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较量——中国反贪历程》一书时[53],我忽然冒出一个疑问:假如刘青山和张子善活在今天,他们会被枪毙吗?
1952年2月,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区专员张子善因严重贪污而被处决,史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第一大案。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开除这二位贪官党籍的决议介绍,刘张二位共贪污挥霍三亿多元旧币[54]。旧币的三亿元等于新币三万元,按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1951年的一元新币大体相当于2000年的七元人民币。这就是说,按照今天的标准,这二位大贪官平均每人贪污了十万元左右。贪污到这个数目的官员,如今该当何罪?
《较量》一书从先秦写到1997年,倒数第三页提到了八个最新贪官的名字,我查到其中七位的案情和下落,抄录如下[55]:
1、陈希同,北京市委原书记,贪污礼物折合55.6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2、王宝森,北京市原副市长,贪污25万、美元2万、挪用3.5亿,自杀。
3、阎健宏,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董事长,贪污65万、美金1.4万、合伙贪污150 万,被判处死刑。
4、郭子文,中国煤炭销售公司原总经理,受贿193.6万,死刑。
5、李善有,海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人民币43万、股票8万,死缓。
6、胡建学,山东泰安市委原书记,受贿60万,死缓。
7、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受贿53万,有期徒刑15年。
比照上述各位,刘青山和张子善如果不再做十倍的努力,不贪到百万以上,只要厚着脸皮不自杀,今天就不至于死。十万元级别的贪污犯,根据如今的案例推测,也就是坐牢十年的罪过。试比较下列案例:
1、康辉,人事部工资福利司原司长,受贿10万,有期徒刑10年。
2、孟庆平,湖北省原副省长,受贿人民币24.5万、港币10万,有期徒刑10年。
3、梁高才,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原总经理,受贿10万,有期徒刑10年。
4、姜殿武,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受贿款物合计17万,有期徒刑10年。
5、钱棣华,黑龙江大庆市原市长,受贿22.5万,有期徒刑10年。
6、杨善修,河南安阳市原市长,受贿款物折合13.8万、美金3300元,有期徒刑10年。
7、彭虎,深圳市南山区原人大主任,受贿人民币20万、港币42万(俱乐部会员证),有期徒刑8年。
8、滕国荣,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受贿12万,有期徒刑7年。
由此看来,与五十年前相比,如今的世道也变了。
假设海瑞活在今天,呼吁恢复建国初期的惩贪标准,众人会不会骂他劝诱皇上“虐刑”呢?我估计干部会骂,百姓不会骂。这种说法有点阶级分析的味道,恐怕低估了共同的人性,我们不妨比喻得再极端一些。
1942年10月15日,晋察冀根据地民主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其中规定:贪污数目在500斤小米市价以上者,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300斤小米以上500斤未满者,处死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43年8月抗日根据地政府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规定:贪污公粮500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6]
三五百斤粮食不就是三五百元人民币吗?这条标准让我想起了当代民间流传的笑话:“把所有干部拉出来排队枪毙,难免有冤枉的。隔一个毙一个,漏网太多。”
这太过分了。这才是无可置疑的“虐刑”。假如海瑞胆敢倡导这种标准,我估计广大干部群众会一致起来反对。奇怪的是,六十年前,通过这条法令的时候,大家怎么不这么感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