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1 / 1)

先秦时期的君位继承制度,据《史记》记载,夏周以父子相继为主,商代以兄终弟及为主,父子相继为辅。但夏代文献资料太少,在此姑且不论。商代前期一直以兄终弟及为主,到康丁时代始以父死子继为主。西周时期以父子相继为主;春秋时期以父子相继为主且以嫡长制为原则,但也有其他变式。

一、商代兄终弟及到父子相继的发展

商代的历史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成汤立国前的历史;二是成汤立国后的历史。依《史记·殷本纪》所载,成汤立国前均为父子相承的方式继位。《殷本纪》曰:

契卒,子昭明立。昭明卒,子相土立。相土卒,子昌若立。昌若卒,子曹圉立。曹圉卒,子冥立。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报丁立。报丁卒,子报乙立。报乙卒,子报丙立。报丙卒,子主壬立。主壬卒,子主癸立。主癸卒,子天乙立,是为成汤。

从这些记载看,商代在成汤之前便实行了父子相继制。其实,这些记载从甲骨文中来看,多数已见于殷墟卜辞——尽管有一些先公还不能和卜辞中完全对应,但却不能证明上述殷先公都是父子相承。上引《殷本纪》中“振”应据殷墟卜辞是“亥”字误写。而殷墟卜辞中“亥”后还有一弟“恒”继兄为王,而《殷本纪》中却已删除,说明商汤前并不见得就完全实行整齐划一的父子相继制。另外,于省吾先生还指出商代建立祭祀祖先庙号制度在成汤之际,起于示壬、示癸(即《殷本纪》中主壬、主癸),报乙、报丙、报丁是后人追认。[4]因此这些商人代代相诵而后来书之于册简竹帛之上,代数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有误记误传,因此我们探讨商代商汤之前的君位继承制度不能完全依《殷本纪》之说便谓成汤之前便实行了父子相继制度了。而且如果说成汤之前实行的是父子相继制,成汤之后却往往以兄弟相及制为主,显然不合常理。

商代从商汤到康丁时代实行以兄终弟及为主、父子相继为辅的继承制度。殷商时代的世系从成汤起到帝辛亡国共30王,17世。其中兄终弟及共9世,例如第二世有外丙、仲壬,第四世大庚,第五世雍己、大戊,第六世外壬、河亶甲,第八世沃甲,第九世南庚,第十世盘庚、小辛、小乙,第十一世祖甲,第十二世康丁,这9世14王都是弟承兄位。殷代兄终弟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顺传,一种是逆传。顺传是弟继兄位,弟死后由弟之子继位。依《史记·殷本纪》,沃丁崩,弟太庚立;太庚崩,子小甲立。小甲崩,弟雍己立;雍己崩,弟太戊立。中丁崩,弟外壬立;外壬崩,弟河亶甲立;河亶甲崩,子祖乙立。阳甲崩,弟盘庚立;盘庚崩,弟小辛立;小辛崩,弟小乙立;小乙崩,子武丁立。祖庚崩,弟祖甲立;祖甲崩,子廪辛立。廪辛崩,弟庚[康]丁立;庚丁崩,子武乙立。上面这些都是兄终弟及的顺传式,兄死弟承,弟死后由己子继承王位。逆传式是兄死弟承,弟死后由兄之子来继承王位。这种逆承式在殷代十分少见,仅见一例。《殷本纪》说:“汤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于是乃立太丁之弟外丙,是为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为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乃立太丁之子太甲。太甲,成汤嫡长孙也,是为帝太甲。”商始开国之王成汤死后,太子太丁已早死,于是用弟及方式立外丙及中壬;中壬死后,把王位交给其长兄太子太丁之子太甲,这就是逆传式。

另外还有一种交错相传式。《殷本纪》曰:“帝祖辛崩,弟沃甲立,是为帝沃甲。帝沃甲崩,立沃甲兄祖辛之子祖丁,是为帝祖丁。帝祖丁崩,立弟沃甲之子南庚,是为帝南庚。帝南庚崩,立帝祖丁之子阳甲,是为帝阳甲。”从这段记述可知,祖辛死后,沃甲弟及而立;沃甲死后,把王位传给其兄祖辛之丁祖丁;祖丁死后,又把王位传沃甲之子南庚;南庚死后,把王位又传给祖丁之子阳甲。形成了一个王位的交错相传式。

关于商代王位继承制度,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1)弟及为主、子继为辅说(即兄终弟及说);(2)子继为主、弟及为辅说;(3)子继与弟及并用,并无主次之分说;(4)子继为常,弟及为变说;(5)嫡长子继承说;(6)立贤说;(7)立壮说。我们认为弟及现象在殷代是如此之多,不可用嫡长子继承说或子继为主说加以否定。我们认为应当注意的是殷代兄弟相及形成的原因及其兄弟相及之中应由谁之子来继位的问题。

关于殷代兄弟相及形成的原因,我们不可忽视殷代存在“并后”的现象,也就是说一个殷王往往不止一个正妻,而有两个或三个地位相当的正妻。这些正妻在殷墟甲骨卜辞中是要受到后世殷王祭祀的。例如,中丁有妣己、妣癸,小乙有妣庚、妣己,祖乙有妣己、妣庚,武丁有妣辛、妣癸、妣戊,祖辛有妣甲、妣庚、妣壬,而祖丁正妻竟达五位:妣甲、妣己、妣庚、妣辛、妣癸。中丁、小乙、祖乙正妻有二个,武丁、祖辛有三个,而祖丁有五个。但是一个殷王有几个正妻,是死了再娶呢?还是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呢?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数位正妻并祭的现象是先后续娶的。例如黄组周祭卜辞中,武丁有三个配偶妣辛、妣癸、妣戊。在武丁之子祖庚的卜辞中,母辛受祭次数最多,约达43条之多;母癸例见一例(《珠》885),未见祭祀母戊的卜辞。由此推知,在武丁三个配偶中,在其子祖庚时,母辛享受祭祀次数最多,说明她死得最早;母癸享受祭祀的次数仅一次,说明她死得晚;不见祭祀母戊,说明她在祖庚时尚健在。于是作结论说,武丁这三个配偶全是他的正妻,娶的方式是一个死了以后又续立一个,即在庙号“辛”的正妻死后又续立庙号“癸”者为正妻,庙号“癸”的正妻死后再续立庙号“戊”者为正妻,这就一直保持着一个法定的配偶。我们认为这里的分析,前面分析祖庚时母辛先死,母癸次死,而母戊尚健在之说是对的;而后谓武丁的这三位正妻是依次而娶,且是一个死后再娶另一个就不对了。其主要问题,就是商代实际上存在与后代完全不同的“并后”现象。

“并后”现象在周代严格嫡长继承制的时代是坚决禁止的。《左传·闵公二年》述辛伯之语说:“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適[嫡],大都耦国,乱之本也”;《左传·桓公十八年》亦曰:“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这些均把“并后”现象作为“乱之本”的首恶现象。

商代为什么会存在“并后”这种现象呢?这大概是由商代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商周王后“贵”的性质是肯定的,所娶之妻来自大国,其地位自然就尊贵;来自小国,其尊贵程度则相对弱一些。若正式聘的两个妃子皆来自大国,其尊贵程度就差不多相等。另一方面,商代实行的是方国联盟制,商王会利用婚姻来巩固自己在方国联盟中的地位。而聘娶重要的、有实力的大国之女为妻自然会加强商王在方国联盟中的地位和权力。这也是商王实行“并后”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既然商代实行“并后”制,那么兄弟相及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并后”制中几个正妻的地位相当,其子的地位也就相当。他们轮流执政当王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商代实行“并后”制,自然兄弟相及而任王的现象就多;兄弟相及的现象一多,自然就会发生王位的争夺现象。所以《史记·殷本纪》说:“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商代兄终弟及现象和秦国春秋以来君位继承现象十分相似。《史记·秦本纪》谓秦武公死后,“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封平阳。立其弟德公”;秦宣公死后,“生子九人,莫立,立其弟成公”;“[秦]成公立四年卒。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缪公”;等等。秦国诸侯时秦武公、宣公、成公皆有儿子,特别是秦宣公有九子,秦成公有七子,却均不立,而立其弟。这与殷代继统法十分接近,可以互相印证。

殷代从康丁到帝辛时代便一直实行父子相继制。而且在这个时代已经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从殷代晚期的青铜器铭文中出现了“太子”,这“太子”是在世先王建立了储君。例如:

辛巳,王饮多亚庭,享京丽,锡贝一朋,用作太子丁□。

(《三代吉金文存》6.49.1)

王锡小臣缶湡积五年,缶用作享太子乙家祀奠。□父乙。

(《三代吉金文存》3.53.2)

(《啸堂集古录》14.2)

上文中的“太子”,应即嫡长子,商王在生前便立嫡长子为“太子”,亦即储君。李学勤曾指出“缶用作享太子乙家祀奠”中的“太子”是“帝辛已死的太子”;并指出上引后一例中“太子赐东□贝”中“太子”是“帝辛生存的太子”。[6]这些都说明嫡长子继承制已经产生了。在文献中也有反映,《吕氏春秋·当务》说:“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其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而《史记·殷本纪》说:“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另外,《孟子·告子上》篇曰:“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微子启,王子比干。”显然,纣与微子启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说法:依《殷本纪》之说,启为兄却为庶子,纣为弟却为嫡子;依《吕氏春秋》之说纣与启为同母,而启长纣幼,生启时尚为妾,生纣时已贵为后,因太史力保而立纣为太子;而依《孟子》之说,则微子启是纣的叔父。这三说尽管差别甚大,但从这些叙述中,可知殷代末期嫡长子继承制已经建立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二、周代父子相继制与立贵原则的实践

西周时期的君位继承制度,以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典范化的模式,并有与之相配套的宗法制度及其分封制度,因此西周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度是十分规范的。依《史记·周本纪》所载,周代自武王立国,其中西周时期成、康、昭、穆、共(恭)、懿、夷、厉、宣、幽诸王,皆为父子相承制,只有共王和孝王为兄弟相及,而且孝王安插于其侄周懿王之后。东周春秋时代周王世系,桓、庄、釐、惠、襄、顷、定、简、灵、景、敬,也都是父子相传,只有平王与桓王是以祖孙相承,匡王与定王为兄弟相及。但周平王与桓王祖孙相承方式,是先王太子去世后为宗法制所认为是典范的继承方式。《礼记·檀弓上》曰: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仲子免其孙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

鲁国公仪仲子死后,因嫡长子已死,便立其他的次子为继承人,这件事遭到檀弓的反对,而子服伯子却认为这样做合乎“古之道”。后来子游就这件事请教孔子,孔子认为应当立孙。陈澔《礼记集说·檀弓上》说:“適[嫡]子死,立適[嫡]孙为后,礼也。”依此可知周代的嫡长子制继承方式已把继承制度绝对化,先公先君死后,嫡长子已死,那么嫡孙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幼小,立弟的方式是权宜之计。但这样的权宜之计也是为周礼所不容的。因为立弟这种例子一开头,便会引起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因此孔子斩钉截铁地说:“否,立孙!”表现了周代嫡长嫡孙继承制的绝对化。《公羊传·隐公元年》也说:“桓幼而贵,隐长而卑……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说,在嫡子中立长子则不看他是否贤明,在众子中则看谁为贵为王后(或诸侯、卿大夫的正妻)的儿子,并不看重谁的年长。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解决诸子纷争君位的矛盾:君位是先天决定的,谁为正妻之子且为长子便是将继位的储君,并不看谁更贤明有德;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在众庶子之中选立接班的君主,则看谁更年长,不用再比看贵贱与否和贵贱程度。总之,周代嫡长子继承制为了避免君位纷争,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可实施操作的制度来安排决定君位继承人的人选,而不管储君人选本人的素质、才能及德行优劣,完全按既定的、机械的模式去操作运行。这样的继承制度虽然牺牲了在众子中选贤择才的优点,但确实保证了国家的稳定与安宁。西周春秋时代周王室的继承接班都是在和平的情况下平稳地过渡,减少了不必要的争夺与纷乱。从西周到战国时代,周共有30余王,大致皆依父死子继、嫡长相承的模式来传位接班,其嫡长继承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周代的宗法制是从嫡长制产生出来,又保证了嫡长制的有效运行。由此政权便和族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君统和宗统合二为一。在这种制度下,嫡长继承是纵的方面,宗法关系是横的方面,纵横交错,相得益彰,从而使周代的政治处于一种良性的循环之中。按宗法制度,一个宗族大至一个国家,嫡长子是君权的继承人,他同时又为大宗宗主;在一个诸侯国家乃至天下,握有君权,政治地位最高;而在宗族中又有宗族大权,族中的地位亦最高。天子诸侯其余支子分为小宗,对天子诸侯他们为小宗,在自己支族之中又为小宗,具有继承权和主祭权,也是政权与宗权合二为一。下至士也是如此。依此一而再、再而三地分封,整个统治阶层形成主次分明、贵贱有等、上下相互统属的金字塔式的统治结构。这样,大小有定,高低无争,有效地巩固了周代的政治权力。

我们在前面谈过,殷代已有初步的宗法贵贱的等级关系,但远未形成像周代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有人以为殷墟甲骨卜辞中的“大示”、“小示”就是周代的大宗、小宗,这是不对的。周人宗法的特点就在于严嫡庶之辨。王国维认为周人严格嫡庶之辨,然后才有宗法[7],这是完全正确的。殷代没有严格的嫡庶之辨,所以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有的学者把宗法制度与氏族组织原则或者说氏族制度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对的。宗法制度虽与氏族组织、祭祀制度有些关系,但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周代的宗法制度主要是在嫡长制基础上产生出来,并为维护新型土地分封制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制度。

周代在成王之前并未形成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礼记·檀弓上》伯子所说:“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另外,《史记·周本纪》说:“古公有长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少子季历,季历娶太任,皆贤妇人,生昌,有圣瑞。古公曰:‘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长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历以传昌,乃二人亡如荆蛮,文身断发,以让季历。”古公亶父在当时看到幼子季历与殷人通婚[8],认为这样可提高周人的地位,“我世当有兴者,其在昌乎?”决定让太伯、虞仲、季历三人兄弟相及最后以传季历之子昌,而太伯、虞仲不愿做这样过渡式的君王,太伯三以天下让[9],最后同虞仲逃到荆蛮之地,让季历登位以遂古公心愿,这些事实说明从古公到武王时代嫡长子继承制并未完全建立起来。

周代嫡长子继承制大概是周公的杰作。小邑周在战胜大邑商之后,天下未定,开国之君武王却以正当盛年——只有54岁抱憾而亡[10],在武王去世之前,他曾建议让周公以兄弟相及的方式即位。《逸周书·度邑》篇中武王对周公说:“汝维幼子,大有知[智]……乃今我兄弟相后……”“兄弟相后”就是兄弟相及。而周公听到武王此语,惊恐以至泪下,“叔旦恐,泣涕共[拱]手”。《书·大诰》曰:“洪维我幼冲人,嗣无疆大历服……绥予曰:‘……不可不成乃宁[文]考图功”,“以予敉宁[文]武图功”。“宁[文]考”即文王,“宁[文]武”即文王、武王。《大诰》又说:“殷小腆,诞敢纪其叙,天降威,知我国有疵,民不康,曰予复,反鄙我周邦”,显然这说的是武庚叛周的故事。依此看来,《大诰》中的“王”即周公。另外《康诰》也说:“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其中的“王”也应为周公。《荀子·儒效》篇明谓周公屏成王、及武王而称王:“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履天子之籍,负扆而坐,诸侯趋走堂下。”然而就在周公摄政称王期间,自认为比周公年长的管叔煽动流言:“武王既丧,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于国曰:‘公将不利于孺子’”[11];并和蔡叔等弟参与武庚作乱,周公率军东征平定了武庚与管蔡诸弟的叛乱。“周公行政七年,成王长,周公反政成王,北面就群臣之位”[12],而在周公致政成王之前,传说周公“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13]。周公制礼作乐之中应该包含嫡长子继承制、宗法制度等内容。周公不仅制定了嫡长子继承制,而且亲自实践,制礼作乐后便“致政成王”。这种以身作则的行为保证了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等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使这些典章制度成为周代世世不祧之范式。

周代嫡长继承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立贵的原则。立贵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容易操作运行的,立贵原则是根据母后身份来确定,只要贵为君后,其长子便被立为太子。但是客观的情况又往往不利于嫡长子,例如,(1)元妃已去世或失宠,次妃受宠,其原立太子的地位便十分不稳。如周幽王的王后为申侯女,其长子宜臼(即后来周平王)被立为太子。幽王后来宠爱褒姒,褒姒生子伯服。周幽王便废申后和太子宜臼;以褒姒为王后,以伯服为太子。春秋时晋献公伐骊戎,获骊姬以归,立为夫人,生奚齐。于是太子申生失宠,而打算立奚齐为太子。[14](2)先王先君去世之时,嫡子太幼小,便有废嫡立庶的可能。据《左传·文公四年》,鲁文公即位四年从齐国娶出姜——即后来的哀姜,到文公十八年时,文公去世,哀姜两个嫡子被杀,哀姜归齐。《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述此事说:

(鲁)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长而属诸襄仲……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将行,哭而过市,曰:“天乎!仲为不道,杀適[嫡]立庶。”市人皆哭。鲁人谓之哀姜。

按《左传》所述,哀姜为鲁文公元妃,所生恶及视为嫡子。敬嬴为文公二妃,即次妃,生鲁宣公。这次废嫡立庶,固然是由于敬嬴与襄仲勾结而成事。但不可否认,鲁文公娶哀姜晚,且不如敬嬴受宠,生二子恶与视最大不过13岁,嫡子幼小,这也是废嫡立庶的重要原因。又,《左传·文公六年》曰:“八月乙亥,晋襄公卒,灵公少,晋人以难故,欲立长君。”晋国在晋襄公死后,晋灵公当进年幼,而晋国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打算立年长的庶子为君。可见这些废嫡立庶时年龄也是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管是元妃与太子失宠而废嫡立庶,抑或是先君去世时太子幼小而废嫡立庶,这些做法都是不合周代礼制的,是为守礼者所坚决反对的。再以晋襄公死后选立新君的情况来看,或推辰嬴之子公子乐,或推杜祁之子公子雍。在这时晋襄公嫡夫人大闹朝廷:

穆嬴日抱太子以啼于朝,曰:“先君何罪?其嗣亦何罪?舍嫡嗣不立,而外求君,将焉寘此?”出朝,则抱以适赵氏,顿首于宣子,曰:“先君奉此子也而属诸子,曰:‘此子也才,吾受子之赐;不才,吾惟子之怨。’今君虽终,言犹在耳,而弃之,若何?”宣子与诸大夫皆患穆嬴,且畏偪,乃背先蔑而立灵公,以御秦师。[15]

从这一段记载可知,晋襄公死后,尽管晋灵公很小,晋国恐不足担当大任而谋选年长者庶子为国君。但穆嬴是晋襄公的嫡配夫人,其子按立嫡制理应为晋君,她便上朝廷并上当时晋国的正卿赵盾家里,理直气壮地一闹,其子灵公便名正言顺地成为新君。依此来看,立嫡制在当时已成为制度,尽管当时太子十分幼小——仍在穆嬴的怀抱之中,尽管当时晋国与楚国的争霸斗争十分激烈,仍不得不按宗法立嫡制立仍在襁褓之中的灵公为晋君。这说明立嫡制在当时已成为立新君时主要的原则。

另外,从秦国早期历史也可以看出这一立君原则的重要作用。《史记·秦本纪》曰:

非子居犬丘,好马及畜,善养息之。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马于汧渭之间,马大蕃息。孝王欲以为大骆適嗣。申侯之女为大骆妻,生子成为適。申侯乃言孝王曰:“昔我先郦山之女,为戎胥轩妻,生中潏,以亲故归周,保西垂,西垂以其故和睦。今我复与大骆妻,生適子成。申骆重婚,西戎皆服,所以为王。王其图之。”于是孝王曰:“昔伯翳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赐姓嬴。今其后世亦为朕息马,朕其分土为附庸。”邑之秦,使复续嬴氏祀,号曰秦嬴。亦不废申侯之女子为骆適者,以和西戎。

秦先祖非子时始受土命姓受氏。非子居犬丘因善养马而为周孝王在汧水渭水之间牧马,牧马有功,周孝王打算立非子为秦祖大骆的嫡长继承人。但大骆的正妻是申侯之女,申为侯爵,其女天生而贵,所生之子名成,自然是嫡子。一是功臣,有周孝王撑腰;一是嫡子,有申侯撑腰。但废嫡立庶毕竟名不正,言不顺,周孝王只得向申侯让步,仍让申侯之女所生的成为大骆嫡子承父业,另外赐非子秦邑,赐姓为嬴,为周孝王养马。从此例可见,嫡长制在继承制度中有相当的重要性,即使在王权的干预下也未能失去作用。如果破坏这一基本原则,便被认为是非礼行为。

周代立贵制是君位继承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但“贵”是子因母而贵,而母贵是根据母方国家的地位来决定的。母方国家的地位在西周春秋时代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晋怀公圉初为太子而为人质于秦时因母国被灭而为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史记·晋世家》说:

(晋惠公)八年,使太子圉质秦。初,惠公亡在梁,梁伯以其女妻之,生一男一女。梁伯卜之,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为圉,女为妾。十年,秦灭梁……十三年,晋惠公病,内有数子。太子圉曰:“吾母家在梁,梁今秦灭之,我外轻于秦而内无援于国。君即不起,病大夫轻,更立他公子。”乃谋与其妻俱亡归。

太子圉虽被晋惠公用占卜立为太子,后到秦国做人质。因为母家梁国被秦国灭亡,而父惠公在生病之际,太子圉感到其母国已亡,已失去外援,不回国内便有被废掉的危险,后来便悄悄地逃回晋国,保住了地位,晋惠公死后,太子圉便被立为晋君,这就是晋怀公。

在君王多妻妾的先秦时代,这些妻妾来自各诸侯国。如果妻妃母国的地位相当,元妃太子的地位则不巩固。在诸侯国中,被预立为储君太子的君子往往与大国联姻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如果太子没有这种与大国联姻的外援,地位则岌岌可危。春秋时郑太子忽便是这样。《史记·郑世家》说:

(郑庄公)三十八年,北戎伐齐,齐使求救,郑遣太子忽将兵救齐。齐釐公欲妻之,忽谢曰:“我小国,非齐敌也。”时祭仲与俱,劝使取之,曰:“君多内宠,太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所谓三公子者,太子忽,其弟突,次弟子亹也。

四十三年,郑庄公卒。初,祭仲甚有宠于庄公,庄公使为卿;公使娶邓女,生太子忽,故祭仲立之,是为昭公。

庄公又娶宋雍氏女,生厉公突,雍氏有宠于宋。宋庄公闻祭仲之立忽,乃使人诱召祭仲而执之,曰:“不立突,将死。”亦执突以求赂焉。祭仲许宋,与宋盟。以突归,立之。昭公忽闻祭仲以宋要立其弟突,九月丁亥,忽出奔卫。己亥,突至郑,立,是为厉公。

厉公四年,祭仲专国政。厉公患之,阴使其婿雍纠欲杀祭仲。……厉公出居边邑栎。祭仲迎昭公忽,六月乙亥,复入郑,即位。

郑庄公时所立太子忽为邓国女所生,其弟突是庄公娶宋国贵族雍氏之女所生,忽与突母家地位相去不远,这正是祭仲担心太子忽地位不稳的原因。故建议太子忽答应齐釐公的嫁女要求。正因太子忽未答应与齐女通婚的要求,祭仲所担心的情况果然发生了。宋庄公逼郑国执政大臣祭仲答应立宋雍氏女之子突为郑君。这些事实说明了立贵制也并非绝对的,立贵制是看母家的地位,但母家的地位是会变化的,嫡子与庶子母家地位也有可能是相当的,甚至庶子母家地位高于嫡子母家,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太子或君位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