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德森“类型学”的唯物史观思想中,他不仅关注社会变迁的多样性,而且凸显了社会发展的系谱性,不仅探讨了从奴隶制社会形态向封建制社会形态的革命性转变,而且研究了封建制社会形态向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持续性变迁,既凸显了社会形态类型的差异性,也强调了社会形态类型的系谱性。因此,尽管安德森本人赞赏马克思的急风暴雨式的社会革命思想,但他仍把着眼点放在社会的持续发展的问题之上。①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讲过,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对产生它的那个社会的全盘否定,而是保留了先前社会的大部分内容,尤其在它的早期,尽管在质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例如,马克思曾谈及社会主义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以后,必然要保留资本主义社会的许多内容,因此,新的社会形式是多种因素相互渗透和结合的产物,社会发展也就表现为复杂多样。同样,安德森也把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和理念贯穿于自己的分析和研究中。
对于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安德森认为,它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和古典古代生产方式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这一共同作用中,更加突出了古典古代生产方式在其中所发挥的重要影响。他说道:“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的兴起,只有打破历史时间总体直线发展观念才能获得解释。通向资本主义的历程不是展现了一种循序渐进的编年史,而是显示出在一种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另一种生产方式遗产的存留效应,这种遗产的符咒作用在向第三种生产方式过渡时的活化作用。”②这里,所谓“一种生产方式居主导地位的时代”,即指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另一种生产方式遗产的存留效应”,即指古典古代奴隶制生产方式的作用和影响。简言之,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乃至发展而言,古典古代遗产的复兴或者说文艺复兴运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在安德森看来,这一古典古代遗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欧洲封建主义存在一种古代的“市政遗产”,它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积极、更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并且,市民社会中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法律观念。其次,欧洲封建主义农村存在一种独特的采邑制度,而古代罗马法为一种“有条件的私人土地产权”向另一种“绝对的私人土地产权”的转变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前提和保障。再次,欧洲封建主义的古典文化遗产出现了全面复兴,“在近代早期,古代的哲学、历史、政治和科学思想——更无须说文学和建筑学——突然获得了新的活力和现实性”①。因此,正是古典古代遗产的全面复兴或文艺复兴运动对资本主义的产生起到了巨大作用。
由此,安德森断言:“古代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的联结必然在欧洲产生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关系不仅仅是历时系列,而且在某个阶段也是共时组合。在封建主义的现在中,古典的过去再次苏醒,帮助资本主义的未来兴起。它既比想象的更远离后者,又令人惊讶地更接近于后者。因为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诞生也伴随着古代的再生。”②如果按照历史主义的看法,古代文明在前,封建文明在后,封建文明要比奴隶文明更加先进,但从文艺复兴对于古典遗产的重新唤醒来看,奴隶文明丝毫不逊色于封建文明;如果按照结构主义的说法,资本主义的产生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这就排除了文艺复兴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际影响。可见,安德森的这一理解既不同于历史主义的主张,也不同于结构主义的观点,而是认为资本主义是在奴隶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时间交叉和空间交错中产生的。奴隶主义和封建主义既是一种历时序列,也是一种共时组合,正是在这种时空交错中才产生了欧洲的独特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同样,安德森对比了欧洲的封建主义和日本的封建主义,注意到两种完全不同的历史系谱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日本也出现过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其特征与欧洲封建主义的结构特征相类似,但其结果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欧洲在封建主义之后自动产生出了资本主义,而日本却是在外力的武装入侵之下被动走上了资本主义。原因何在?在安德森看来,这一共同的封建主义的结构特征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只有从两者不同的历史系谱中才能找到其真正的根源。就其起源来看,欧洲的封建主义是在原始公社制和古代奴隶制两种要素的冲突和融合中形成的,而日本的封建主义是在中央集权帝国的长期衰落中形成的;就其采邑制度来看,尽管欧洲的封建主义与日本的封建主义都存在着“效忠——封地——豁免权”混合而成的采邑制度,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前者的契约关系更为互惠和平等,而后者的契约关系更为单向,义务更广泛,权利更武断;就其法制观念而言,欧洲的法律制度沿用了古代罗马法,而日本却源自亲缘关系。因此,正是欧洲封建主义和日本封建主义在其产生和根源上的显著差异才造成了欧洲封建主义与日本封建主义截然不同的走向和结局。
对此,有学者提出疑问,这一欧洲封建主义的独特类型概念能否适用于日本的社会形态?因为中世纪的欧洲与幕府的日本之间不仅在起源和历史系谱中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在社会结构方面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因而无法使用这一共同的封建主义的概念范畴。实质上,这一封建主义的类型概念就是一个甚为局限的概念,只适用于对欧洲封建主义社会形态的独特性的理解中,而无法适用于对日本封建主义社会形态的独特性理解中。因此,要想为亚洲地区日本的社会形态的历史发展规律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解释,就需要另外一个不同的总体性概念才能予以完全理解。同样,对于世界上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的历史发展道路而言也是如此,安德森不仅试图为欧洲地区和国家的历史发展道路建立起社会形态的“类型学”,而且也试图为世界上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历史发展规律建立起社会形态的“类型学”,由此形成一种基于“类型学”唯物史观思想的社会形态的科学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