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中国的文人、士大夫都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互勉,明代亦是如此。所谓君子在朝则政美,在乡则俗美。以血缘为纽带的尊亲宗法制度就成了明王朝最基层的组织,也是明代国家的统治基础。
一、宗法制度的提倡和利用
明代的理学家都十分注意研究宗法制度,并在自己的政治实践中去利用家族宗法制度来巩固明王朝的封建统治,其代表人物就是邱濬和王守仁。
邱濬(1420—1495年),字仲深,广东琼州人。弘治年间曾官至礼部尚书、太子太保兼文渊阁大学士。他的一生都在极力宣传宗法思想,研究如何巩固封建家族制度。首先,他认为家礼对巩固封建家族制度的意义不可小视。在《邱文庄公集》卷二中,记录了邱濬对朱熹《家礼》一书的评价:“诚碎邪说、正人心之本也。使天下之人,人诵此书,家行此礼,慎终有道,追远有仪,则彼自息矣,儒道岂有不振也哉。”他将朱熹的这部《家礼》重新编纂成《家礼节要》。书中特别补充了当时流行于家族内部的许多仪式和繁文缛节的内容,而且还把家族的种种礼节绘成图样,“损益以当时之制,每章之末,又附以余注及考证”[1],以便能在民间推广运用。邱濬编纂的《家礼仪节》,影响极广。这本书在以后的几百年间多次翻刻。其后民间广泛流传的各种《朱子家礼》,也多是邱濬的本子。
其次,邱濬主张由朝廷立法来制止对族田的兼并。他认为,设置族田本为“美事”,“创立之初,三四世间,固若易为”,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恒产有数,而百姓无穷,至于六七世之后,食指日多,费用日广”,必将入不敷出,日益穷困,族田就会被兼并,这样将导致家族的瓦解。于是邱濬主张:“祭有祭田,墓有墓田,供力役有田,延师教有田;不惟有合族之公田,而又有各室之私田,而私田之中又有公田焉。”[2]这样划分族田的专门用途,族田被兼并、被私吞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同时,他又主张,用国家法令强制禁止家族成员买卖族田,“私家既为之范,而率族以必遵其祖训;官府又为之禁令,而限民人以各守其家法”[3]。禁止了族田的买卖,政府还需对面临破产的家庭予以扶持。只有如此,“其家范久而行,而族居不散”,“本然之道常存,淳古之俗可复”,宗法制度就可以巩固了。
其三,邱濬还力主修建祠堂。在《家礼仪节》一书中,他认为防止血缘关系疏远的方法就是要修祠堂。靠祠堂维系家族,可使族人永不迁徙,敬宗收族,尊尊亲亲,家族也就不会瓦解。故而祠堂有“功于世数甚大,非但一家一族之事而已”[4]。和修祠堂相辅相成的就是要让朝廷出面来立法,强制民间修撰家谱。因为明初有些家族并不怎么重视修撰家谱,“人家兴废不常,或有作(家谱)者于前,无不继者于后”。鉴于此种情况,邱濬主张:“朝廷宜立定制,俾其家各为谱系。”[5]不过,邱濬的主张当时尚不为当局所重视。
王守仁一生致力于“灭心中贼”和“灭山中贼”。他主张用封建的宗法思想和伦理道德观念去磨灭人民心中的异端思想,即“灭心中贼”,进而达到“灭山中贼”的目的。
正德十一年(1516年)九月,王守仁升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漳等处,提出乡治思想和乡约方案。他首先在南赣地区推行十家牌法(亦称保甲法),编十甲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每日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之人,报官究理,若有隐匿,十家连坐。王守仁说:“今为此牌,似亦烦劳,尔众中间固多诗书礼义之家,吾岂忍以狡作相待,便欲防奸革弊以安良善,则不得不然。”[6]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申行有司十家牌法》、《申谕十家牌法》、《申谕牌增立保长》。其次,他又在南赣地区兴办社学,大讲冠、婚、丧、祭之礼。王守仁认为民风不善的根本就是教化未明,要使“市民亦知冠服,朝夕歌声达于委巷,雍雍然渐成礼让之俗矣”[7]。再次就是推行乡约。正德十三年(1518年)十月,王守仁推出了《南赣乡约》(亦称之《阳明先生乡约法》),在南赣地区推行。《南赣乡约》包括两大部分。前半部分是谕民文告,阐明推行乡约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后半部分是正文,明确规定:第一,约中职员出于约众之推选;第二,约众赴会为不可规避之义务;第三,约长会同约众得调解民事争讼;第四,约长于集会时询约众之公意以彰善纠过。[8]
在王守仁等人的大力提倡和朝廷的推行之下,到隆庆年间全国各地大都制定了乡约。乡约规条与族规家法相辅相成,对巩固血缘宗法制度和明朝的封建统治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二、巩固以尊亲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统治
明代宗族制度的统治渗透到各个方面。它通过修谱、建祠、祭礼、团拜活动将族人团结在一起;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族规的范围内;同时又以宗族为经济单位,置族产,把家族成员与宗族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明代每个宗族的内部,都有十分严密的组织系统。宗族有族长,是一个族的最高首领,有的《家训》明确提出“族之有宗长(族长),犹国之有相臣”。宗族之下依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分为房或支,房有房长、房头。此外,不同的宗族依照具体情况,设立各种专门职务司掌族内公共事务,如管理祠堂的,管理祭田的,管理祭祀品的,等等,他们都在族长、房长的指导下工作。
所有的宗族,都有祠堂、家谱和族田。族田是家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依靠它把族众团聚在一起,叫作“收族”。祠堂和家谱,则用以维系尊祖敬宗血缘关系。
每个宗族组织必有一个祠堂。祠堂里供设着祖先的神主牌位。所谓神主,就是写着某某祖先名讳、生卒年月、原配继配氏姓以及子孙、曾孙名字的木牌。祠堂是供奉祖宗牌位的地方,因此它首先是全族祭祀祖先的场所。每逢春秋祭祀,全族聚会,齐集祠堂,由族长率领,作礼设祭,这就是史籍所载的“乡中巨族于宗祠会祭始祖”[9]。祠堂又是全族集会的地方,族中遇有难以解决的纠纷需全族共议时,族长集合族众到祠堂商议。可见,祠堂是一个家族的中心,象征着家族的团结。家族成员一般都围绕着祠堂居住,通过祭祀祖先,依靠血缘关系将族人牢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组织。
每个宗族必有家谱(或叫族谱、宗谱、支谱、通谱、家乘等),所谓“家之有庙,族之有谱”[10]。大凡家族的世系源流、血缘系统、户口人丁、祖宗墓地、族产公田均记录在家谱中。因此,家谱又是解决族中一切民事纠纷的依据。
族田,又称公田,包括祭田、义田、学田几类。族田的收入,用以支持家族中的各项费用,举办族内各种公益事业,救济贫困族人。宗祠往往还置有义仓义宅,使贫乏的族人不致饿死沟壑,也使族众能安然度过灾荒。据《潭滨杂志·义仓》记载,歙县潭渡黄天寿,晚年“割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故建义仓以为出入之所。且请于官,别立户收税,以为永久之计。有司上其事,抚台锡匾嘉奖,鼓乐导送,以为里俗之劝。”后来族人塑其像于义仓内,岁时祭祀。宗祠还为那些无家可归者造房。如《岩镇志草·郑氏义宅》记载,嘉靖十年,歙县郑贵孙在郑家埠头上郑氏宗祠之左建郑氏义宅,使族之贫者有了安身之处。
宗族对血缘上传宗接代、继承宗祀十分重视。为了保证宗族源流的纯正,族规明确规定非本宗族之人不允许承继给族人为后。早殇之子或无子之族人,应在侄辈中立嗣过继一人以接续香火;只有立有嗣子者,才能保持应继承的祖产份额。在立嗣过继时,往往事先要与宗族商议。写立的承继文约,一般也有宗族人等押约。如发生争执,宗族要出面加以干涉。《万历二十二年黄以思等人议立祀合同分单》,记录了黄氏宗族一件过继之事。黄氏宗族黄琼显老人育有五子,他在生前亲自将家产裁搭阄分给五个儿子。他去世后,五个儿子各管各业。万历年间,第五子去世,没有孙子继宗,“理合议立继祀”。长房的孙子嘉瓒、次房的孙子嘉瑞均年长于他们的五叔,“理不该继”,但由于五儿媳的坚持,便以长房孙辈嘉瓒过继给五房。不久,五房孀媳改嫁,长房大孙子又去世,长房现存唯一的孙子又已过继给五房,遂成为“故绝户”。“嘉瓒不能绝亲父祭祀而续五房香火,而五房也不能因嘉瓒归宗而乏祀无依”,结果导致家族内部的严重矛盾。正当族人商议解决的办法时,二房之子嘉瑞突然递呈到县,知县祝某说:“嘉瓒继(五房),不独年长于继父,而自绝以他人之绝,天理人心何在?”族长等人于是决定让嘉瓒归宗,另以三房以恩的次子嘉璘继给五房,得到知县的批准。嘉璘“思念父祖一脉,不忍相残”,因而“继义而不继利”。也就是名义上过继,奉祀五房香火,但不继承五房的财产,将五房财产“义与四房均分”。最后在族长等人的主持下,将五房的田土、山塘、房屋、佃仆等均分给其他四房。可见在过继立嗣的问题上,宗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此外,各大宗族都十分重视族人的教育,希望族中有人中举,以光宗耀祖。以徽州一带为例,明嘉靖万历时,“十户之村,无废诵读”[11]。黟县宏村的古楹联有:“万世家风惟孝悌,百年世业在读书。”许多宗规家训都鞭策族人通过科举考试跻身官场,“大吾门,亢吾族”,维护张大本族的社会地位。各宗族都拿出部分族产,为子弟读书赶考提供学费盘缠。休宁茗洲吴氏的《家规》中规定:“族内子弟有器宇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之膏火。”[12]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也规定:“子姓十五以上,资质颖敏、苦志读书者,众加奖劝,量佐其笔札膏火之费。另设义学以教宗党贫乏子弟。”还规定要“广储书籍于济美祠中黄山楼上以惠宗族”[13]。潭渡黄氏德庵府君祠的祠规还规定:“俟本祠钱粮充足之时,生童赴试应酌给卷赀;孝廉会试,应酌给路费;登科、登甲、入库、入监及援例授职者,应给发花红,照例输赀。倘再有余,应于中开支修脯,敦请明师开设蒙学,教育各堂无力读书子弟。”[14]婺源芳溪潘氏在修建宗祠后,“诸废并兴,聚书千家,择善而教,弦歌之声不弛昼夜”[15]。还有些宗族,专设文昌阁祭祷文昌帝君,庇佑其族人学业有成,能够中举入仕。
宗族还操纵着族人的娶妇、嫁女、做寿、盖房、迁徙、丧葬等大事。如某族人家要娶媳妇,便要看婚配人的门第和良贱。歙县潭渡黄氏《家训》中说:“婚姻乃人道之本,必须良贱有辨,慎选礼仪不愆温良醇厚有家法者。不可贪财慕色,妄偶滥配,聘娶优伶臧获之女为妻。违者,不许庙见。”[16]婺源严田李氏宗族也规定:“婚女不计良贱者”,在宗族修订族谱时,要“泯其名号、行等、卒葬,示黜之以垂戒也”[17]。一些宗祠还备有娶亲用的轿、灯、团衫等,供娶亲者使用,这要交纳少量税金。同时族人在娶亲时,还可以使用宗祠提供的乐人和轿夫。又据《金氏仁明祀簿》记载:“族人大寿,身五十岁起,宗祠首人要备果酒恭贺。”族人监造大厦、乔迁、葬祖等,宗祠首人亦要备果酒恭贺。宗族通过插手族人娶妇、嫁女、诞子、盖房、乔迁、丧葬等事务,来增强族人的宗族观念,贯彻亲疏有别、尊卑有序的封建礼教清规。
此外,宗族还承担了组织族人在乡修桥、铺路、建筑水利设施等工程的责任。歙县潭渡黄氏宗族的《家训》中规定:“村前村后桥圮路倾,急当倡众捐修,以便行旅。”
宗族内部发生了纠纷,由族长、房长等主持审判,宗祠就成了家族的法庭,族长、房长等就成了主持审判的法官。如果族人未得宗族允许,擅自向官府投诉,官府也不能先行裁决,而要在听取宗族的裁判后才能作出决定。如歙县南屏叶氏《祖训家风》中规定:“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劝谕处理,毋得遽兴词讼。”并自豪地说:“前此我族无一人入公门者历有年。……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笔、出入公门为耻,非公事不见官长。或语及呈词讼事则忸怩不宁,诚恐开罪宗祖,有忝家风。”祁门县二十都文堂陈氏《家法》中也规定:“各户或有争竞事故,先须投明本户约正付理论。如不听,然后具投众约正副秉公和释。不得辄讼公庭,伤和破家。若有恃其才力,强梗不遵理处者,本户长转呈究治。”[18]家法有时甚至大于国法,国法能容之事却为家法所不容。
总之,明代宗族制度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明代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