经贸有限公司经理宋亚军仍频频接到绿豆收购商的电话,问询他手中是否有货。这些收购商全都来自南方。就在3天前,该公司因协助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串通涨价而被三部委罚款50万元。

电话中,一位杭州的经销商称已将手中的绿豆以8.3元/斤的价格售出,并问宋亚军东北的绿豆现在价格几何,这段时间“估计会再要一批货”。而根据洮南多位经销商的说法,现在东北绿豆价格每斤达到7元多非常正常,下周可能还会突破8元,也不排除继续上涨的可能性。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游资向政府示威,还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或许两者都有,或许谁也说不清。

对此,白城市商务局副局长、绿豆产业协会秘书长关怀认为,这种绿豆涨价完全是市场形成的,受供求关系决定,2010年秋季新的绿豆上市后就会平抑价格。可是种植户谷文忠认为,2008年时每斤绿豆才卖1元多钱,现在涨到八九元是一辈子都没见过的事,决不是用简单的供求关系就能够解释的。

无论上述观点谁是谁非,有一点似乎很明确,那就是单靠罚款解决不了问题。2010年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当天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又把罚款上限在原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上增加了1倍,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

二千五百多年前的老子(约公元前571—约公元前471)就预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4。”同样的道理,游资炒作不怕罚款,为什么还要用罚款来吓唬它们呢。

2 只有综合治理方能收到实效

农产品炒作确实需要严厉打击,决不要因为这些都是小宗农产品就掉以轻心;但打击措施要多管齐下并落到实处,才不会隔靴搔痒。

过去确实有人认为,市场对大蒜、绿豆的炒作不必过于在意,因为这些毕竟是人均消费量很小的农产品,价格高了可以少吃或不吃。

然而,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如果大蒜炒作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那么接下来游资就可能会继续炒作其他农产品。而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对国家经济意义重大。

例如,一些农产品价格的过快上涨,必然会影响到百姓生活,并带动其它农产品价格波动,影响社会稳定的心理预期,引发对通货膨胀的预期和焦虑。而对于农业这个基础性产业来说,价格暴涨暴跌必然会产生各种被扭曲了的错误信息,误导政府决策、破坏正常产销格局,非常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有鉴于此,政府在打击这次农产品炒作时,也应当从中举一反三,及时发现与大蒜、绿豆具有某种同质性的其他农产品,从货币发行、产业结构、市场监管、储备收购等方面进行认真梳理,寻找其中的薄弱环节,一个一个予以弥补和加强。

否则,一旦以后再次遇到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种植面积下降、货源减少时,就很可能会冒出另一个“大蒜”来。2009年大蒜价格已经经过一轮疯狂炒作,2010年再次爆发新一轮炒作,并且愈来愈疯狂,就可以看作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进一步放大,根源在于当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打击措施还停留在表面处理阶段。

所以说,只有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提高生产者的能力和话语权等角度出发,才会合理调整农产品利益分配格局,进一步压缩农产品的价格投机、炒作空间,避免暴涨暴跌。

在这其中,为了抑制农产品炒作、避免价格大起大落,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国家收储制度。对此,中国蔬菜流通协会会长戴中久建议: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都要建立收储制度,在农产品价格低迷时收储,保护农户利益;在价格高企时抛出,平抑物价 5。

果真做到了这一点,手握储备的政府就可以通过市场来“砸”炒家的盘,不必动用行政手段就可以达到目的。可是从目前来看,国家现在还只储备少数重要的农产品品种,难免照顾不到大蒜、绿豆等。

与此同时,还非常有必要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增加交易品种,从而使得种植户在生产前就知道未来的价格,便于合理安排生产。

从目前来看,我国期货交易商品中的农产品有大豆、玉米、小麦等,这些都是国家储备农产品,在遇到价格炒作时,政府自然会拿些储备来投放市场、平抑物价,所以游资从中的套利空间较小。而大蒜、绿豆等因为不在此列,所以自然而然就成为部分游资的炒作目标。

与此同时,我国原有价格管理法规如《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都不高,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规定: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的一倍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6。

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怎样操作还有待商榷。尤其是不能因为一时打击价格炒作而误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要知道,这可是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大伤害。

从上容易看出,农产品炒作是一种表面现象,它的背后涉及到许多深层次问题。如从影响价格的长期因素看,就涉及到劳动力价格、利率水平、生产资料以及水电油等基础性产品价格,以及政府税费变化等各种因素在内。在这些因素中,除了劳动力价格的合理上升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外,其他各项因素和政策变化实际上都有回旋余地。

例如,在一个长期低利率的环境中,要想吃到非常低廉的蔬菜是不太现实的;在一个高速公路上到处都是收费站、运输成本高企的市场环境中,非产地的消费者要想买到价格低廉的农产品,也是过于理想化了的,如此等等。只有当这些非市场因素尤其是其中的不合理因素一个个遭到解决,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综合处理农产品价格上涨问题。

正因如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彭森才认为,绿豆超过每斤10元确实离谱,但这背后的原因和对社会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更值得大家关注 7。

可喜的是,政府在这次打击农产品炒作中正在越来越重视采取各种综合手段尤其是经济手段的应用,这是一条正确方向。

例如,2010年7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12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适当引入一定数量的骨干企业作为现行宏观调控体系补充,防止企业的趋利行为与政府调控目标产生矛盾,并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现有调控体系、更好地稳定和管理好市场预期。据此,各地除了国家确定的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等)、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五大类商品外,还要根据本地区生产、消费的特点和习惯,将对本地区居民生活和物价总水平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宗农产品纳入市场调控范围 8。

1 叶檀:《炒作农产品不仅仅是炒作者的错》,2010年5月29日加拿大星岛日报。

2 李泽民:《3天飙涨1.8元,重罚之后吉林绿豆继续疯狂》,2010年7月7日每日经济新闻。下同。

3 周宇:《发改委:哄抬物价处罚上限拟涨一倍》,2010年7月14日京华时报。

4 《老子》第74章。

5 曾颂、黄丹婷:《农产品不具备全线炒作条件,近期价格震**或持续》,2010年5月31日羊城晚报。

6 钟晶晶:《发改委称将出台更严厉办法防止哄抬物价》,2010年7月2日新京报。

7 刘铮、江国成:《股市楼市的退出资金利用天气因素炒作农产品》,2010年5月31日中国青年报。

8 《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