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的重复(1 / 1)

这类世道演变,本身就是一种常规。将两千年间的十余次反复集中到一本书里,这种常规就比较容易显现出来。我们试以明朝为起点再追溯两步看看。

宋朝初年(960年起),赃满五贯者处死。五贯是什么意思呢?当时宰相每月的俸禄是三百贯,小县主簿每月的俸禄为六贯。小县主簿相当于现在的正科级干部,月薪不足一千元人民币。贪污数额不足一个科级干部的月薪就要处死,真有年轻气盛、咄咄逼人的感觉。而且,当时的执行措施也颇为得力,监察御史每月都要完成参劾任务,百日不纠弹,就是给台谏(近似监察部或中纪委)丢脸,要罚“辱台钱”[57]。

过了四十年(998年),到了宋朝的第三代领导真宗赵恒手里,年轻气盛的标准渐露老态,流配海岛代替了死刑。再过六七十年,贪官流放时无须受杖了,脸上也不再刺字。又过三四十年,宋徽宗赵佶即位,《水浒》所描写的这个时代是贪官们的好时光,据说,当时廉吏的比例不过10%,而贪官的比重达到了90%,皇上发现了贪官污吏,只给一个行政处分,“去官勿论”,惩贪的法律名存实亡。南宋亦然。“不屑官吏之非法横取,盖已不甚深求。”[58]

唐朝的立法也很严厉。当时以绢计价,官吏受赃一尺,杖一百;贪赃枉法十五匹,以绞刑处死。据说,唐太宗立法后执法心切,有一次竟派人去贿赂官吏,故意勾引官员们犯法。刑部司门令史没有经受住皇上的考验,受贿一匹绢,唐太宗就要将他处决。多亏了户部尚书裴矩依法力争,批评皇上求治心切,矫枉过正,这才救下一条人命[59]。一匹绢的长度为三丈,按照明朝的折算率,价值七钱银子,相当于一百多元人民币。唐朝的立法竟以十两银子为处死标准,而唐太宗竟然要为七钱银子杀人。如此咄咄逼人的执法气势,又叫人想起解放区那晴朗的天空。当然,这股气势又渐渐衰竭,《唐律》中有关官吏贪赃的刑罚规定,最后也与一纸空文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