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开国后的重要治国举措之一,便是酌古通今,考定邦礼,遵循封建礼制确定的等级原则,对社会各阶层在日常生活中的礼仪、规制作了严格的规定,以达到“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的目的,使明王朝的封建统治长治久安。
一、居住、行止上的森严等级
在封建集权社会,居室成为一个人表示其贵贱尊卑的社会地位的标志。早在西汉初,贾谊就论述说:“高下异……则宫室异,则床席异,则器皿异。”[19]所以明朝建立后,百废待举,明太祖就迫不及待地规定了全国官民百姓必须遵循的房舍制度。
明代,北京的皇城作为帝王的起居场所(故宫),它始建于明永乐五年(1407年),历时14年建成。全部建筑可分外朝、内廷两个部分,宫殿群体之外,用宫城(紫禁城)围绕。宫城的正门为午门,它既是宫门,也是皇帝向全国颁布诏令的殿宇。外朝建筑以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三大殿为主,前面有太和门,两侧则有文华、武英两组宫殿。内廷建筑则以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为主,这是明代帝后居住生活的地方。这组宫殿的两侧有供居住用的东西六宫和宁寿宫、慈宁宫等;最后更有一座供帝后妃嫔们玩乐的御花园。同时,在皇宫宫城正门的行门至天安门之间,供帝后专门的御路两侧还建有朝房。朝房外,东为太庙,西为社稷坛。而作为明代深宫禁苑之地的皇宫宫城,它不仅是帝王最高权力的象征,而且是封建礼仪、等级的权威性体现与物化标志。这一切,又使得明代帝王的居住礼尚(含宫苑建筑风格、起居生活等内容),呈现出较之以往不同的特点。
其一,皇城宫苑建筑与帝王起居礼尚,均是循礼制而实施的。其中,皇城的主要建筑基本上就是附会《礼记》、《考工记》及封建传统的礼制布局而兴建的。社稷坛位于宫城前面的西侧(右),太庙位于东侧(左),便是附会“左祖右社”的制度。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三大殿则是附会“三朝”的制度。至于前三殿和后三宫的关系,更体现了“前朝后寝”的制度和礼仪规范。然而,明统治者在规划宫殿时,一方面对前代宫殿的布局方法有所继承,另一方面又根据实际政务和起居生活的帝王后妃需求,作了一定的改变和修订。如左祖右社的位置,金中都是建在宫城前千步廊的两侧,元大都建在皇城以外的地方,明代的则建在皇宫城前面的两侧。
其二,从明代皇宫宫城设计到帝王后妃的起居礼仪,处处均体现着封建帝王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与皇权的至尊至崇至荣。明代皇宫宫城在总体规划和建筑形制上,充分显示出帝王的威慑效应,政治上凌驾一切、制驭四海、天下归心这一主题和基调。为营造整个建筑群体整齐、庄重、严肃的气势与氛围,其全部主要建筑严格对称地布置在中轴线上,在整个宫城中以前三殿为重点,其中又以举行朝会大典的太和殿为其主要建筑。
《北京宫城图》
其三,在明代皇宫宫城建筑和帝后妃嫔起居礼尚的“基调”上,生动、具体地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宗法观念和森严的等级制度。正由于前三殿是宫城的主体,所以在这组宫殿群体的四角有崇楼,同时太和殿是当时最高等级、最高规格的建筑,故采用重檐庑殿的屋顶、三层白石台基、十一间面阔等。甚至屋顶的装饰走兽、斗拱出跳的数目也最多。至于红色的墙、柱和装饰,金黄色的琉璃瓦,既是皇宫建筑所专用的色调,又是与帝后妃嫔起居生活相辅相成而又融为一体的皇权尊威的艺术展现。
除帝王的宫殿外,明初统治者为维护礼法和等级制度,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住宅等级规划。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制,“官员营造房屋,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拱及绘藻井,惟楼居重檐不禁”。公侯前厅七间,两厦,九架,中堂七间,九架;一至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三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屋脊亦用瓦兽,梁、栋檐桷青碧绘饰;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梁、栋饰以土黄。品官房舍、门窗、户牖不得用丹漆;庶民庐舍不得超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拱、饰彩色。[20]《大明律》特设专条,对越级僭用房舍者严加惩处,“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21]。
明代《出警图》
明廷不仅对时人的居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还规定社会各阶层的车舆规制与行止礼仪。它初始于明太祖,到成祖时期逐渐定制和完善。为了显示封建皇帝的最高权威,明廷参照古代的车舆与卤簿仪仗之制,对帝后、嫔妃等的车舆仪制、卤簿之制,作了详尽的规限;还对百官、民人的车轿行止,作了明确的规定,严禁僭越违制。帝王的车轿有大辂、玉辂、大马辇、小马辇、步辇、大凉步辇、板轿和耕根车等名目;后妃的车舆也有皇后辂、安车、皇妃车(凤轿)等名目。皇帝的大辂,极尽高贵华丽,描金纹饰和莲座、宝盖、天轮、辇亭的形制精巧绝伦。玉辂则较大辂简易。大、小马辇均由轮马所拉。步辇和大凉步辇为由伙役推拉而行的辇车。皇太子乘坐金辂,帐房形制颇为豪华壮观。东宫妃乘坐凤轿、小轿,制同皇妃。亲王乘坐象辂,形制较金辂略小。亲王妃乘坐凤轿、小轿,制同东宫妃,但有某些不同之处。公主明初沿用宋代的厌翟车,后定制乘坐凤轿,如亲王妃。皇孙乘坐象辂。郡王乘的车无辂,只有帐房,制同亲王。郡王妃及郡主俱坐翟轿,制与皇妃凤轿同,唯易凤为翟。百官的车乘,景泰四年(1453年)令在京自三品以上方准乘轿。[22]
明代,民人的行止习尚也受严格的礼制规范。如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便谕令,凡庶民百姓乘坐的车轿,并用黑油,齐头平顶,皂幔,禁止用云头装饰,颜色也只能用皂青色或深蓝色,禁用丹漆。民人使用的伞盖也有明文限定,百姓只许用油纸雨伞,不得使用罗绢凉伞。庶民骑马时使用的鞍辔不得描金,只能用铜铁装饰。建文四年(1402年)又重申,官民人等的马颔下缨并鞦辔都必须用黑色,不能使用红缨及描金、嵌金,也不得使用天青、朱红等色装饰。不过这些禁令只限于中原地区的民人,而不包括边疆的骑马民族。应当指出的是,到明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社会思潮的渐兴,这些封建禁令便受到了有力的冲击。
二、衣冠服饰的等级规定
衣冠服饰具有御寒和审美的两大功能,体现着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精神风貌。中国历代王朝把它当作规范和区分人们尊卑贵贱、身份地位的重要标识,明朝亦是如此。明代服制的厘定,先后用了近30年的时间。洪武元年(1368年),首先制定皇帝礼服。明太祖认为古代五冕之礼太繁冗,决定祭天地、宗庙服用衮冕;社稷等祭祀服用通天冠、绛纱袍,其余不予采用。洪武三年(1370年),明政府初步定出冠服之制,主要有皇帝服用之冕服、常服,后妃礼服、常服,文武官员常服和士庶巾服等。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对原定的冠服制度又作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更制范围更为广泛,明代主要的服饰之制都是此次确定下来的。此后数百年不再有过大的变易,只是在服装颜色及其禁例等方面作了些具体的规定而已。如不许官民人等违制僭越服用蟒龙、飞鱼、斗牛图案,不许用玄色、黄色和紫色,不许私穿紫花罩甲,等等。
金翼善冠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镶宝鎏金银簪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绣百子暗花罗方领女夹衣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缂丝十二章衮服
1956—1958年定陵出土
明王朝对庶民冠服的规定是很严厉的,如有违制或僭越,则严惩不贷。除官民界限外,还有良贱之别。明代视商贾为下贱,这在服饰制度中也有体现。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而商贾之人却只许穿绢、布,不许穿用绸、纱。如农民之家有一人为商贾,就不许家人穿绸纱。正德年间的一项服饰制度规定,将商贾与仆役、娼优列为同一等。据明人记述,此举“亦寓重本抑末之意”[26]。
明廷对奴仆、婢女及伶人、乐妓的冠服也有严格的规定。如限令大婢女只准穿用绢布制作的狭领长袄和长裙,小婢女只许穿长袖短衣和长裙,而伶人、乐妓,常服则只许服用带有污辱含义的绿色巾。至于乐妓只戴明角冠,穿皂背子,不许与庶民妻同。这表明明代庶民各阶层妇女的服饰也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与规定。
明代妇女着履习俗,除具有时代风貌与特征外,基本沿用前代旧俗。如按照汉族的传统习俗,妇女大多缠足,穿用的鞋曰“弓鞋”,以香樟木为高底。如木底在外边叫“外高底”,有“杏叶”、“莲子”、“荷花”等名称。而木底在里边的一般则称“里高底”,又称“道士冠”。老年妇女则按习惯多穿平底鞋,时人谓之为“底而香”。
三、等级森严的丧葬制度
明代帝后的丧礼、丧服制度和陵寝(埋葬)制度及其礼仪规制,在承袭古代丧礼制度的同时,适应新的历史时代发展需要也有删减增补和调整。这些制度俱写入《明会典》、《大明集礼》,成为国家法律条文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使帝后生前的等级特权、至尊至崇至隆的身份地位,在他们死后的丧葬活动中也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同样是人寿终正寝,是死,但说法和称呼上就大有尊卑、贵贱之别,皇帝、皇后死曰崩,公侯贵戚死曰薨,大臣要员死曰卒,士死曰不禄,庶民死则径称为死,等等。
在丧礼、丧服制度方面,明代帝后死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内臣民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要为之服丧戴孝,举国上下哀悼,称为国丧。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明太祖朱元璋驾崩后,礼部定议,京官闻丧的次日,要素服,戴乌纱帽、黑角带,赴内府听宣遗诏,并在本署内斋宿,“朝哺诣几筵哭”。越三日开始服丧,“朝哺哭临”,至下葬为止。自服丧之日起,须服丧满27日才可释服。命妇要服丧服,去首饰,由西华门入宫哭丧。诸王、世子、王妃、郡主、内使、宫人都要服斩衰(音cuī)三年,服满27日释服。文武百官临朝治政,要服素服,戴麻布冠、黑角带,退朝要服“衰服”。群臣要穿麻布圆领衫,戴麻布冠,要饰麻制首绖,扎麻制腰经,穿麻制鞋子。命妇穿麻布大袖长衫,饰麻布制盖头。在外的百官,接奉诏书到日,要素服,戴乌纱帽、黑角带,行四拜礼。听毕宣诏,举哀悼念,再行四拜礼仪,三日后服丧,每日晨设香案哭丧,三日丧满释服。各地遣官赴京致祭时,祭物由礼部备办。明太祖下葬的孝陵,还设有神宫监并孝陵卫和祠祭署,专门负责祭祀等项事务。
在统治阶级中,帝王的坟墓规模最为宏大,称为“陵”或“山陵”。明代对帝后陵址的选择、陵墓的形状、墓室和墓地建筑以及葬具和随葬物品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古代帝陵的形状从战国时起皆以方形为贵,但明代却与古制相异,帝陵的封土改方为圆,称之为宝顶,又称独龙阜,其上满栽树木,以营造郁郁葱葱、佳气笼罩的神秘感。明代统治者不惜耗费人力物力,在生前就为死后作准备,修筑宏伟陵墓。明太祖标榜明制皆仿唐、宋之制,但他的葬所孝陵前的石雕行列,在类别和数量上都和唐、宋两代有所不同。总的类别是瑞兽12对,包括狮子、獬豸、骆驼、大象、麒麟和翼马各两对,一对站立,一对跑卧;文武侍臣各两对,共8人。明代皇帝不但注重葬具的规格、质地,而且普遍厚葬,随葬品更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明代前期的皇帝死后,甚至令妃嫔宫女殉葬。明代帝后的随葬物,也有严格的等级规定。此外,明代对帝后陵庙的谒祭也定有详备的制度。
宗室诸王及妃、公主的丧葬诸仪礼,皆依严格的等级而定。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定制:凡有亲王丧,要辍理朝政三日。礼部遣官掌管丧葬之礼,翰林院撰写祭文、谥册文、圹志文,工部制造铭旌,派遣官员造坟,钦天监官占卜葬期,国子监生八名报讣各王府。皇帝御祭一次,皇太后、皇后、东宫太子以及在京文武官员各祭一次。自初丧至服丧期满释服,御祭凡13坛,封地内的文武官员各祭一次。在丧服制度方面,王妃、世子、众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宫人,要服斩衰三年。封地内文武官员服齐衰三日,哭临五日而后释服。王城的军民要素服五日哀悼。郡王、众子、郡君、为兄及伯叔父服齐衰要期满一年。郡王妃服小功服,丧期为五月。凡遇亲王妃丧礼,皇帝御祭一坛,皇太后、中宫、东宫、公主各祭一坛,布政司委派官员行开圹合葬之礼。继妃、次妃的祭礼与此相同。其夫人则只御祭一坛。都要造圹祔葬。遇有郡王之丧,辍理朝政一日,行人司遣官掌行丧葬之礼,其余丧仪与亲王相同,但无皇太后、皇后之祭礼。郡王妃与亲王妃的丧仪相同,然没有公主之祭礼。合葬郡王继妃次妃的丧礼,都与正妃丧礼相同。
对品官的丧葬制度,明王朝同样作了严格的规定。不但对品官坟墓的大小、坟高及墓碑的形制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葬具和随葬物品也有严格限制。官爵越高,墓地越大,坟头越高。如一品官墓地为90方步,二品为80方步,三品为70方步,四品为60方步,五品为50方步,六品为40方步,七品以下为30方步。坟高同样也尊卑有别,一品为18尺,二品为16尺,以次递降类推,七品以下为6尺。再如墓碑的制作,规定更为细致:一品为螭首龟趺,二品为麒麟首龟趺,三品为天禄、辟邪(传说中的两种神兽)首龟趺,四至七品为圆首方趺,圆首的碑又称碣。碑身、碑首的高度、宽度以及趺坐的高度也都有等级差别,其中最高级的墓碑高达1丈6尺。原则上庶人墓前不许立碑碣,但此项禁令并未严格遵行,故一般人死后墓前大多立有石碑,只是体小制陋,而无趺坐而已。对棺椁,明政府规定,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随葬所用的陶质、木质明器(即鬼器),规定公侯为90事,一、二品为80事,三、四品为70事,五品为60事,六、七品为30事,八、九品为20事。[28]此外,明政府对品官刻制志石也有限定。在丧礼方面,其程序也很复杂,名目颇多,可谓繁文缛节,等级分明。对此,《明史》对品官的初终之礼、立丧主、立妇、治棺讣告、设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饭含、置虚座、结魂帛、立铭旌、小敛、大敛、盖棺、成服、朝夕器奠、筮宅、卜日、发引、下葬、反哭、虞祭、卒哭、祔家庙、改题神主、禫后除服等仪节及其有关规限,均有详细载述。同时,明政府对品官服丧期间的丧服、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按照礼制,也有一定的要求。[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