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中礼和仪二字常常连用:《诗·小雅·楚茨》有“礼仪卒度”、“礼仪既备”。因礼和仪常连用以至于有人认为“礼”、“仪”同义,这是不对的。周礼中礼、仪区别甚严,“仪”是形式,“礼”是本质内容。《左传·昭公五年》:“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鲁侯焉知礼!’公曰:‘何为?自郊劳至于赠贿,礼无违者,何故不知?’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这就是说,“郊劳”和“赠贿”只是“仪”,也就是礼的形式。那么,礼的内容是什么呢?《礼记·郊特牲》说:“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依此可知,礼的“义”是很难了解的;而了解礼的义——内容,并且牢牢地遵守它,天子便可以治理天下了。
周礼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亲族血缘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亲亲”;二是社会政治方面的关系,前人称之为“尊尊”。亲亲与尊尊贯彻着严格的等级制原则,它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凭此工具,统治阶级可以维护从士到天子卿大夫范围之内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礼记·中庸》说:“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礼只对贵族阶级而言,庶人以下的阶层则无礼可言,故《礼记·曲礼上》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说,礼与刑都各有应用的范围,礼只在庶人以上阶层运用,庶人阶层以下则不用礼仪;刑法只用在大夫阶层以下,大夫阶层以上则不用刑法。这也与“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原则基本一致。
在礼仪等级制度中,“亲亲”讲的是亲族宗法制度;“尊尊”讲的是贵族爵禄制度。前者是亲属关系,后者是政治关系;前者是宗统,后者是君统。
一、宗法制度与礼制等级
宗法制度反映统治阶级亲族内部的等级秩序与继承制度。
宗法起源于商代,在殷墟卜辞中,我们常见“大宗”、“小宗”,如:
己丑卜,在小宗,又勺岁,自大乙。
(《合集》34047)
这些“大宗”、“小宗”是指宗庙,而且是专指合祭先王神主所设的宗庙。[2]另外卜辞中还有“大示”、“小示”、“下示”,另外还有“上示”。大示、小示与大宗、小宗是不同的。大示与上示义同,是指上甲与大乙、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五个日名前冠以“大”字的先王神主,而小示是旁系先王的神主,下示是指中丁以后的直系先王。[3]在这种集合神主宗庙中,对神主按位置次序进行排列分类。
在卜辞中可见商代晚期先王先妣宗庙中直系先王有自己单独受祭的宗庙,所受的祭祀与旁系先王相比则更为丰盛,同时直系先王的配偶也有自己单独的宗庙或其他祭所,并进入周祭系统,而旁系先王的配偶则基本不入祭。如出组祖庚祖甲卜辞中有“母辛宗”(《合集》23520),廪辛、康丁卜辞有“即宗于妣辛”(《合集》27566)、“妣辛祕”(《屯南》2538),母辛与妣辛均是指武丁之妃。这些现象说明了在殷商时代已基本产生了宗法制的雏形,因为宗法制首先要严格区分嫡庶关系。殷商时代是做到了这一点,因为区别直系先王与旁系先王也就是区别了嫡庶关系。
但商代并无像周代那样的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因为周代宗法制度的“亲亲”观念是实行依亲属关系的远近来排列亲疏。《孟子·离娄下》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谓君子小人恩泽福利,满五世则除尽。《礼记·丧服小记》亦谓:“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杀”是递除、递减之义。所谓“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是说直属亲属关系,从自己开始,上父、中己、下子,合起来为三;上父与祖父,下子与孙,合则为五;上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子、孙、曾孙、玄孙,合则为九。向上则亲属关系越来越远,向下亲属关系也是越来越远。周人的这种亲属关系丧服制度显然与商代不同。因为依《礼记·王制》等记载,体现宗法关系的周人丧葬制度规定“天子七庙”,而卜辞中所见殷人直系先王的宗庙可以世代保留,未见有毁庙之制。如武丁宾组卜辞有唐宗(大乙宗)、大丁、祖丁宗。说明武丁时代先王诸宗同时存在,直系先王的宗庙并未用毁庙迁主之制。依此看来,商代的宗法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仅仅出现了宗法关系的一些萌芽。
在西周时期已建立了十分健全的宗法制度。在这种宗法制度下,周天子自为大宗,世世相传,每代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这就是“大宗”。其同母弟和部分庶母弟分封为诸侯,这些诸侯对周天子则为“小宗”。每一代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为第二代诸侯,奉始受封的始祖为“大宗”。而诸侯在他所受封的封疆之内册封其子弟、姻亲为卿大夫,这对诸侯来说是“小宗”。每代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受田为“士”,为“小宗”。士的嫡长子为士,其余诸子则为庶人。除周天子这一大宗之外,其余的大小宗均是相对而言。诸侯对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国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他的族内却为大宗。大宗必为始祖的嫡长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礼记·大传》谓:“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继承始祖的嫡长子孙代代相承,永远供奉始祖,所以大宗“百世不迁”,永远是大宗;而一个大宗之内的小宗不断繁衍,越来越多,到了第五代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另立门户。故《礼记·丧服小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别子是对嫡长子而言,也就是嫡长子之弟。“别子”的宗子世世代代继承下去,所以说“继别为宗”,这新立的宗对后世子孙来说是大宗。别子的地位是不变的,别子之子,除嫡长子之外,而且亦未受封的话,只能是小宗,这小宗是五世而迁。也就是说,过了五世,同族人分离,不服丧服,不再认为是同族关系。所以说,“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每个人有自己的父、祖、曾祖、高祖,因此“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而且,宗法制规定,一旦变为庶人,则体现礼制精神的宗法关系也就被取消了。《礼记·丧服小记》云:“庶人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人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依此可知,庶人被取消了祭祀的所有权力,大概庶子中除个别任一定职位并受封者外,实已等同于庶人了,而周礼规定:“礼不下庶人”,所以庶人祭祀的权力被取消得一干二净。
周礼中宗法关系与政治关系是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宗统与君统是合二为一的。《诗·大雅·板》云:“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的是诸侯,“大宗”,郑注云:“王之同姓之適(嫡)子也”,前者说的是政治关系,后者说的是宗法关系。可见天子是以宗法关系来统率同姓诸侯的,并把这些同姓诸侯国作为周天子王畿的屏障来看待,反映了宗统与君统的高度统一。汉儒曾把君统与宗统分开,谓“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是不对的。《左传·文公二年》谓:“宋祖帝乙,郑祖厉王”,《襄公十二年》又谓:“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胙、祭,临于周公之庙”,正是诸侯以天子为祖的例子。在西周人眼中,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就是同姓诸侯与王朝卿士的大宗;而诸侯在其封国之中,也是同姓各宗族枝叶的大宗主干。周人之所以称镐京为宗周,大概是认为姬姓诸侯的大宗是在这里命名的。陕西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谓:“万年保我万宗”;而盠作的另一盠方彝铭文中则谓:“万年保我万邦”。“万宗”是对宗统而言,“万邦”是对君统而言,亦可见宗法关系与君臣关系的统一。
二、爵禄制度与礼制等级
《孟子》与《礼记》中都谈过周代的五等爵位制,二者所说也大同小异: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孟子·万章下》)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礼记·王制》)
上面两书所言虽有差异,但基本是相同的。关于周代五等爵之说,近代学者曾加以怀疑。但最近有学者依据金文及文献资料,认为周代爵制是确实存在的。我们认为周代是否有五等爵,或如《孟子》所说天子、公、侯、伯、子男,或如《王制》所说公、侯、伯、子、男,或如最近有人考证的五等爵就是畿服制的侯、甸、男、采、卫,虽不能断定有几等以及各等的内容,但爵位与爵等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西周金文令彝铭文谓:“暨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书·酒诰》谓殷制“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可知殷制和周初爵等有侯、甸、男、卫等。西周金文中散见的还有公、侯、伯、子等爵称。例如,夨令鼎铭有“周公”,毛公鼎铭有“毛公”,夨令簋铭有“丁公”、“楚伯”,噩侯鼎铭有“噩侯”,表鼎铭有“邢侯”,班簋铭有“毛伯”、“虢公”、“吴伯”、“吕伯”,卯簋铭有“荣伯”,羌伯簋铭有“益伯”、“羌伯”,召伯虎簋铭有“召伯”,太保簋铭有“录子”,等等。另外,《尚书》中也记有西周贵族爵位,如《顾命》有毛公、毕公、卫侯、芮伯、彤伯,而周公、召公在《周书》中常见;《诗·崧高》中有申伯、召伯;《韩奕》中有韩侯;《江汉》中有召公;等等。从金文与文献资料看,西周时期爵位爵等制应该是存在的。按西周金文趩簋铭文曰:“王呼内史令[命]趩更祖考服。”这里所说的“服”就是爵位等级的标志,这种爵位的“服”大概是代代相传,但这种传递需要通过再次册命的礼仪来进行肯定。金文中的再次册命爵服与《礼记·祭统》中所记卫孔悝鼎铭的册命相同:
六月丁亥,公假于大庙。公曰:“叔舅,乃祖庄叔,左右成公。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奔走无射[厌]。启右献公,献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乃考文叔,兴旧耆欲,作率庆[卿]士,躬恤卫国,其勤公家,夙夜不懈,民咸曰:‘休哉!’”公曰:“予女铭,若纂乃考服。”悝拜稽首曰:“对扬以辟之勤大命。”施于烝彝鼎。
从卫孔悝鼎铭看,孔悝的祖父庄叔,父亲文叔均因勤卫公室有功,均“纂乃祖服”,为卿士之爵服,后孔悝亦“纂乃考服”,继承父亲卿士之爵服。说明孔悝家族世世代代继承卿士的爵服。卫孔悝鼎今已失传,但《礼记·祭统》篇所记铭文与今出土铭文的册命形式、行文式样完全相同,是完全可信的。
贵族等级制每个相邻的等级之间都存在着君臣关系,这种君臣关系即人身隶属关系。《左传·昭公七年》载楚国芋尹无宇之语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就是说,王以公为臣,公以大夫为臣,大夫以士为臣,上一级贵族总是统治着下一级贵族。从礼制名分上看,每一个等级在礼器上有明显的差别,《礼记》上这种差别的记述是屡见不鲜的:
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天子之席五重,诸侯之席三重,大夫再重。
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
(均见《礼记·礼器》)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均见《礼记·王制》)
周代的礼制是否有这么整齐划一的规定,尚属疑问。但周代爵等之间的差别肯定是存在的。这种等级差别就是名分,孔子讲“正名”,目的就是要纠正君臣、父子的名分。《礼记·曲礼》曰:“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就是说,君臣上下的关系,父子兄弟的关系,必须依礼制的约束才能确定下来,有条不紊;没有礼制的约束,则混乱不定。《左传·隐公元年》载:郑庄公在其母的要求下,把京分封给同母弟共叔段,郑庄公的大夫祭仲说:
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
按祭仲所言周制,诸侯国之中的封国城区,大的只有诸侯国都的1/3,中等的1/5,小的只有1/9。而郑庄分给其弟段的城区大概已超过规定的礼制中最大的1/3,因此祭仲认为这是不合礼制的。其他不合礼制的情形还有:
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三家者以雍彻。子曰:“‘相维辟公,天子穆穆’,奚取于三家之堂?”
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均见《论语·八佾》)
诸侯之宫县而祭以白牡,击玉磬,朱干设锡,冕而舞大武,乘大辂,诸侯之僭礼也。
(《礼记·郊特牲》)
按周代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贵族,在祭祀、盟会、昏丧、朝聘、衣服、车马、宫室、器物、音乐、舞蹈等方面均有严格的等级制,一旦越过规定的等级界限,便是僭礼。这充分说明等级礼制是为巩固周代贵族阶级统治秩序服务的。
三、宗法与礼制等级的破坏
自“共和行政”之后到西周灭亡,周天子地位下降,威严扫地,诸侯一天天强大起来。“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西周,依宗法关系,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卿大夫为“小宗”的“小宗”,形成了宝塔式的权力结构,天子则在这个权力结构的最上层。天子统治诸侯,诸侯统治卿大夫,大夫统治士,一系列的礼乐制度以及日常生活的用具用品也形成不同的等级。而到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卿大夫世族的力量日益扩大,由于公室衰败,而卿大夫这些“小宗”由于宗族枝叶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便逐渐变成了势力强大的“大宗”。
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和礼制的崩坏原因是典型的“尾大不掉”形成的。由于诸侯在经济军事方面的力量越来越强,可以吞并小国,征伐其他诸侯国家,天子无力干涉,天子统治天下的时代成为过去。随着卿大夫在经济、军事方面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依附卿大夫的民众百姓越来越多,于是诸侯大权旁落,大夫专政的局面便形成了。《左传·昭公三年》晏子与叔向曾谈论过齐公室与晋公室的衰落及大夫日益强大的情况:
叔向曰:“齐其何如?”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也。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山木如市,弗加于山;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叁]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屦贱踊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之?……”叔向曰:“然。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雠。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谗鼎之铭曰:‘昧旦丕显,后世犹怠。’况日不悛,其能久乎?”
从上叔向所言可知晋公室已衰落的情况:“公乘无人”,说明晋侯已失去对军队的统治能力与权力,“公室之卑”,“政在家门”,说明晋侯公室已衰落不堪,而政治权力已落入卿大夫手中。
问题是这些公室是如何衰落下去的?叔向谓公室奢侈无度而失去民心,晏婴谓齐侯失民、陈氏得民而公室衰败,私门兴盛。这实际上反映了卿大夫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能够用轻徭薄赋甚至无息无利、还能给民众许多好处的方式尽量使民众百姓依附,私门则力量更强大,公室便成了空架子。
卿大夫阶层经济和政治实力的不断增强,反映了宗法分封制自身存在着致命的痼疾。按照宗法关系所实行的分封,君主对臣下“胙之土而命之氏”,他们实际上也成了有土地、有宗族的封君。他们一旦建立了自己的宗族,尽管他们对大宗君主的诸侯是小宗,但到自己的小宗族中却成了本族的大宗宗子,在封地之中是有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实权的君主。在卿大夫这块封地之中,诸侯对经济、政治方面都没有力量直接去支配。卿大夫可以在他得到的封地中筑城并建立宗庙,对这块封地上的私臣、私徒属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诸侯君主无权干预卿大夫对自己封地上私臣和人民的处理和统治权。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晋祁胜与邬藏通室,祁盈将执之,访于司马叔游。叔游曰:‘《郑书》有之:恶直丑正,实蕃有徒。无道立矣,子惧不免。……姑已,若何?’盈曰:‘祁氏私有讨,国何有焉?’遂执之。”祁盈是晋国卿大夫,他代表自己祁氏家族要逮捕祁胜与邬藏,去向司马叔游征求意见,叔游建议他放了这二人。祁盈说“祁氏私有讨,国何有焉”,杜预注云“言讨家臣,无与国事”。依祁盈看来,祁胜和邬藏是他自己的家臣,与诸侯国君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他自己可以处理他的家臣。而卿大夫的族人家臣如果背叛自己的宗族宗子,而直接效忠于诸侯国君,这是不合礼制的。《左传·昭公十二年》记述鲁大夫季平子执政后,对家臣南蒯不好,南氏打算“出季氏而归其室于公”、“以费为公臣”。但这种做法在当时被认为是有罪的:“家臣而欲张公室,罪莫大焉!”即使南氏表明自己是为了加强公室的实力,但他这么做却背叛了自己直接的主子。而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他与公室国君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正是由于这种宗法封建制的特点,随着卿大夫自己宗族势力的日益膨胀及经济实力的日益增强,便和公室争夺民心,扩大依附民众,于是便出现了“陪臣执国命”的现象。如齐国的陈氏专齐国之政,晋国六家专政,后相互吞并,仅剩下三家。
在春秋末期,诸侯公室与卿大夫的私室之间的斗争已明朗化,不是公室战胜私室,便是私室取代公室。齐晋便是私室取代公室,在此姑且不论。而其他诸国,以公室战胜私室,无不是彻底放弃“宗法分封制”,而用中央集权制的方式巩固其政权。如鲁、郑二国就是这样。以鲁国为例,可知公室与掌实权派斗争的激烈性。从鲁庄公死后,他的三个弟弟互相争权,后来季氏胜利,便立鲁僖公,因拥立之功受惠及汶阳封地并为鲁国正卿,三家并立而以季氏为首。鲁文公死后,东门氏杀適[嫡]立庶,政权在一段时间内为东门氏所掌。鲁宣公死后,季文子便驱逐东门氏,从此政权便转到三家手中。数世“政在季氏”。后三家通过“作三军”及“舍中军”,三家尽分公室的军赋而“贡于公”,于是鲁侯从此只有“公徒”,即“卒列无长”。势力和三家相比衰弱多了。鲁昭公末年,图谋废季氏,三家联合起来进攻鲁昭公,昭公出奔死了。到战国时,鲁公室借季氏内乱和三家内部不团结,借越国军队消灭季氏,去掉了季氏的势力,孟氏、叔氏两家也衰微了。这样鲁国从鲁穆公时代开始,国君的力量加强,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形式也就巩固了。
因此,西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的崩溃、破坏是势所难免的。不管是卿大夫还是诸侯国都已觉得宗法分封制难以再继续实施下去了。在当时,各国对官爵,多数不再用封土方式赐命,而是用供谷禄的方式。《史记·孔子世家》载:“卫灵公问孔子居鲁得禄几何?对曰:‘奉粟六万。’卫人亦致粟六万”;《论语·雍也》:“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宪问》:“邦有道,谷。邦无道,谷,耻也”。孔子及其弟子仅受谷禄却没有封土,已由宗法分封制下的卿大夫变为官僚性质的官吏。而任用官吏也由原宗法制下只能任用同姓同族的贵族子弟,即所谓的世卿世禄制,变为用贤用能。这些现象表明宗法制及礼乐等级制的崩溃。礼崩乐坏;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卿大夫僭礼现象亦屡见不鲜。宗法分封制崩坏了,为其服务的意识形态——礼制等级观念当然也失去其存在的理由,它必将为新的意识形态,维护中央集权制的思想观念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