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综述
2010年11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各地区要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说,这样的联动机制将为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为城乡老年人、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物价上涨将会导致通货膨胀,使人们现有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更加显著。因此,在目前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应当高度重视和解决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所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加紧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和趋势,在对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时,适当提高相关待遇标准,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从2011年开始,各地在制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标准时,将充分考虑物价增长对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调整过去的固定周期模式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过去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尚未全面建立一种随物价大幅上涨即及时调整的机制,以后将逐步实施联动机制。
这次国务院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新要求,非常重要和及时。建立联动机制就是要改变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的相对固定周期,形成一种及时反应并调整的长效机制,在物价过快上涨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目前,山东、江苏、浙江等省份已先期试点建立低保、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与物价水平相关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一、“十二五”期间,对社保基金的投入与保障会加大吗?
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老百姓眼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养命钱”,这一基金担负着中国应对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保障的重要任务。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晚,无论是社会保险基金还是社会保障基金,就目前的数额计算,尚不能满足未来养老需要。
二、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社保差距在“十二五”期间能缩小吗?
在中国已经成为中等收入国家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并在这种同步增长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这一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公平程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全方位、覆盖全民的方向快速推进。
三、养老保险缴费和发放金额会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提高吗?
要实行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社会,要建立劳动力市场,使人才能够合理流动,就必须考虑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机衔接,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一体化管理。在完成国务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涨三年”的任务后,人保部再次表示将“做好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
四、“十二五”期间,新农保制度的政策有哪些?惠农程度如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五、“十二五”期间,失业保险和低保能有效帮助困难家庭吗?
城市低保,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本地区城市困难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要实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关键点是有效处理统账结合与部分积累值二者之间的关系?“统”就是指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部分,社会统筹的部分由企业缴费形成;“账”指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形成。
六、社保跨省转移接续在“十二五”期间能全面实现吗?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元旦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专家评说
一、中国未来数年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目标与任务
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将我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步骤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并落实其目标任务:
1.第一步(2008年—2012年)
即以这一届政府任期届满为期,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保障制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可分解为如下主要指标:
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制度统一、差距缩小,并走向定型、稳定,综合型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初步形成,贫困线标准达到人均每天少于1美元(2007年国际标准为1.25美元)。政府对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1.5%,受助人人口不低于总人口的8%。
②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实现制度整合、差距缩小,经办机构统一,保障水平不低于保障范围内平均医疗费用的65%(城乡有别,下同),个人负担的疾病医疗费用开支下降到35%以内。
③用有序组合的多元化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全民,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人人享有养老金的目标。重点是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加快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制度全覆盖。
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部分实现全国统筹,个人账户由省级管理;理顺监管体制,统一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开始延长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促进代际之间的公平,实现制度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⑤增加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按照现行口径统计的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提高到15%左右,确保“二免除一解除”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基本实现。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基本实现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目标。
⑥稳妥有序地推进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
⑦初步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及《住宅法》、《慈善事业法》等,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同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为基本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⑧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接受立法机关的年度审查与监督。
⑨强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与制度建设。
2.第二步(2013年—2020年)
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定型、稳定发展。目标任务可分解为如下指标:
①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走向定型、稳定,贫困线与国际标准相同,生活救助标准与贫困线相同,各种专项救助制度规范化,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2.5%,城乡救助水平差距由现在的4∶1逐渐缩小到2∶1。
②进一步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形成区域型统一的缴费型
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促使疾病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在这一阶段,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规定范围内平均医疗费用的80%,个人负担的费用开支下降到20%以内,从根本上化解疾病医疗的后顾之忧并提高其健康水平,不同群体的医疗保障待遇差距显著缩小。
③进一步整合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以缴费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包括公职人员退休养老金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老年津帖制度在内的四元养老保障体系,并辅之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或人寿保险等,不同制度的待遇差距显著缩小,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走向成熟。
④全面推进并完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发展,发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预防功能。促使生育保险向生育津贴转化。建立专门的护理保险制度,并将其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有机结合起来。
⑤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妇女儿童福利服务等事业,建立残疾人专项津贴制度,让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都能够合理分享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⑥全面推进教育福利与住房保障的发展,实现学有所教、住有所居的目标。将义务教育年限从9年逐渐延长到12年,将廉租房政策扩展成公共房屋政策并增加公共房屋的供应,同时以职业型住房福利作为有益补充。
⑦全面推进军人保障及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建立健全的军人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军人抚恤制度、退役补偿制度、军人福利制度及军属优待等,确保军人的社会保障及相关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并能体现出相应的优待。
⑧形成一支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强、运行规范、公信力高的慈善公益事业补充力量,所募款物折合价值不低于同期GDP的1%,志愿者参与率不低于50%以上。同时,商业保险业发展达到或者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⑨落实财力保障。按照现口径统计的国家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20%,同时通过财政支持及税收减免政策来调动社会资源投向社会保障领域。全口径统计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不低于15%。
⑩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将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包括进一步修正、完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制定《社会福利法》等,最终达到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法律化的要求。同时,健全社会保障司法制度,发挥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B11??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障监管机构(社会保障部或者委员会)。依照统一、权威、有效的原则,将基本保障事务尽可能地集中到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B12??社会保障管理与运行机制实现现代化、规范化。
??B13??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让立法机关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决策机关,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切实扮演好监督者与执行者的角色;切实保障各阶层尤其是普遍民众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渠道畅通;建立家庭社会政策并与社会保障制度有机结合;将收入统计与财产申报法制化,促使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5%。
3.第三步(2021年至本世纪中叶)
社会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向生活质量型转化,成为合理分配财富的基本制度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在进入2021年后,重点任务将不再是项目扩张,而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保障水平、建设发达的公共服务体系,向生活质量型保障转化。
二、管好人民每一文“养命钱”是国家赋予的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
戴相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面对2011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总结过去10年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水平,努力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建设成一流的社会保障资产管理机构。
1.坚持增强投资运营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历史责任感。社保基金事关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管好人民每一文“养命钱”是国家赋予我们的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
2.坚持多渠道筹集全国社保基金,不断壮大基金规模。按照“可操作、可持续、有增长”的原则,使基金来源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巩固现有筹资渠道,积极开辟其他资金来源渠道。逐步扩大中央预算拨款,严格执行境内国有股转持办法。逐步扩大受托管理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范围和规模、力争“十二五”计划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规模逾1.5万亿元。
3.坚持审慎投资方针,确保全国社保基金长期稳定收益,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的理念,正确处理扩大基金规模和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基金收益和防范投资风险的关系,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资金性质,根据市场变化,合理配置资产,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务必做到长远投资回报要明显高于同期通胀率,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4.坚持改革投资管理体制,完善投资运行机制。按照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建立投资运营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从中国实际出发,确定社保基金会机构性质,充分发挥社保基金会理事大会的作用,实现投资决策和执行职能的科学分工,增强投资管理能力。兼顾同业和事业单位特点,改革现有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三、基本思路是积极渐进和缩小差距
侯云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2011年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基本思路是积极渐进和缩小差距。要制定基本保障国家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和中央调控力度,实现优先项目和重点内容的全覆盖和应保尽保,同时要缩小地区间、人群间基本待遇上的差距,积极探索制度整合,为今后的“大一统”打下良好的基础。跨制度的一般性措施有:
1.审订和发布基本保障国家标准,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问责。
2.发挥公有制为主体的优势,多渠道筹资,将财政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3。
3.加大中央社会保障支出份额,健全中央转移支付,同时建立全国社会保险风险调剂基金。
4.加快建立和积极利用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全国信息系统,实行各类人群基本待遇增量联动。
四、“十二五”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要城乡一体化
刘同昌(社会学家):目前的养老保险,还存在着两个部门分别管理城镇职工和农村这两块养老保险,这是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根源。因此,必须尽快实行模式基本一致、养老保险待遇可以合理衔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使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统一协调的政策下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各类人员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流动,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必须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只有把社会养老保险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养老保险的内容和标准并统一养老保险形式,才能使社会养老保险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通过执法检查,监督制约,把执法检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整性;通过争议仲裁,受理有关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案件以及职工的投诉案件,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实施;通过使用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重的方法对违法、违规操作进行严肃查处,使之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监督、检查体系,保证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当前最需要明确的是,必须从城乡分割的居民身份制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当然,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打破、从区域来看,第一步要从问题最突出、矛盾最集中、土地征用量最大的近郊农村、开发区、工业园区取得突破,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问题;第二步,逐步扩大到城市化即将推进的城镇规划区;第三步,覆盖全部农村、全体农民,整体建立统筹保障制度。从制度的内容来看,最紧要的是统筹城乡规划,尽快建立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障和就业促进制度,解决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
五、人民应能准确、便捷、优质和持续地获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服务
席恒(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有三个层面的问题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尤为关键:一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借鉴城市管理中的“一站式”电子政务管理模式,建立集中的农民综合服务站也许是一种选择;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队伍,借鉴农村基层已有的管理系统并配备专业化的社会保障管理人员也许是一种出路;三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能力,如何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好政策真正让农民受益,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行政能力的不断提高。
六、2020年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科院2010年社会保障绿皮书新闻发布会指出,到2020年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全覆盖。改革开放30年来的快速发展,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
绿皮书指出2020年之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从2009年到2012年是第一个阶段,这也是健全完善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它的核心内容是应保尽保,完成补缺任务,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从2013年到2020年是第二个阶段,内容是实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全覆盖,继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七、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杨燕绥(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从2010年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要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简单得多,只需要转移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而这资金本身就是归参保者个人所有。参保者在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可以附在养老保险关系上一起进行转移,办理起来也会非常便捷。医疗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中最能体现“大数法则”的险种,单位缴费交纳的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体现社会互助共济的原则。由于它现收现付的特性,在参保者流动就业时不需要转移统筹基金。
政府应策
一、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尹蔚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1.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四项制度建设
①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这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2010年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大至23%左右。新农保制度实行普惠与激励相结合,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取由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还给予补贴。“十二五”时期,要进一步扩大新农保试点面,到期末实现在全国全面实施,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
②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十二五”期间,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是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适应人员流动的需要;基本养老金待遇与缴费长短和多少更紧密地联系,增强激励机制;实行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实现多层次的保障;要确保国家规定的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
③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有利于在大范围分散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又可以理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还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顺畅转移接续,从体制上消除影响劳动力跨地区合理流动的障碍。
④进一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从期初的不到13%提高到期末的15%左右;到20年代末将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我们必须抓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在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规模,积极稳妥推进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为应对老龄化高峰的挑战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2.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覆盖面大小是反映社会保障制度可及性和有效性的首要指标。“十二五”时期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重点:
①对城镇就业群体,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②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原“家属工、“五七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③对目前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的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并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给予更多支持。
④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
“十二五”时期,还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使人民群众切实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①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并研究建立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水平相联系的正常调整机制。
②通过实行门诊统筹,把多发病、常见病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扩大受益面,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水平和最高支付限额。
③大幅度提高工亡待遇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④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发挥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并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使参保者不是消极地等待风险补偿,而是从积极的社会保险政策中获益。
4.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五”时期,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推进:
①积极发展和规范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通过更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②发展商业人寿和健康保险,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兴办补充性社会保障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或特定的保障需求;
③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在校贫困大学生等群体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十二五”时期,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①以基层为重点加强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规范和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流程,推进标准化建设;
②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设项目齐全、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障对象的缴费和权益,确保待遇支付;
③大力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争取早日实现“人手一卡”和“一卡通”,方便参保者随时随地查询自己的权益记录,对全体参保群众做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二、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社保基金监管
尹蔚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资金是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覆盖面的迅速扩大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必须有顺畅的筹资渠道、充足的资金供给、可靠的增值手段,才能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撑能力,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面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日益临近的挑战,增强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愈加成为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逐年加大,2008年全国财政支出中各项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已经超过13%,达到8000多亿元;社会保障资金规模迅速扩大,2009年,仅城镇5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就超过1.2万亿元,累计积累结余总额超过1.9万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文化方面的民生支出合计8898.54亿元,增长了19.9%。
2011年的工作重点:一是进一步扩大筹资规模,加强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增长状况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研究拓宽筹资渠道的政策措施;继续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充实国家战略储备。二是继续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正确决策,应坚定不移地推进;同时尽快制定投资运营办法,开辟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三是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扩大社保覆盖,解决历史遗留,切实保障公民权益
尹蔚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上,下一步国家将对城镇就业群体,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原“家属工”“五七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目前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的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并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给予更多支持。
四、增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保障困难群众养老金还要提高
胡晓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要增进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需要依次解决这样四个问题:
1.从无到有的问题
当我们还有很多人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的时候,我们应该把对这些人群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追求公平的第一位任务。所以,国务院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使得全国10%的地区1300多万农村60岁以上的居民开始享受最基本的养老保障。
2.从小到大的问题
就是覆盖范围要从窄到宽,使更多的人被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里面来,以体现它的公平性。
3.要解决保障水平从低到高的问题
使水平过低或者偏低的那部分群体能够尽快地或者较多地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
4.就是统筹协调
国家现在在五个省进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希望通过试点,摸索更多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制度,然后逐步推开。
王军(财政部副部长):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着眼,从完善制度建设着手,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统筹考虑临时物价补贴与提高低保标准、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等关系,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加强资金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把政策落实到位,把资金发放到位,切实保证让需要政府救助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有效救助。
五、“十二五”期间新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
刘从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十二五”时期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具体有四个方面考虑:
1.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为今后的逐步提高留出空间;
2.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既要体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不搞纯福利补贴;
3.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导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①关于新农保的基本模式。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②关于新农保的筹资方式。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帖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③关于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由新农保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已经年满60岁的农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不设置补缴“门槛”,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④关于养老金待遇计发。新农保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农民符合领取条件,除了发给基础养老金外,同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公平和普惠的,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这个数字(139)是根据目前我国老年人平均寿命(60岁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计算出的经验系数。照此标准支付,基本可满足终身支付的资金平衡。
六、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全面实施全国统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地方实践
一、关于上海社会保障改革的对策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24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0号令公布,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社保改革的对策主要包括:
1.多渠道解决社保基金缺口问题
一是继续扩大参保人数。2009年,上海先后出台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都是扩大城保范围的有效措施。二是建立多元投入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为了消化养老保险基金的负债,仅靠缴费的收入是不够的,必须多渠道地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可包括部分国有资产、土地变现的收入、财政投入、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等。三是提高社保资金的运作效率和回报率。目前全国社保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基金进入了市场运营,取得了较好的收益。四是延迟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在所有改善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可行措施中,延迟退休年龄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考虑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可以首先引导部分人员(如专业技术人员、女职工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五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可借鉴新加坡的经验,社会保险基金不“分账”专款专用,而是“统账”并轨使用。
2.努力解决社保制度的碎片化问题
上海目前有“城保”、“镇保”、“农保”、“综保”,这几种制度之间相互分割,互不衔接,构成上海社保制度的碎片化。解决碎片化问题,需要进行制度整合,完善各项制度的衔接转移办法。但整合的实际困难在于城保的企业(社会统筹)缴费率高达22%,这一缴费的高门槛使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正规就业人员难以进入。突破这一瓶颈的重要途径,是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比重。缩减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加强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尤其是加大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比重和作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
3.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挑战
目前,上海户籍人口的生育水平已经进入超低阶段,上海户籍人口的生育意愿越来越弱。2009年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调查显示,户籍人口平均生育意愿为1.07个孩子,与2003年的1.17相比有所下降;而选择不愿生育孩子的比重增加,2009年达到7.93%,而2003年为4.56%。家庭养育成本提高,是市民生育意愿下降的主要原因。而且独生子女福利政策不完善,待遇水平低,且长期不变。政府应调整政策,改善人口结构。一是改革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把奖励政策扩展到符合现有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家庭;二是把义务教育阶段向幼儿园和高中扩展,减轻家庭养育成本;三是改革生育福利制度,延长生育孩子的夫妻双方的生育假期;四是积极研究更加合理的二胎政策。
二、成都2011年实现“全民医保”
《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到2011年,成都城乡居民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方案》确定的目标,到2011年,成都将达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均等化,“全域成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建立起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适应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和多元化办医取得突破,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7年,将建立起均等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充满活力的医药市场体系日益完备,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完善,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今后三年,成都市深化医改将进行五项重点任务。具体而言:到2011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逐步缩小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类型和档次之间的差别,实现城乡一体的均等化基本医疗保障;到2010年,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到180元/人年。进一步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和参保人员自负率,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最高支付额度。
目前,成都正积极研究制定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预计2009年12月底出台。2010年1月1日起,将成都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对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成都将赋予公立医院在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设备采购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全面推行院长负责制,建立院长公开选拔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实行院长年薪制。
另外,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加快推进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社会化。推进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对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为国有资产独资、控股、参股的经营性医疗机构(国有医院),具备条件的医院国有资产逐步退出。
为系统推进体改工作,确保改革目标实现,成都市将组建成都市医院管理局。市医院管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适当增加领导职数,将市卫生局有关公立医院管理职能处室划归市医管局。市卫生、计生等部门或单位管理的国有医院全部移交市医院管理局管理。
三、提高社会保障,减轻医保负担
2011年4月1日,大连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让农村老人彻底告别“年老无力=无收入”的老年窘况;政府还将制定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切实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与此同时,建立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确保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升。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提供方便快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春节前全部发放到位。
在医保方面,2011年我市将争取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继续出台医疗保险惠民政策,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有序推进“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工作,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和解决“老工伤”问题提供保障。
——辽宁省大连市
四、天津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完善社保3.5万人受益
2011年的20项民心工程确定,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降低门(急)诊起付标准;建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推动保安、物业管理等行业全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重点优扶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使3.5万人受益。
2011年第一季度完成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降低门(急)诊起付标准;建立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工作;研究制定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具体办法。二、三季度完成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四季度推动保安、物业管理等行业全员参加养老保险。
负责人介绍,为完善今年社会保障工作,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以下措施: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完善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适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完善覆盖职工、居民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保持90%以上,提高城乡居民一级、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普及社会保障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医疗保险电子网络信息化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规范参保人员待遇支付。
五、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
①每人每月增加6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②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50元。
③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④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
⑤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650元的,补齐到1650元。
2.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3.五七家属工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精神,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