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嫁(1 / 1)

婚嫁,对当事人男女双方来说,是人生的大事;对社会来说,也是增丁添口、组成新的最基本社会细胞的重要事件。因此古往今来人们对婚嫁都十分重视。

先秦时期的婚姻首先要通过媒人的介绍。《诗·齐风·南山》说:“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先秦时代,媒人在婚姻中与后世一样,作用十分大。在婚礼举行之前,男女多数没有见过面,全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婚事,而当事人则无权决定自己的婚事。

先秦时的婚礼,要经过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载:六礼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纳采。纳即交纳,意即交纳彩礼,以示求婚。用雁表示礼物。因雁是候鸟,用来表示婚姻情爱忠贞不渝。(2)问名。纳采之后,男方求婚得到同意,又派人带雁上女方家问名。问名实际上是问女方之家把哪一个女儿(或姐妹侄女)许配给男方。(3)纳吉。男方问名之后,便到宗庙去占卜,如果得到吉兆,仍要带雁为礼物去向女方报告,这叫纳吉。(4)纳征。男方派人送礼物给女方表示定婚,女方答应婚事后,便收下礼物,婚约便正式确定下来了。(5)请期。定婚之后,男方占卜婚日,占卜定婚日后,便派人带上雁为礼物去女方家商量婚期。除女方的三族——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中有死丧之事要服丧外,一般女方会附和男方的提议定下结婚日期。(6)亲迎。亲迎就是新郎带上人亲自去把新娘接到家里。《诗·大雅·大明》说“文定厥祥,亲迎于渭”,就是说周文王占卜确定吉祥征兆后,亲自到渭河之岸去迎接太姒。

周代实行同姓不婚制。但殷代尚无严格的同姓不婚制,只禁止在五世之内的亲族内通婚。殷商时代不仅同姓可通婚,而且即使是亲族只要在五世之后皆可通婚。《礼记·大传》正义曰:“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丧服小记》正义也说:“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太平御览》卷五百四十引《礼外传》说:“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而周代则实行严格的“同姓不婚”禁忌。婚姻限禁在同姓之内进行,这是由母系社会发展而来的“姓”,正是一种血缘关系的标志,所以,所谓的“同姓不婚”,也是血缘婚禁忌的沿袭和发展。《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襄公二十五年》东郭偃也说:“男女辨姓。”《礼记·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同书《郊特牲》也说:“夫昏[婚]礼……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国语·晋语四》司空季子说:“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从这些记载可知,周礼对同姓不婚的禁忌思想上十分明确,制度上也十分严格。即便如此,还时时有违背周礼而娶同姓之女为妻的现象发生,例如鲁昭公为姬姓,娶妻于吴亦为姬姓,但这种婚姻被视为不知礼的行为。《论语·述而》说:“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也正因为不合周礼,故鲁昭公之妻吴孟子本姓姬,却不称“孟姬”,而称“孟子”[8]。《左传·哀公十二年》说:“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取于吴,故不书姓。”

实际上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庶人。《白虎通·爵》篇说:“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为偶,阴阳相成之义也。一夫一妇成一室,明君人者不当使男女有过时无匹偶也。”由此可知,在周代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平民庶人而言,而对贵族阶层,实行的则是一夫多妻制,并非一夫一妻。到战国时期,平民庶人只要有一定经济实力,也同样会置媵纳妾。《韩非子·内储说下》说:“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来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可见这个卫人之所以守一夫一妻制,是没有钱财,只要有了钱财,也会纳妾的。对妻子来说,也希望多得钱财,但她希望有一定的限度,因为超过一定限度——一百多束布,则反而变成坏事,为丈夫提供了买妾的经济实力。对妻子来说,这比贫穷更使人难以接受。可见,置媵立妾是先秦时期贵族和富人的一种特权。

和媵妾制相应的是转房制。既然妹妹可随姐姐、侄女可随姑姑一同嫁给一个男子;那么当丈夫死去,妻子则可转嫁给弟弟、兄长甚至非血亲的儿子或侄子辈。例如前所引《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谓秦穆公之女怀嬴先嫁给晋怀公。后来晋怀公偷偷归晋,怀嬴活活守寡,当晋文公逃亡到秦后,秦穆公又把她转嫁给晋文公重耳。重耳是晋怀公的叔父,这是不同辈分之间的转房。《左传·闵公二年》:“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这是齐人为了加强自己在卫国的势力,强迫昭伯和庶母发生关系。同样,宋襄夫人与公子鲍的关系也是这样。《左传·文公十六年》说:“宋公子鲍礼于国人。……亲自桓以下,无不恤也。公子鲍美而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这时宋国名义上是宋昭公执政,但实际上权力则掌握在祖母宋襄夫人手中。宋公子鲍贤,公之亲族及国人都受到他的恩惠施舍。宋襄夫人爱上孙子辈的公子鲍,欲通之而孙儿不肯,然而国人却“奉公子鲍以因夫人”,说明当时的风俗,子通庶母、孙通祖母,是为社会礼俗所允许的。

先秦婚嫁之习最具特色的还是劫夺婚。但这种“劫夺婚”并非真正的掠夺婚姻,而是以伪装的劫掠为手段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形式。如《易·屯》六二爻:

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

《易·贲》六四爻:

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易·睽》上九:

匪寇,婚媾,往遇雨,则吉。象曰:遇雨之吉,群疑亡也。

有的学者把掠夺婚解释成抢劫女人成婚,认为此习俗是从原始部落或氏族的战争中掠夺女俘做妾的习惯中发展而来,这是不对的。抢劫女俘为妾与“劫夺婚”是有区别的。抢夺女俘成婚是“妾”的来源,与劫夺婚不同。上引《易》中均谈到“匪寇,婚媾”,就是说,来抢劫其女的并非强盗贼寇,而是为了成亲结婚。以《易·贲》六四象辞来看,最初确实使人怀疑遇上了强盗,但结果是虚惊一场,来者不是强盗贼寇,而是为了婚姻而装扮的抢夺。因此“终无尤也”,最终也没有什么不幸。这种劫夺婚在我国解放前的不少少数民族地区一直存在。据我国民族工作者调查报告显示,解放前我国云南景颇族、傈僳族和傣族都曾实行过劫夺婚。在劫夺婚举行之前,相恋的青年男女先约定好地点与时间,男子到时率人到女子所在之处抢人。但在男子劫夺过程中,女子又要装出呼救和被迫无奈的姿态,呼叫家人和邻里营救,男子便与伙伴携女子逃走。然后派媒人正式向女方家求婚,并付给女方家一定的彩礼。但傣族的劫夺婚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只限于联姻姓氏之间娶第一个妻子时才被允许。景颇族的劫夺婚有三种方式:“迷却”、“迷考”、“迷噜”。“迷却”是拉亲,这是男子邀约同伴趁姑娘离家之机,将她抢走。“迷考”是偷亲,这是男青年在媒人的配合下,将躲藏的姑娘偷偷抢走。“迷噜”是抢亲,由于某个姑娘相貌出众,又与几个男子都相好,于是某一男子抢先一步,把这位女子抢到自己的村落中。这些民族学资料很有助于我们了解《易经》中所记载的“匪寇,婚媾”式劫夺婚的内容。

先秦时代婚嫁的年龄一般认为是男30岁而娶,女20岁而嫁;到战国时代,婚龄线下移,则认为男20岁而娶、女17岁或15岁而嫁为标准年龄。《周礼·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逸周书·武顺》曰:“男生而成三,女生而成两,五以成室,室成以生民。”这正好与《大戴礼记·本命》篇“中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于五也,中节也”的说法是一致的。卢注《本命》篇“合于五”谓其义是男女婚龄“合于五十也”。另外《礼记·内则》、《曲礼上》、《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等文述古礼谓男子婚龄皆为30岁。周礼为什么要规定男子30岁而娶、女子20岁而嫁呢?《尚书大传》引孔子之语说:“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于织纤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不足以事舅姑,而下不足以事夫养子。”而《白虎通·嫁娶》解释说:“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这与《论语·季氏》述孔子所谓君子有三戒当中“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的说法相近。按《礼记·曲礼上》说:“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就是说人生20岁左右称弱龄少年,其时血气未定,则动而好色,为了长育,理应戒色;而“壮”年在30岁以上,其时血气方刚,筋骨强健,方可娶妻成婚。

先秦时期婚龄的演变发生在战国时代。但大概在春秋时代,一些国家为了富国强兵、蕃育人口、扩大兵力和生产力资源,便尽量地把婚龄提前。《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谓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男年二十娶、女年十五嫁;《国语·越语上》述越王勾践强令女年十七必嫁,男年二十必娶,并下令男女到规定年龄不嫁娶则治其父母有罪。齐桓公、越王勾践改革婚龄年限的原因不外乎就是要蕃育人口,满足劳动力、兵力资源的要求。《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所说的圣王之法实际上是春秋战国以来的婚姻成文法,时间不会太早。《谷梁传·文公十二年》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这实际上反映了一个新的成人标准,《礼记·曲礼上》谓男子“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过去认为二十是弱龄少年,故有“弱冠”之说,而战国以来则认为二十已为“丈夫”,可为成人了,因此婚龄也提前到20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