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1]发者,吾[2]得执[3]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4]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5]。夫代大匠斫者,希[6]有不伤其手矣。
【注释】
[1]奇:诡异、邪恶。
[2]吾:这里的吾并不指老子自己,而是指前面假设的、“使民常畏死”的那个人。
[3]执:拘押、抓起来。
[4]司杀者:司,管理。司杀者,指的是自然,因为万物生于自然,死于自然。
[5]大匠:高级的木匠,指自然。斫:用刀斧砍。
[6]希:少。
【译文】
百姓已经不怕死了,为何还要用死亡来震慑他们?如果百姓总是害怕死亡,还有人做坏事,那就把他抓起来杀掉,谁敢这么做?人的生命通常会自然结束,如果代替自然结束他人生命,就好比代替能工巧匠干活。代替能工巧匠干活的,没有不伤到自己的。
【阐释】
本章对当时用苛政和酷刑压制百姓的统治者提出了指责和警告。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是形式上的反问,为了加强指责语气。但老子省略了“民不畏死”的原因。其实他想表达的完整意思应是:“苛政猛于虎,致民无以生。无生是以求生,求生则不畏死。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也只说了结果,没有说解决办法,而办法就是放弃残酷的刑罚和过重的税收,使百姓有以聊生。百姓只有看到生存的希望,才会奔着这个希望去安土重迁、安居乐业,否则他们会冒险去争取生存的希望。百姓尚有活路时,都会贪生怕死;没有活路时,只好舍生忘死。所以完整的表述应是“若轻罚使民常畏死”。
当法制能够保证百姓基本的生存时,百姓是怕死的。但这只是基本的生存,人民依然受到压迫,离安居乐业还差很远。百姓在追求更好的生活时,可能还会触犯这一水平的法制。触犯这样的法律就是老子所说的“为奇”。同时老子认为,万物是从“‘道’口”中生出来的,人也不例外。结束一个人生命的应该是‘道’,也就是自然,而不是某个人的命令。况且这个命令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是为了维护已经触犯自然之道的法律而下达的。
自然就是“大匠”。当然也可以把“大匠”理解成“高明的匠人”。这其实还是在说自然之道。什么工匠干什么活计,这是符合自然的,门外汉过来插手,就是悖逆自然法则,轻则干不成活儿,重则弄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