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1 / 1)

一、婚姻礼仪与婚姻风俗

明朝建立后,朝廷虽然按照封建礼制的要求,对天子的纳后、皇太子的纳妃、亲王的婚礼、公主的婚礼、官员的婚礼、庶民百姓的婚礼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就明代实际存在的婚姻制度来看,仅有宗室和诸王遵奉,而其他各个阶层的婚嫁行为并没有受到它的严格控制,法令规定形同虚设。特别是明朝中后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开始追求婚姻的自由、**的美满和个性解放,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为人们所淡忘。收婢、纳妾、重婚、嫖娼、男宠等盛为时尚。在少数民族地区,其婚嫁习俗,亦未受到明朝廷的礼制限定,仍然保留着自己的习俗。

等级制度与婚礼 明代的等级婚制主要分为帝后的婚姻及婚礼、宗室的婚姻及婚礼、品官的婚姻及婚礼和庶民百姓的婚制。

帝后的婚姻礼仪:明代皇帝的婚姻,礼仪之繁缛、规模与声势之宏大,备办礼品之丰厚,动用人力之浩大,都是其他阶层无法相比的。帝后婚礼的最大特色是华贵、典雅及隆重。明代天子纳后,基本上是依照古代六礼的程序进行的,要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告期和发册奉迎之礼,但天子无亲迎之礼。相亲阶段包括纳采和问名,定亲阶段是纳吉和纳征,成亲阶段是告期,发册奉迎。完婚之后,要拜见皇太后,还要接受百官、亲王及内命妇和外命妇的庆贺。最后,帝后要行盥馈礼仪,婚礼方告结束。

天子在行纳采、问名礼前,要择吉日遣官祭告天地宗庙。至期,陈设御坐、制案、节案、卤簿、彩舆,中和大乐如仪。礼部陈礼物于丹陛上和文楼下。皇帝冕服升座,百官和正副使朝服行礼,执事官举制案、节案由中门出来,礼物随后,均放置丹陛中道。这时传制官宣制曰:“兹选某官某女为皇后,命卿等持节行纳采问名礼。”正副使奉命行礼,皇帝起驾回宫,正副使取节及制书放置彩舆中,由仪仗大乐前导,出大明门,释朝服,乘马前往皇后府第相亲。皇后府第也设相应礼仪恭候正副使者到来。使者到来时,引礼导入幕次,执事官陈礼物于正堂,使者奉制书于案。礼官先入,主婚人朝服出迎,礼官曰:“奉制建后,遣使行纳采问名礼。”主婚者、使者捧制书及节到正堂,置于案上,主婚者行礼,跪于案前,正使取纳采制,宣后授主婚者;副使取问名制,宣读授主婚者。主婚者接制置于案上左右。执事举表案授主婚者。主婚者将表授正使,并将它置彩舆中。仪式完毕,主婚者酒馔款待使者。使者返回时,主婚者要送至大门外。使者随彩舆由大明门左门,到奉天门外,以表节授司礼监,复命。

明代天子是无奉迎之礼的,奉迎皇后的差事都是派使节去完成的。到时礼部陈雁及礼物于丹陛上,内官监陈皇后卤簿车辂于奉天门外。正副使将册宝置彩舆中,随即到达皇后府第。礼定官宣读册宝,说明奉迎。然后女官以九龙四凤冠棉衣进皇后,内官陈仪仗于中堂前,设女乐于堂下。皇后具服出阁,诸香案前,向阙立,行四拜礼。接着是宣册、宣宝礼仪;正使宣奉迎制,副使进雁及礼物,主婚者跪受,使者行礼拜出。其余如初仪。女官奏请皇后出阁,向父母告别,升舆而出。其仪仗是大乐前行,次为彩舆,正副使随之,由大明门中门入宫。百官朝服班迎于承天门外,皇后至午门时,鸣钟鼓,停卤簿。正副使复命。仪仗女乐前导,皇后进奉天门,至内庭幕次,皇后出舆,由西阶进,皇帝由东阶降迎于庭,揖皇后入内殿。帝后诣更服处更衣,皇帝具衮冕,皇后更礼服,同到奉先殿行谒庙礼。还宫,行合卺礼,帝更皮弁升内殿,后更衣从之,东西相向。接着是烦琐的进酒、进饭礼仪,女官以两卺酌酒,帝后合和以进。还宫帝后易常服。次日早,帝后行四拜礼,谒见皇太后。第三天早晨,帝服冕服,皇后穿礼服,同到皇太后宫,行八拜礼。接下来是帝后接受内亲属及六尚等女官的八拜礼;各监局内宫内使也行八拜礼。并颁诏告知天下。第四天清晨,皇帝服衮冕升华盖殿,接受亲王、执事官及百官的进贺礼;皇太后及皇后各礼服升座,接受亲王及内外命妇的贺礼表笺。第五天帝后行盥馈礼,还有些繁杂的礼仪。帝后的整个婚姻礼仪至此方告最终完成。

宗室的婚姻:宗室的婚姻礼制,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洪武到宣德,后期是正统以后。明代前期的皇帝通过宗室的婚姻,联姻文武勋贵,试图以血缘和裙带的关系来达到屏藩室的目的。其特点是:第一,太子、亲王、郡王纳妃,公主、郡主选驸马、仪宾,大都由皇帝决定与功勋重臣的子女结亲联姻。这反映出明太祖利用姻亲关系维护皇权的思想。第二,宗室联姻对象,多系武臣之家,文臣仅一两位,这表明联姻的出发点主要是从军事上着眼的,它同明初的军政大局紧密相关。因为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扫清北元的残余势力和抚定西南各地,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军事上的,故此宗室联姻多以武臣为主。第三,严禁大臣私自进女与宗室结亲。按《明会典》规定:“凡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良家女,以礼聘娶,不拘处所。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奸计。”为的是防范其中有可利用的空隙。第四,太子、亲王及其世子纳妃,公主选驸马,应选之家,大体以江北为限。但是“靖难之役”后,皇帝已明显感到了诸王联姻对国家政权的威胁。为防止宗室再以婚姻为手段发展自己的势力,对宗室的婚姻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特点是:第一,亲王纳妃,仍然同明初一样,必须由朝廷选择。郡王以下可自行选配,但仍须奉准。第二,凡与王府结亲者,不许除授京职;京官已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第三,王府亲属不得任要职,已任要职者,令其“闲住”。第四,王府婚姻,须在封地内选择军民之家,不得联姻封外。第五,宗室所婚配对象,不得参与政事。

明朝统治者对宗室的婚姻礼仪程序,亦照六礼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宗室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权地位。如《明史·亲王婚礼》条款中写明:亲王纳妃,要皇帝“临轩本醮戒”。凡行婚姻之礼,均派遣使者持节前往。使者持节前去行纳采、问名前,要宣制,讲“册某氏为某王妃”。然后奉制携带礼品行聘娶之礼。对亲王的纳采礼,明代有严格规定。整个婚姻的程序,均要按照“六礼”的程式进行,以表明他们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

品官婚姻及婚礼:明代统治者依据当时的情形,对不同品级品官的婚姻作了很多的限制与规定,并且对品官的婚礼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及完善。如洪武五年(1372年)定制,凡品官婚娶,或为子聘妇,必须要有媒人通书,经女方家长同意后,才可依礼聘娶。规定婚娶除了要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条件外,婚姻过程还必须依照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的程序而行,“六礼”需齐备,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婚后次日,还有拜见“宗庙”、“见舅姑”、“见舅姑醴妇”、“盥馈礼”等繁缛的行礼、回拜、进馔诸礼仪活动,之后方才成婚。

庶民百姓的婚姻及婚礼:明代对庶民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朱子家礼》而定,只用纳采、纳币、请期的仪礼。凡庶人娶妇,男子年在16岁,女子年在14岁以上者,均可听任婚娶。在结婚迎娶时,新郎可服常服,或借用九品官服,新娘准穿花钗大袖。其纳采、纳币、请期之礼,略仿品官诸礼仪,但仅有媒人而无傧相。在娶亲的前一天,新娘家可派人到男方家陈设新房,俗称为铺房。其余的告词、醮戒、奠雁、合卺诸礼仪,均如官制。此外拜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之礼,也大体与品官诸礼相同。虽然明代的统治阶级对庶民百姓的婚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地民间的婚嫁之礼均有其各自的特点,并不完全接受《朱子家礼》的约束。

由此可见,在明代的婚姻礼仪中,明代皇帝的婚仪规模最为盛大,礼仪烦琐隆重,耗资巨大,处处体现了封建的礼仪、等级,是政治色彩极浓重的婚姻。其次,明代婚姻层次很多,分为礼(帝后)、雅(王公贵族、官员)、俗(庶民百姓)三个层次,前两者显示出高贵、雅尚的特点,而后者则以入俗、趋时为其风尚。其三,从明朝的有关规限中,可以看出,明朝统治者是要将此纳入封建礼制的轨道,使人们做到非礼勿言、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行;从而各安其业,各遵其礼,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其四,明代统治者对品官、庶民婚姻礼仪的严格规定,处处体现了“官贵民轻”、“官尊民卑”、“官上民下”的封建等级制度、礼制的深刻印记。

包办婚姻与门当户对的婚姻观 中国古代的传统婚姻程序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首要的。在明代也不例外,婚姻的前提是父母之命。因为根据《礼记·昏义》中所讲述的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当时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不是男女之间因有了爱情才产生婚姻,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繁衍子嗣,继承家族的香火。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就使得婚姻的当事人失去了自主择偶的权利,而作为家族的代言人——父母就必然责无旁贷地、名正言顺地成了儿女婚姻的决策人和包办者。对当事的男女青年来讲,婚姻几乎成了外在的东西,婚姻被无情地淡化了。万历《大明会典·户口·婚姻》中对此有详严的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总之无论如何,婚姻的当事人是无权对自己的婚姻做主的,一定要有人包办方行,而婚姻当事者本人同意与否,倒不是必要的条件。仅有极少数开明的父母,有时在形式上征求一下已成年子女的意见,但绝大多数的父母是不征求子女的意见的,甚至将在襁褓中的孩子指腹为婚。子女只能顺从父母的意志,不能反抗,因为法律和社会舆论都承认和支持父母的这种权利,而不承认子女本人对婚姻可以有自主权,子女的反抗倒成了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并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常常以失败告终。就是婚姻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都故去了,成年的婚姻当事人仍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主婚权操在当事者的亲人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手中。上述排列顺序只有前一顺序人不在时,后一顺序的人才能递补获得主婚权。明统治者认为只有如此,通过父母的“命婚”直接控制儿女的婚姻,才能防止门户不当和枉乱失节等玷辱门楣的事发生。

明代从理论上讲仍是“男女授受不亲”的,女性和男性在婚前是不可能自由接触的,按照礼规,就是某些大家庭中的男女成员,似乎都不能随便见面。在封建的礼教下面,青年男女缺乏正常的联系和交往,特别是女子长期被禁锢在闺门之内,根本不可能也无法选择自己的配偶,这样也就只能依赖于父母,顺从于父母。使父母很习惯地操纵儿女的婚姻,抛开儿女的意志为他们议婚、约婚,并成为婚姻缔结的主持人和包办者。这种由父母包办的形式,是封建家族制度下婚姻必然的结果。

明代前期,社会上无论是仕宦旧族还是普通百姓,在婚姻观念上,除了父母包办外,大家看重的就是门当户对。当时的人们婚嫁必求门当户对,而且市井编氓及暴发的商贾富豪之辈,嫁女娶妇,皆以攀援内族大户为荣。明李昌祺《剪灯余话》中云:“齐仲和……尝往来武平项子坚家为馆客。子坚故微,骤然发迹,欲光饰其门户,故婚姻皆攀援阀阅,炫耀于人。名家右族之贫穷朱振者,辄与缔姻,此则慕其华腴,彼则贪其富贵。”可见当时追求门第、攀富族的情况。婚嫁择求,讲究门第等级是明代人们婚姻观念中最为突出的特点。如袁桷《清容居士集》所收海盐儒学教授袁府君墓表云:“唯袁氏四明大姓……甲族鼎贵,莫盛吾里,薨栋接耀,郡守丞监,官议婚对,未肯齿拟。”

但是到明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人们择婚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谢肇淛《五杂俎》中载:“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婚嫁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这种情况说明,当时的婚姻关系已突破了门第观念,不论出身如何低贱,一旦“骤得富贵”,就可与名门大姓结亲联姻,名门大姓看中这些新暴发户的财富,也就不再死抱着门当户对的陈腐观念,“惟论财势”了。更有甚者,“以争聘财而涉诸”。缔结婚姻索取财礼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婚姻中的买卖关系进一步发展。传统的门第观受到了商品经济的冲击。

地方婚姻风俗 明代庶民百姓仍以一夫一妻的聘娶婚制为主。《明史·太祖纪二》中记载洪武五年,太祖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婚姻毋论财。”万历《大明会典》中也记载,洪武五年诏“古之婚礼,结两姓之好,以重人伦”。但各地在实际的婚嫁之中却有“专论聘财,习染奢侈”的不良风气,因此为了达到婚嫁“节俭”的目的,明代统治阶级对庶民百姓的婚姻也有具体的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务两家明知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虽是如此,因为各地各民族的历来习俗迥异,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所以婚姻风俗也是各不相同的。

明代,在各少数民族中都有着自己奇特的婚俗。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构成了明代婚姻习俗的一个重要部分。

蒙古族的婚姻制度仍是一夫一妻制,可是贵族、领主、富户往往是一夫多妻。“其有夫妻反目另娶有妾者,妇家廉知之,即窃入其幕,杀其所娶之妾,尽驱其马驼以归。”[95]不同领主间有“世为婚姻”的习俗。聘礼按女方的阶级地位而定高低,有严格的等级,女方也有相应的嫁妆。平民间的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即所谓“义务婚”。按《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否则科以重罚。结婚时,要举行“交拜天地”等仪式。

明代壮族的婚姻习俗有不落夫家、女子步行出家、男女不拜堂及入寮,等等。明人王济曾说:壮族有女子之家,初不计财礼,惟槟榔数颗为聘,“结婚时男家有媒氏至女家,立门外不敢辄入,伺候主人出去,以期告予主人,不诺即辞去,不敢言语”。“明日复往,伺如初,主人诺,则延媒氏入饮。及期,婿偕媒氏携果盒往,将及女家,婿止近舍,媒氏及门,女蹑新草履,负补挟伞上,仍系双草履,随媒氏往婿所,解履授婿,婿空履引之而去。媒与女父母送毕返不顾,有子方偕婿归宁。”[96]

明代黎族婚姻的主要形式是一夫一妻制。史书云:黎族男女“未配者随意所适,交唱黎歌,即为婚姻”[97]。

明代云南彝族的婚姻,“罗罗以黑白分贵贱,其婚娶论门第,则礼以牛马多者为贵。……至女环极大,谓之纳采,许嫁则易之。……闻吹芦笙则悦,遂之既嫁,虽贵无华饰,以毡一席自奉,松毛布地而已,夫妇鸡鸣则分,昼不相见”[98]。而云南苗族的婚俗是,不用媒妁,每于岁正,择地树芭蕉一株,聚集群少,吹芦笙,“月下婆娑起舞,各择所配,名曰扎山。两意谐和,男女归告父母,始通媒焉。以牛马布匹为聘,嫁娶迎亲亦以人多为荣。”[99]婚前有一段自由恋爱的时间,这是明代汉族所不允许的。

二、葬礼与丧葬习俗

明代帝后、宗室诸王、妃子、公主、品官及庶民在葬法、葬仪上均不同,等级分明是其显著的特点。此外,明英宗之前宫廷、诸王大臣及民间还盛行人殉和变相人殉(即殉节)等丧葬方面的陋习,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影响也很深远。

身份等级与葬礼 明政府对每个阶层的葬仪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下列几个等级:

帝后的丧制及丧礼。明代帝后的丧礼、丧服制度和陵寝(埋葬)制度及其礼仪规制,均明确地写在《大明会典》和《大明集礼》中,具有法律效力。在丧礼、丧服方面,帝后死后,国内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举国哀悼,全体臣民均要服丧戴孝,称为国丧。帝后的坟墓规模极为宏大,称为“陵”或“山陵”。这其中有两层含义:第一,因占地广,封土高像山陵;第二,以山陵的高喻至高无上的帝王意思。其墓室及墓地的修建,均不惜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以显示帝王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随葬的器皿则按照其生前的卤簿之制来陪葬,极其豪华奢侈。

宗室王妃及公主的丧葬规制。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规定:凡有亲王丧,要辍理朝政三日。礼部奏遣掌管行使丧葬之礼,翰林院撰写祭文、谥册文、圹志文,工部制造铭旌,派遣官员造坟,钦天监官占卜葬期,国子监监生八名讣各王府。圣上御祭一次,皇太后、皇后、东宫太子以及京文武官员各祭一次。自初丧至服丧期满释服,御祭凡13坛,封地内的文武官员各祭一次。王妃、世子、众子及郡王、郡主、官员,要服斩衰三年。其封内的文武官员服齐衰三日,哭灵五日而后释服。城内的军民要素服五日哀悼,郡王、众子、郡君为兄及伯叔父服齐衰要期满一年,郡王妃服小功服,丧期五月。

品官葬礼及葬仪。在埋葬制度方面,明政府对品官墓地的大小、坟高及墓碑的形制,碑身、碑首的高度、宽度以及趺坐的高度都按官品的高低作了严格规定,对于棺椁、随葬所用陶质、木质明器亦有明确规定。在丧礼制度方面,规定也很复杂,名目繁多,等级分明。《明史·礼志十四》对品官的初终之礼、立丧主、立妇、治棺讣告、设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饭含、置虚座、结魂帛、立铭旌、小敛、大敛、盖棺、设灵床、成服、朝夕奠、择地、卜日、发引、下葬、反哭、虞祭、祔家庙、改题神主、禫后除服等仪节及其关规限,均有详细记载。至于服丧期间的丧服、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也按封建礼制的要求详加说明。

庶民百姓的丧礼。明代汉族地区的丧葬礼仪,基本上是有一定格式的。葬法上主要是土葬和火葬两种。葬礼在南方与北方大致相同,只是局部的细节上有些差异。过去的丧服制度,是子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明代改为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皆斩衰三年,于是齐衰三年之服遂绝。父在为母,出妻之子为母,父卒继母嫁从而已从之者,及夫为妻子均服齐衰杖期之服,15月始除。在居丧礼仪方面,明代,取消了“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的元代旧俗。《大明律》还删除了“居丧生子”的规定。

特殊的丧葬习俗 明代在宫中、民间及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有许多很特殊的丧葬习俗。其中有很多的陋习对社会生活构成了危害。

殉葬:殉葬是要求活着的人为死去的有特权的人物从死,殉节就是变相的人殉,见于明代记载的“烈女”、“节妇”、“义仆”即是。明代的殉葬,在宫廷中最为盛行。从明太祖朱元璋到英宗朱祁镇死前的近一百年间,明代的皇帝及外藩诸王死后,都要用大批的嫔妃殉葬。万历《大明会典》记载在孝陵为朱元璋殉葬的嫔妃有“四十妃嫔,惟二妃葬陵之东西,余俱从葬”。《万历野获编·英宗敬妃丧礼》卷三也载:“按太祖孝陵,凡妃嫔四十人,俱身殉从葬,仅二人葬陵之东西,盖洪武中先殁者。”明成祖的长陵亦有16位妃子殉葬,万历《大明会典》卷九十载:“长陵十六妃俱从葬。”明仁宗(献陵)有5妃殉葬。明宣宗(景陵)有10妃殉葬。关于明初宫廷的殉葬制度,《明史·后妃传一》记载:“正统元年(1436年)八月追赠皇庶母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静……册文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存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壁、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至英宗遗诏,始罢之。”

在民间,人殉和变相的人殉(即殉节),更是没有绝迹过。如叶梦珠的《阅世编》中,就有“名节”一编专门记载所谓的“烈女”、“节妇”。据《泉州府志》载,自明嘉靖至清乾隆的二百多年间,泉州妇女从夫死者(多数是在丈夫死后自缢)的就有184人之多。仅泉州一地便有如此之多的“烈女”殉节陪葬,可想而知,当时民间的殉节丧俗还是较为盛行的。

明代中原汉族最为普遍的埋葬方法:一是土葬,意为“入土为安”;二是火葬。明朝初年,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盛火葬。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以律”。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因土地较为紧张,火葬的习俗并未被禁止。据明代茅瑞征在《义阡记》说:“火葬非制也。……惟是三吴之民,生惮其奉,死安其烬,无论窭人贫子,即家累千百金,而亲死委之烈炬以为常。……或谓吴俗地狭人稠与江北异。”张萱在《疑耀》卷五中也说:“姑苏火葬,屡经禁戒,恬不为止,盖其俗自古已然矣。元祐中,范纯仁尝帅太原,河东地狭,民惜地不葬其亲,纯仁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以葬,又檄诸郡仿此,仍自作记数百言,曲折委致,以规变薄俗,而俗始稍变。”

明代的丧葬礼仪,在地域上有很大的差异。就《金瓶梅》所描述的北方丧葬礼仪就有16种之多。(1)初终,招魂。(2)点随身灯。随身灯又叫长命灯,引魂灯,点在死者脚旁,直到下葬为止。迷信以为此举可助赴阴间照明,这是各地极普遍的旧俗。(3)请阴阳看批书。(4)写殃榜。(5)搭彩棚。(6)念倒头经。(7)三日做斋诵经。(8)挑钱。(9)放七星。(10)题铭旌。(11)伴宿。(12)柩前摔盆。(13)仵作人敲响板,指拨抬材人上肩。(14)燎火而入。(15)谢孝。(16)暖墓。

明代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葬法与葬仪,是自成一体的。其丧葬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土葬、火葬、天葬、野葬、树葬、水葬及塔葬等。蒙古族有死后请萨满跳神或请喇嘛超度亡灵的习俗。一般实行土葬。贵族、领主死后,以棺木装殓,并将其生平衣服甲胄,其所爱仆、妾、良马殉葬。平民死后,只将平日的衣物同葬。贵族、领主死后,召喇嘛诵经49日,一般平民诵经7日。明代的藏族人死后,葬送仪式可分为墓葬(或称土葬)、水葬、火葬和塔葬等五种形式。塔葬,只限于达赖、班禅及地位崇高的大活佛。他们死后用药物和香料将尸体涂抹后,放入特制的灵塔中,供信徒瞻仰礼拜。火葬多用于一般活佛和大喇嘛,大贵族及某些林区平民百姓也多施行之。火化后,将骨灰撒在江河里、大地上,或者带到高山上随风扬撒,也有将骨灰装入塔内供奉的。天葬即鸟葬,在西藏地区普遍实行。明代的彝族,据景泰《云南图经志书》卷二载,彝族习俗是葬不用棺,人死后,贵者用虎豹皮裹尸,贱者用羊皮裹其尸,以竹箦舁于野焚之。会亲友杀生祭享,弃其骨而不收。酋长及富者,则令奴婢看守,长者二三月,幼者月余而止,藏其骨,非亲人莫知其藏处。明代的白族、纳西族都盛行火葬。云南傣族则有“死则刳木为棺,殡之,坟上植树为识”的丧俗。[101]另据《云南通志》载,苗族的葬礼“有棺无敛,祭宰羊,击高颡鼓以为哭尊之节,三年内不食盐,不莳蒜”。不难看出,上述少数民族的葬式,除地域上的差异外,其葬礼的仪式是同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迷信思想密不可分的。

葬礼的简繁对明人社会生活的影响 明代民间的丧葬习俗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明初统治者按照旧制,对庶民百姓的丧仪制度、服丧制度、居丧仪制、葬法都作了详严的限制,但是各地的民间葬礼又都沿袭各自的传统而施行,并没有完全受到法令制度的约束。特别是明代中晚期,随着社会侈靡之风的兴起,葬礼也由简单向着繁缛发展,由薄葬走向厚葬,把葬礼变成了一个炫耀富贵的场所,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丧事不以死别为悲伤,仅以论财显富为娱乐,有的人甚至把葬礼变成了一种娱乐活动。

明初统治者在制定丧礼条律时,鉴于“元代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下令禁止作乐娱尸。明太祖还认为过去规定服内不许生子是“不合人情”,“实非万古不易之法”[102],在《大明律》中删除了这条禁令。以往民间丧事盛行请和尚、道士做佛事、道场,儒家士大夫认为这同先贤历来提倡的丧事主哀、居丧废乐的精神直接相抵触,因此《大明律》也禁止丧事设斋。由此可见,明初葬礼是比较简朴的。

明朝中叶起,伦理道德观念发生很大变化,追求侈靡之风也蔓延到葬礼中来了。据《明代律例汇编》中载,明初民间出殡,经常有“扮戏唱词,名为伴丧,修斋设醮,鼓乐前导,及设荤酣饮”的现象。朝廷“虽经禁约”,而民间“全不遵行”,“丧事之家,尽耗资财,以供焚毁,斋僧念忏,婆婆跳神,不厌数回,创寺建塔,聚众号呼”。丧葬的费用也是极为惊人的。据崇祯《松江府志·风俗》记载,“吊者俱用降香,丧家设木架,架香其中,香值日踊。妇女聚号不哀,铭旌用绯帛,长幅大书,有以银箔饰之者……罗列陈设,檠者百案,曰九煎。剪彩作人物、花果、纸俑、舆从,亦以百数。优人演故事,鼓乐骈阗。”天启《淮安府志》载:“出殡日冥器分列,鼓吹道拥,且执纬延款,演剧纵饮,抵暮而返。”张瀚的《松窗梦语》中也记载,杭州富室王某“举父丧,丧仪繁盛,至倩优侏绚装前导,识者叹之”。就是在浙江桐乡县青镇这样的小镇,丧葬的奢侈之风也是越来越猛。李乐在《续见闻杂记》中说:“余生长青镇,独恨其俗尚奢,日用会社婚葬,皆以俭省为耻。”山东邹平县“丧葬颇崇外饰”;福建泉州“丧祭以俭薄为耻”;漳州“亲旧之葬,或设祖祭,数月营办,各求珍异,不计财费。丧家则盛筵席以侍之,竞为丰侈”;陕西丧家“稍有力则用椁,名曰套材。扯布散衣,名曰破孝。又以各色纸,结金银山、斗层楼、驼、狮、马、象及幢幡帛联,广作佛事斋醮,名曰同坛。富贵家更侈张戏乐,走马上竿,亲执挂幛,猪羊油盘食桌动辄数十。丧家破产,往往有之”;广东“葬礼,盛肴馔以待送客”。

人们把殡丧仪式的地点变成了一种标榜奢侈的场合,某些惊人的挥财壮举,被世人羡慕不已。还有人发明了出“生殡”的怪事,即人还健在,便治殡丧,以亲眼目睹自己死后豪华热闹的场面为快事。此种可笑的荒唐之举,竟引来很多人的仿效。丧葬在明代晚期逐渐成为夸耀财富、游艺声色的场所,悲痛、悼念之意反而倒被人们淡忘了。

这种厚葬奢侈之风,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一,厚葬将人间有用的资财埋于地下,有的化为灰烬,使有用的东西变成腐朽的,从而失去了它的实用价值。大量使用明器,浪费掉很多的人力和物力,却毫无实用价值。这种糟蹋社会财富的行为是极不利于人们生活的,也不利于社会物质财富的再生产。厚葬奢侈之风是一种毁坏物质文明的社会群体行为。其二,厚葬奢侈之风,促使一些人不从事任何生产性的活动,成为游手好闲之徒,危害着社会。这些人不读书,不生产,更不问天下兴亡,国家盛衰,只知羡声色之娱,慕货贿之聚,成为社会垃圾。在这种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人的素质日益降低。其三,这股奢侈的厚葬之风,使得贫富分化日益严重,而且已有人因此“丧家破产”,危害社会的稳定。有鉴于此,后来很多学者文人提出了“薄葬”的理论。

三、养老与敬老习俗

官方对敬老的提倡 明初沿袭历代王朝制定的诸多优待老年人及养老的政策,提倡敬老和养老,以此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与等级制度。这对老年人外部生活环境的改善,减少社会力量的干扰具有积极的意义。

明代沿用了唐宋以来的做法,规定男子16岁以上为成丁,必须为官府服徭役,满60岁方能免除徭役。[103]尊老敬老,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明太祖深知这一点,在洪武年间颁行了许多照顾老年人的政策,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生活上的照顾政策;提高老年人社会地位的政策;对老人在进学、仕宦方面的优礼政策。[104]

对老年人生活照顾,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其一,对老年人及其亲属免除徭役。《明史·食货志二》记载,男子16岁以上为成丁,必须为官府服徭役,满60岁方能免除徭役。作为对这一规定的补充,明太祖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杂泛差役。”[105]洪武十九年(1386年)又下令:“有司存问高年,凡八十以上者皆复其家。”[106]因为此条并没有普遍推行,所以明代又有了这样的政策:“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人代替出官,无田差者,许存侍丁,与免杂役。”[107]并且将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扩大到军户,据《明宣宗宝训》载:宣德年间下令:“应充军之人,而父母年七十之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于附近卫所充军。”这些规定使高年年长者的家庭,通过正当途径可以豁免一人或数人的徭役,确保有成丁的儿子在家照顾并供养老人。其二,对老年人在物质上的赏赐与救济。物质赏赐主要是指生活用品的赏赐,其目的是为了改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同时也表明政府对老年人的重视。物质救济主要限于贫穷家庭的老年人及鳏寡孤独的老人。除此之外,明朝皇帝还遣使者礼问高年,并致赏赐之物。明政府还对那些贫穷无助、孤苦伶仃、生活困寒的老年人给以救济。其三,对退休官员的优待。明代沿袭历代王朝官吏70岁致仕的制度,但对退休官员有特殊的优待:(1)退休后仍可继续保持官员的身份,可以穿戴原有的品官服和官帽,即“冠带致仕”。(2)可加官进秩,规定凡致仕官员均可以在原来的品级上,加升散官品级。(3)官员致仕后,可按原级或晋级享受原有俸禄的一半,即半俸待遇。其四,对老年人的刑律优免。明朝的上述措施,体现了对老年人的重视,赋予尊老、敬老的习俗十分具体的内容。

为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明政府主要采取了下列政策:其一,举行乡饮酒礼,明确规定:“乡饮之设,所以尊高年,尚有德,兴礼让。”仪式是很隆重的,若“敢有喧哗失礼者,许扬觯者以礼责之”。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太祖在全国颁行《乡饮酒礼图式》,规定乡饮酒礼于每年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在各地儒学举行。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政府又重申乡饮酒礼,明确要“叙长幼,论贤良,别奸顽,异罪人”,“其坐席间,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108]。其二,敬老养老终身制诏令。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和洪武二十年(1387年),连续两次颁发诏令,宣布实行孤贫残疾老人终身养老制度。因为明太祖认为只有施行这样的养老制度,百姓才会趋于孝悌,风俗才能淳厚,天下才会太平兴盛。其三,给予80岁以上老人一般爵位及其他礼遇。一般爵位是指非品官之爵。洪武十九年(1386年)命应天、凤阳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者赐爵社士,九十以上者赐爵乡士;其他地方民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凡是取得爵位的老人,“皆于县官平礼,复其家,冠带服色,别议颁行”[109]。“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差,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天顺二年(1458年)又补充“男子百岁者,加予冠带,以荣其身”[110]。从明代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看,其旨意在于让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敬老养老的风尚。

民间敬老习俗 明代除了政府大力提倡敬老和救济老人外,在民间也有敬老、养老的风俗。如每年九月九日的重阳节,一般百姓都要登高赏菊,饮宴会友。这时要特别向老年人敬献**酒,传说饮了**酒就能使人健康长寿。

明人基本上保留了唐宋以来尊老、敬老的习俗。《真阳县志·礼仪志》中载:“养老民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一丁养,免其杂泛差役;八十以上者,给酒肉、絮帛,素有德行为邻里称服者,别有隆礼。”可见民间对老年人的尊敬和礼遇。当时民间的习惯,每天清晨鸡鸣之后,子女和儿媳就要起床,侍候老年的父母梳洗,并为长辈准备好衣物和鞋帽,请安问候,然后再侍奉老人用膳。

长辈的居室,如没得到长辈的同意,幼辈是不能随便进去的。如果父母有事呼叫,应该立即答应,并且很恭敬地回答长辈的问题。举止行动要谨慎得体,不得在父母长辈面前嬉笑、打喷嚏和咳嗽,打哈欠、伸懒腰也被视为对长辈的不敬。此外,就是发现父母做错了事或有过错,子女也应该态度和悦、谨慎地加以劝谏,或干脆视而不见。如果父母心情不好,发怒鞭打子女,即使打得皮开肉绽也不能有怨言。在处理家庭大事时,必须要听从祖父母、父母的意见。除了侍奉自己家的老人外,明代还有普遍尊敬老人的习俗,如有不尊重老人的行为,就要遭世人唾弃,并受到惩罚。

明代这种敬老、养老的风俗,是同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分不开的。究其原因有四点:首先是因为这些年老长者曾经对社会进步、生产发展、抚养子女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受到后生子女社会的尊重。其次,老年人的精力和体力虽不如青壮年,但他们的才能和智慧并没有由于年老体衰而失去意义,因为在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中,老年人经验丰富、生产技术娴熟,完全可以为后来者提供必要的指导。再次,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对老年人在家族的权威也起到了强化的作用。最后,是由于儒家敬老、养老思想的强大影响。

四、官民结合的社会福利与公益事业

对于各种灾害给予百姓生活带来的困难,明王朝一方面设立必要的社会保障福利机构帮助解决,另一方面又鼓励民间互救互济。政府同民间一起办社会公益事业,以此来稳定明朝的封建统治。

官办福利机构及其职能 明代官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官仓、养济院、漏泽园、常平仓、预备仓、惠民药局等。

官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首先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受灾最厉害的地区提供食物、银两及医疗的救济。具体的办法就是打开“官仓”,向灾民发放粮食及衣物。《明英宗实录》卷三十一记载,正统二年(1437年)六月,直隶凤阳、淮安、扬州诸府,徐、和、滁诸州及河南开封府分别上奏:“自四月至五月阴雨连绵,河淮泛涨,民居、禾稼多致漂没,人不聊生,势将流徙。”明英宗即命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贾谅和工部侍郎郑辰等前往赈济。贾谅陛辞时,英宗告谕说:“民困已甚,卿等速往发廪赈之,抚恤得宜,毋令失所。河堤冲决,相机筑塞,毋兴大役,重困吾民。”其二,除开官仓赈济粮食外,货币救济也是常用的方法之一,让受灾者用钱去购置必需的生活用品。其三,实行医疗救济。因为自然灾害的到来,常常伴随着疾病和瘟疫,给本来已受到重创的灾民带来新的威胁。而民间在此时又往往缺医少药,自己无力抵御疫病。为此,明政府一是派遣医疗特使前往灾区巡诊。二是输送药物。张瀚的《松窗梦语》载,明世宗曾亲自为灾民配制药方,名曰“如意饮”,“每药一剂,盛饮锦囊,盖以嘉靖钱文,为煎之费”。三是建立医疗机构,救治灾民和无钱治病者,于洪武四年设置了国家性的医疗福利机构惠民药局。[111]

其次是对特殊人口群体的救济。特殊人口群体是由鳏寡孤独者、残疾者和穷困者组成。对鳏寡孤独者,明政府制定有专门的救济政策。洪武五年(1372年)颁诏:孤寡者“官养之,毋失所”[112]。并在京城和地方州县一级普遍设立养济院,专门收养鳏寡孤独者。对执行不力者,明政府还制定了很严的处罚性条令,规定“所有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113]这种官办的养老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鳏寡孤独者的困难,避免一部分人因贫困而可能造成的死亡。

明政府的养济院还收留残疾者。洪武初年,明太祖诏令天下,设置养济院安置孤贫残疾者。[114]另据《典故纪闻》载,成化时,京师街头“多有疲癃残疾之人,扶老携幼,呻吟悲号”,明宪宗下令:“无问老幼男女,有无家及外来者,顺天府尹尽数收入养济院记名,设法养赡,毋令失所。”

明代的养济院也对穷困者实行救助,如天顺元年(1457年)“收养贫民于大兴、宛平二县,每县设养济院一所于顺便寺观,从京仓支米煮饭,日给二餐。器皿、柴薪、蔬菜之属,从府县设法措办。有疾者拨医调治,死者给棺木。”[115]

明政府为了防御和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还设立了常平仓和预备仓。如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福建有人倡议设常平仓,明神宗诏命予以嘉奖。三十九年(1611年),又命于边镇设常平仓,并且强调常平仓“有裨边镇”[116]。这些防御性的仓储设施,积米谷于米丰之时,而粜粮于灾成之日,对缓解百姓的生活压力、减少百姓的流徙、恢复社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17]

民间的福利机构与社会公益事业 明政府除建立一些官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还提倡和鼓励民间建立福利机构。在宗族势力较为发达的地区,宗族内部的福利与公益自成一体,成为明代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明政府鼓励和奖励私人对受灾百姓的救济,以此来弥补政府财力和物力的不足。其做法是:第一,以官职相劝。据《明史·食货志二》载,明宪宗时“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七品止”。劝赈是明政府对做公益事业人的一种奖励。如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五月,原任副使郭东藩因为输“赈粟千石”,所以被朝廷赐“建坊,特加三品服”,以示奖励。[118]第二,以功名相劝。获取功名是当时人们提高社会地位、声望的手段之一,因此明政府常用赐给功名的方式来劝赈。如明宪宗时规定,“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119]。第三,是以名誉相劝。明代名分与社会地位相连,所以以名誉来劝赈也能激发一些人的赈济热情。《明神宗实录》中载:万历十四年(1586年)七月,户部遵奉敕谕,题称:“第各省勘至灾伤,已据分数议蠲、议赈”,“再照饥民众多,钱粮有限,赈济之费,诚恐难继。查得万历十年题有义民输粟事例,千石以上者,建坊旌丧,百石以上者,给予冠带,合照例举行,以为救荒之助。”神宗依奏恩准施行。

在宗族势力发达的地区,民间的福利与公益事业往往由宗族来承担。对此,钱杭和承载先生在他们的著述中,通过剖析江苏无锡安氏宗族的《赡族录》,作了生动的描述。他们说:“宗族对族人的救济及其规则”,实际上也就是班固的“会聚之道”。宗族的“救济”事业,是通过对同姓同宗者之间财产上的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来维护一个特殊的血缘团体的稳定。在富裕的江南农村,凡是较大型的村落,总有一些颇具实力的宗族。如江苏金匮(今江苏无锡)的安氏宗族,是一个雄踞地方长达三百多年的望族。仅明代就出了安如山、安国、安希范等仕宦名流,在地方上有极好的名声。《常州府志》载,“安国,字民泰,无锡人。居积诸货,人弃我取。赡宗党,惠乡里,乃至平海岛、浚白茅河,皆有力焉。”安氏宗族“赡宗党”,对救济族人有一整套的规则。在清咸丰元年(1851年)所印《胶山安氏家乘》(胶山为金匮安氏祖坟所在地)中有《赡族录》一卷,保存了订于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的《赡族条件》,共10条,起草人是安国之孙安希范。从10条赡族条款看,涉及面是很广泛的,包括老、弱、孤、寡、贫、病、婚、丧、学10个方面,所需钱粮,均由安希范出。正是由于安氏对地方公益事业如此的热心,才会出现“父丧,会葬五千人”的盛况。[120]

民间公益性机构——社仓,是一种社区性的仓储,在政府的倡导下创办,带有官督民办的性质。据《明史·食货志三》记载:嘉靖八年(1529年)明世宗诏令各地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福”。然后“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如发生饥荒,“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如果社仓发生亏空,“罚社首出一岁之米”。这种民间性的福利设施所起的救灾救贫作用,往往是政府救济所无法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