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回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1 / 1)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最大突破是,在第51条中规定了“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投资,理应取得合理回报,这本属天经地义,现在终于“合法化”了,真是可喜可贺。

“合理回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什么?当然是教育投资。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合理回报”原则,是字斟句酌的结果。据悉,究竟是使用“适当补偿”还是“合理回报”,立法者们曾经展开过充分论争。这不仅是词句之争,更是法理之争。因为“补偿”是行政法的概念,对应着给政府无偿打工而受到的“损失”;而“回报”则是民法中一个市场主体正当合理的预期。

我国民办教育一直有个限制,那就是可笑的对“目的”的限制。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目的”怎么能限制呢?如果某个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结果却赢利了,这究竟算允许还是不允许呢?

其实,能够限制的只能是其结果——收益。这种收益从表面上看是“钱”,实质上是“权”。

什么权?财产所有权。因为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体现。没有收益权,所有权就不完整。

对于民办教育投资者来说,只许投资不许赚钱,这和“只许结婚不许圆房”一样的荒唐,有违基本的公平准则!

请不要忘了,《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投资期待回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据说,有一位民办大学校长算了这样一笔账:10年前投资10万元办的学,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现在已经积累了1个亿的资产。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现在如果决定不办这所学校了,得到的只有10万元加上它在10年间的银行同期利息,岂不是笑话!

投资和回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投资和回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举个例子说,办民办教育就像修路,造桥修路是好事,本身是带公益性的,但是它并不妨碍修路人从中得到一些回报。这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否则,修路人又有什么必要修这条路呢?国家在这里没有一分钱投入,全部是社会资金,又何乐而不为呢?

实际上,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政府的民办教育政策就已经开始触及产权问题了。

例如,2002年5月湖南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其中就民办教育的产权归属、能否营利等一些焦点问题首次给了明确说法:“民办学校中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的土地、接纳的社会捐助所形成的办学财产属国家所有;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允许投资者通过合法办学获得正当营利,逐步收回办学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

看看,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几乎相同,但是更加明确。从这个角度看,《民办教育促进法》只是对目前中国民办教育思考与实践的一种确认,是水到渠成的事。

关心物有所值,胜过关心他人是否赚钱

有人认为,民办教育投资者能否营利,根本就是一个“伪问题”,用不着其他人瞎操心。

真正有价值的问题在于,公众能否从民办教育中得到收益,而不是民办教育投资者是否能够从中赚钱?赚了多少钱?赚的钱合理不合理?

例如,消费者去商家购买一台大彩电(在民办学校就是购买教育消费),最应当关心的是这台彩电质量好不好、价格是否便宜。一句话,就是关心是否物有所值,与此同时是否侵犯了你的消费者权利。而不是关心商家出售这台彩电赚了你多少钱?它赚了你这么多钱是不是合理?商家本月或本年度是否有盈利?等等。

推而广之,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看,消费者选择某项产品,关心的主要是它的价格。而价格是由成本(包括费用、税金)和利润两大部分组成的。如果企业有本事将成本控制得很低,利润就会相对高一些。同样的价格出售同样的某项商品,有的商家不能赢利,有的商家就能赢利,这是消费者想“关心”也关心不了的。

如果一定要规定商家(民办教育投资者)不能营利,势必就会使它走歪门邪道,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转移到资本、账面上。所以,一项投资的营利水平靠规定是“规定”不了的。因为,营利是资本的天性。

公办学校也在营利

不要说不准民办学校营利,其实,公办学校也在营利。

大家都知道,公办学校的教育投入主要来于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拨款,另一部分是学生上交的学杂费收入。这两部分加起来,平摊到每个大学生身上,每年的教育成本是2万元。

可以这样说,按照政府核定的学杂费标准收取的部分,再加上国家拨款,就应当能够弥补学校的教育成本。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乱收费,就是学校的“营利”。凭借公办学校的相对垄断地位,乱收费的公办学校数不胜数,这样的“不营利”目的又有多少真实意义呢!

公办学校营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例如,北京有一所著名的公办小学,本来应该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但是这所小学的“义务”范围仅仅只有2条胡同,2002年新生入学只有18个学生,其他400多名学生都是跨区而来的择校生,每人都交纳了3万至十几万元的择校费。

《北京现代商报》的报道说,北京791所中学中有200多所靠招收择校生增加收入,收费超过10亿元。

其中的“营利”有多大,可想而知。

民办学校不但应该营利,而且还可有政府补贴

民办学校,顾名思义,其中没有政府补贴。其实,这只是我国目前教育资金来源构成单一的主要特征。民办学校利用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办学,为国分忧,理应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乃至于财政拨款资助,这都是合情合理的。

事实上,在许多西方国家,政府对私立学校仍然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匈牙利,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政府拨的经费占70%;在丹麦和奥地利,政府经费占到80%;在挪威,政府经费甚至占到85%……至于英国、希腊、土耳其和美国的部分州,私立学校必须自筹资金,国家只向学生提供某些服务,并拨给私立学校学生相应的义务教育费用。除政府的资助和学费收入外,国外私立学校的经费还来自于各类基金会、校友会、教师及学生(包括毕业生)团体……”

一旦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来自于多种渠道,民办教育的春天才会真正到来。

民办学校已经出现上市企业

民办教育不承认产业化可不行,事实上,在我国已经出现了首家上市民办大学。

2002年8月28日,澳大利亚西澳洲政府发布公告,正式宣布重庆市民办学校——海联学院与澳大利亚Amnet公共上市企业上市合作成功。海联学院以3.4亿元人民币的资产入股,占总股本51%,取得控股权,从而正式成为我国首家上市民办大学。

教育界人士认为,民办学校在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现在利用国外资金办国内教育,有利于解决民办学校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开创了教育国际化的先河,也给民办学校的发展闯出了一条新路。

据了解,重庆海联学院是一所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十六年直通车”教育模式的民办学校,目前有在校中小学生和高职学生5000多人。

有必要警惕民办学校圈钱走人

与其他行业一样,民办教育投资者中同样存在“过把瘾就死”的行为。不过,这与是否允许民办教育营利无关。因为即使是法制最健全的国家,犯罪活动也一刻没有停止过。

2001年10月,武汉市的几百名家长委托律师事务所状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讨回自己被不法民办学校圈去的巨额血汗钱。

2000年12月19日,武汉市一家响当当的民办外国语学校突然宣布“解散”!紧接着,2001年2月,该市又有2家民办学校相继关门!仅仅是那家外国语学校的倒闭,就使几百名师生受害,家长们的几百万元血汗钱被圈走。

据悉,这些学校都存在着严重的资金违规行为,利用办学圈来的大量钱财从事非教育投资,最终因为财政危机而不得不关门。

翻看那家外国语学校的办学实施方案,上面毫不隐瞒地写着:“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创办外国语学校是一个一劳永逸的投资项目,而且每年都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且风险小、见效快。”完全是一份**裸的商业计划!

由此可见,民办学校的监管已经出现了巨大盲区。

民办学校鱼龙混杂,提醒家长在择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