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变迁的多样性(1 / 1)

安德森在思考社会存在的整体性的同时,也特别关注在类型学的意义上理解社会革命,认为社会革命在本质上是一种异质性的社会变迁,即从一种社会存在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社会存在状态,社会存在的本质在跃迁过程中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同时,在这一异质性的社会变迁中,社会革命呈现出不同的和多元的变迁类型和模式,可能是突变的,也可能是渐进的,从而形成了一种社会形态的“类型学”。①

(一)封建主义的类型学

在安德森看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人类从“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②的这一思想,就为我们理解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提供了科学的唯物主义的解释。然而,这一解释对于世界历史的实际发展道路而言仍然缺乏足够的效力,因为世界上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发展的道路千差万别,各有千秋:欧洲、美国和日本最终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亚洲的中国、朝鲜、越南、老挝以及美洲的古巴在没有经历资本主义阶段就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发展道路更加艰难曲折,经历社会主义之后又转向了资本主义。因此,要想为世界历史的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版图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解释,就不能对安德森“类型学”唯物史观思想研究

这一规律做出简单化的理解,即认为人类历史就是从一种社会形态转变为另一种社会形态,或者从一种生产方式转变为另一种生产方式,而应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变都包含了复杂的多种生产方式的冲突和碰撞、交叉和融合。因而,“必须坚决抛弃任何简单的进化概念,即认为一种较低的生产方式被一种较高的生产方式所包摄,一种生产方式完全是通过一种有机的内在连续过程而自发地产生于并取代另一种生产方式”①。

在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双重概念和理论框架下,安德森详细考察和研究历史上不同的社会形态,诸如奴隶主义、封建主义、绝对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过渡与变迁,认为这些基本社会形态是在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相互冲突、碰撞、接受和融合下形成的,同时认为每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中又衍生出了不同的社会结构,它们拥有各自独特的属性和特征。

对于封建主义的起源,安德森认为传统的简单进化的解释过于笼统,无法说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真正机制。在他看来,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是同时代的两种结构性要素,即在古典古代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原始部落的公社制生产方式在相互的冲突和碰撞中,经过不同比例的生产方式的重组或融合而形成的。他说道:“两种瓦解中的先前生产方式,即原始的方式和古代的方式的灾难性碰撞,最终产生了遍布整个中世纪欧洲的封建秩序。西方封建主义是罗马和日耳曼的传统融合的特有结果……”①这就意味着,原始部落制和古典奴隶制之间不仅存在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且存在一种空间上的结构关系,它们同时存在于同一时代的不同区域。原始部落制是当时北欧的社会制度,而古典奴隶制是当时希腊、罗马的社会制度,在不断的征服与扩张中,两种生产方式产生了一种不可避免的摩擦和冲突。正是在这种“灾难性”或“灾变性”的碰撞中(“灾难性”一词是相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而言),才最终形成了欧洲历史上独有的封建主义社会。

在这一“历史综合体”的封建主义社会中,安德森认为,先前存在并促其产生的原始生产方式和奴隶制生产方式并不会自动消失,而是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相伴始终,但此时,社会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所谓封建主义社会,是指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居主导地位,原始部落制和奴隶制生产方式居从属地位,以某种或明显或隐蔽的存在方式。正是在这三种不同而异质的生产方式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下,欧洲的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形成了具有差异的“封建主义的类型学”。安德森把这一封建主义社会形态仅仅局限于欧洲地区,认为它是欧洲所特有的现象,不能随意把它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地区。当然,亚洲的日本也存在过封建主义社会,但其特征具有显著的差异。尽管封建主义专属于欧洲地区,但并不是欧洲所有的地区和国家都存在完全一致的封建主义类型,这种封建主义的程度或深或浅,成分或多或少,差异或大或小,因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类型学:一种是“地区的类型学”,一种是“国家的类型学”。

就“地区的类型学”而言,由于日耳曼人的原始部落生产方式和罗马帝国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之间所发生的不同比例和不同程度的碰撞和融合,从而产生了欧洲地区的三种基本“类型学”。安德森指出:“欧洲封建主义的核心地区是在罗马与日耳曼因素‘均衡综合’产生的地方;基本是在北部法兰西和与其相邻的地带,即加洛林帝国的故土。在这个地区的南方,在普罗旺斯、意大利或西班牙,蛮族和古代生产方式的瓦解和重新组合在古代遗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发生。相反地,在这个地区的北方和东方,在德意志、斯堪的纳维亚和英格兰,在那里罗马的统治从未到达,或只是扎根很浅,在蛮族遗产的本地因素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向封建主义的转变则是缓慢的。”①也就是说,在欧洲地区的三种基本类型中,只有西欧才产生了真正典型的封建主义,而在北欧、东欧和南欧,仅仅只是一种不太完全或不太彻底的封建主义,或者蛮族遗产占据主导地位,或者古典遗产占据主导地位。

就“国家的类型学”而言,其结构更为复杂,我们需要暂时撇开原始部落制生产方式和古典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从属地位和影响,从这一居支配地位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结构来进行分析和考察,从而显示出不同国家封建主义的层次和水平。正如安德森所详细划分的,在西欧和南欧的国家中,其封建主义可能是完整的,或较为完整的:法兰西拥有一种典型的全面的封建等级制和多层的采邑分封制;英格兰的封建主义主要是由诺曼的军事入侵所造成的,形成了一个有限的采邑分封制;德意志的大多数地区仍然存在着自由的自主地农民和独立的封建贵族联合,始终都没能建立起一种充分的封建主义;意大利的封建主义由于受古罗马文明的影响而相对薄弱,从来都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封建金字塔;在西班牙,收复失地的运动是其最基本的决定因素,采邑分封制和领主司法权在几个世纪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裂,也没有结合成一种正式的封建采邑制;葡萄牙是西欧最后一个封建主义的国家,其最显著的标志是极度集中的封建财产,而隶属的农奴制却是相对缺乏的。在北欧的国家中,其封建主义的进程开始较晚,进展缓慢,结构残缺:丹麦由于受德意志人入侵的影响,直至17世纪农民阶级也没有完全农奴化;挪威则保留了更为传统的农村结构;瑞典的农奴制从未完全建立,领主司法权完全不存在。在东欧,其农奴化时间之短,程度之浅是显而易见的:俄罗斯的封建主义在11世纪的军事征服中达到顶峰;捷克和波兰的农奴制和贵族制主要受到了德意志人的影响。①

通过这一“类型学”的分析和考察,可以看到,尽管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是古典奴隶制和原始部落制两种生产方式共同综合作用产生的,但它一经产生就形成了既不同于古典奴隶制,也不同于原始部落制的一种全新的生产方式,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而且,这一全新的社会形态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中却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其封建主义的特征或完整或残缺,只有在西欧才产生了真正的典型的封建主义类型,具备了农奴制、庄园制、采邑分封制和权力等级制这些最为核心的和本质的特征。

因此,在对封建主义社会形态的“类型学”诠释中,安德森不仅强调了社会形态变迁的异质性和断裂性,而且强调了同一社会形态下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二)绝对主义的类型学

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中,存在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即绝对主义时期。然而,这一绝对主义的概念对于中国的大多数学者而言或许是陌生的,因为我们经常谈论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但很少甚至根本不涉及绝对主义社会。在安德森看来,绝对主义是介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从地域上来看,绝对主义是欧洲社会所特有的产物;从时间上来看,它没有统一的起点和终点,每个绝对主义国家都拥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时间。正如安德森指出的:“西班牙绝对主义是16世纪在尼德兰遭受第一次重大失败的;英国绝对主义是在17世纪被铲除的;法国绝对主义延续到18世纪末;普鲁士绝对主义保留到19世纪后期;俄国绝对主义直到20世纪才被推翻。”①那么,绝对主义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社会?它存在着怎样的结构?其性质如何来界定?安德森考察了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的发展轨迹,最终得出结论:“从本质上讲,绝对主义就是:经过重新部署和装备的封建统治阶级,旨在将农民再度固定于传统社会之上……换言之,绝对主义国家从来也不是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之间的仲裁者,更不是新生资产阶级反对贵族的工具,它是受到威胁的贵族的新政治盾牌。”①也就是说,绝对主义国家既不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它不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所服务,同时也不属于封建主义社会,因为相对于封建主义主权的分散或分裂而言,其主权是集中而强大的。因而绝对主义国家是介乎两者之间的一种过渡形式,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结构。

同样,就绝对主义国家的性质而言,安德森认为绝对主义国家是维护贵族阶级的统治工具,具有极大的封建性。这一界定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和批判。英国马克思主义者鲁道夫·密里本德(Ralph Milibad)认为,这一定义高估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封建性而低估了绝对主义国家的独立性:“由于安德森强调了这一国家的封建性而付出了独立性的代价,因而没能说明这一绝对主义国家的新奇结构。”②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定义高估了绝对主义国家的封建性而没有看到绝对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性质:“实际上,绝对主义必然参与了资产阶级化的过程,因为统治者日益需要资产阶级提供给他们资金用于战争和进行管理……当马克思把‘具有军队、警察、官僚、僧侣和法院等普遍机构的集权化国家权力描述为为早期资产阶级服务’时,他就比安德森所认为的更接近真理。”③因此,在对绝对主义国家性质的界定中,安德森把绝对主义国家看作一种既不同于封建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之间的过渡阶段,但本质上又把它看作维护封建贵族阶级的国家机器,既侵蚀了绝对主义的独立性,也损害了封建主义的统一性,无法对欧洲的绝对主义国家做出完美的诠释。

然而,无论这一界定是否正确,重要的是,安德森对这一绝对主义国家进行了翔实而细致的经验考察。与封建主义相类似,绝对主义在欧洲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变体,分属于不同的系谱,同样存在着一种“绝对主义的类型学”。

就地区的类型学而言,东西欧的绝对主义国家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经济基础:在西欧,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或者说农奴制已趋于消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开始萌芽,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私有产权制度;在东欧,并不存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封建主义的农奴制刚刚开始形成,它是西欧农奴制的一种再版。然而,东西欧之间却存在着相同的政治上层建筑,都存在着一种自上而下的公共权力,一种绝对强化的和集中的王权。对此,安德森认为:“西欧的绝对主义国家是接受了代役租的封建阶级经过调整的政治机构。它是对农奴制消亡的补偿……相比之下,东欧的绝对主义国家是刚刚抹杀了穷人的传统公社自由的封建阶级的镇压机器,它是一种巩固农奴制的手段。”①然而,这里存在一个疑问,为什么东西欧之间完全不同的经济基础却产生了相同的上层建筑?在安德森看来,东欧之所以在完全不具备经济基础的条件下出现了绝对主义的君主政体,关键在于它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从内因来看,东欧的一个独有特征是地广人稀,劳动力天然缺乏,而且极具流动性,与此同时,劳动力由于中世纪频繁的战争而被极度削弱。因此,“东欧绝对主义最基本的国内原因是在农村。它的复杂的镇压机器主要和首先是对付农民的。”①从外因来看,东欧的绝对主义受到了西欧军事主义入侵的严重威胁,“东欧的绝对主义主要是由于国际政治体系的压力决定的……这是在这种充满毫不留情地争夺领土战争的文明中求得生存的代价;封建主义发展的不平衡迫使他们在还没有达到与西欧相似的向资本主义转变的阶段时就必须赶上西欧的国家结构。”②因此,东西欧之间的绝对主义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完全不同的经济基础却孕育出了基本相同的上层建筑。

就“国家的类型学”而言,在西欧的英国、法国、瑞典和意大利,产生了典型的绝对主义,自下而上的经济基础与自上而下的上层建筑相统一。“自下而上强化了的私有财产与自上而下强化了的公共权威竞相发展,君主的专断权力则是后者的具体体现。”③在东欧的俄国、普鲁士和波西米亚,农奴制的确立和绝对主义的确立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在波兰,这个“农奴制再版”的典型地区没有出现任何的绝对主义国家。由于绝对主义国家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之间的不同变体,因而最终导致了不同的结局。“在西欧,西班牙、英国和法国君主国被自下而上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击败或推翻;意大利和德意志的诸公国则被姗姗来迟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革命所消灭。在东欧,俄罗斯帝国最终被无产阶级革命所摧毁。”①

可见,安德森在对“封建主义类型学”和“绝对主义类型学”的探讨中,不仅展现了欧洲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统一的类型特征,而且彰显了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分疏的类型差异。同时,与世界上其他地区和国家,如中国、日本、印度、伊斯兰地区的类型特征相比,只有欧洲才具有最典型、最本质的封建主义类型,而在欧洲的所有地区和国家中,只有西欧的法国才是最典型的封建主义类型的国家,北欧、东欧和南欧的其他地区和国家都是残缺的或不完整的封建主义类型。因此,这一探讨不免带有某种欧洲中心主义的色彩和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