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即原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12.5%)。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自2018年起,被评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申请国家规划部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系统集成企业)必备条件之一高新技术企业,且认定为国家规划部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系统集成企业)享受减按10%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交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等,还需提交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以及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以下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废弃物利用的企业
税法规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安置待业人员的企业
税法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可享受或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福利生产企业
税法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农村的生产服务行业
税法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提示】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需要保留10年,若以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