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避税方略(1 / 1)

除了了解上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在实际进行税收筹划时,还应该注意一些避税小窍门。

1.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当年实现的利润可以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最长可弥补期限为5年。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某年发生亏损,用以后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还不能弥补完,则第6年实现的利润就不能再先行补亏了,必须全额缴纳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发生亏损年度可以直接抵扣以后连续5年间实现盈利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提示】如果企业打算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告后,方能弥补。具体可以弥补的金额亦需由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进行确认。因此,如果亏损额度比较小,或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比较小,那总经理就需要权衡其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二者之间孰高孰低了。

资料显示,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达60%以上,但调查显示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亏损仅占外企的三分之一,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实质上是虚亏实赢,其目的就是避税。有的企业亏损三年盈利两年,盈利年度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导致企业实际并不缴纳所得税。

【提示】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造成当年或相关年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即使是在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虚报亏损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也要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即使避税,也要合法经营,这是总经理必须把握的底线!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期末应根据资产可实现情况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比如,可以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提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提减值准备等,这些减值准备都形成了企业的费用,会导致企业利润总额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仅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准予税前扣。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真实合理的资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3.通过资产重估提高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一项费用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其价值会逐渐贬损,因此即使重估一般不会高过其取得时的成本。但有一类固定资产除外,那就是房地产。

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企业购进的各类房地产也增值巨大。如何有效利用房地产增值的减税作用呢?一种做法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房地产评估增值,企业可以调增拥有的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每年计提的折旧也会相应地增加,应缴纳的所得税自然也会相应减少。比如价值1200万元的房地产按30年计提折旧,每年可从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40万元。假如评估后价值为3000万元,折旧年限不变,则每年可从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100万元。仅此项费用可节省企业所得税费用为15万元(60×25%)。曾有一些香港公司在内地设有子公司,每年都对其房地产价值进行重估,这也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有效的避税方法。

特别提示:我国现有有关规定,需要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分立、合并、改组)以实物对外投资,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4.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利用地区税率差异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方法,也是跨国公司广泛采取的一种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原因是各国间的税率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集团公司通过将产品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子公司销售给(或称转移)低税国子公司,这样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就会减少。或者从低税国将产品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或转让给高税国子公司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在同一国度内,只要存在税率差异,就存在使用转移定价法进行合理避税。

比如美国某企业在本国的所得税率为35%,该公司在深圳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子公司,适用税率为15%。该公司生产完工一批成本为2000万美元的产品,正常定价为2800万美元,然后由深圳子公司以30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现在该公司将这批产品以2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深圳子公司,深圳子公司最后以3000万美元的价格将其全部售出。

如果按正常价格销售,则该企业母、子公司合并应缴纳所得税费用为:

(2800-2000)×35%+(3000-2800)×15%=310(万美元)

如果通过转让定价后销售,则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

(2100-2000)×35%+(3000-2100)×15%=170(万美元)

这样就可以为企业节省140万美元的所得税费用。

知识链接

“避税天堂”是指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或地区。通常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甚至是很小的岛屿。这些地区由于资源稀缺、人口数量少,所以以低税率吸引外国资本投资。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摩纳哥,以及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等是典型的避税天堂。

5.通过注册地点节税

我国目前为鼓励落后地区及亟待开发地区的经济建设,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这些地区注册经营,亦能有效地实现节税。

(1)经济特区

税法规定,我国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上海浦东和海南省、喀什、霍尔果斯。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其中具体要求,该企业注册地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老、少、边、穷”地区

税法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这些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4)高校校办工厂

税法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包括: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高等学校及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

需要提醒的是,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如果是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或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或校学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或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均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结】企业纳税筹划的关键是要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税收差异,从而最大可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的避税行为合理合法,同时也能为企业节省大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