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卢梭思想的一贯逻辑来分析,许多研究者们都肯定,人是卢梭研究的中心,因此可以把卢梭的思想看成“以人为核心的”。但是,“在卢梭那里,人并不是有自知之明的苏格拉底式的、理智的本体,而是从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即从社会条件的角度)来看待的。在这里,矛盾体现在原始自然状态中的人与文明社会中的人之间”[13]。进一步说,卢梭建立的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性善和社会恶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状态与文明状态下的自然人和文明人之间的关系。卢梭教育思想的一切出发点也就是在这个关系上。
一、关于人的研究
人性善理论是卢梭关于“人”的研究的实质。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序言”里,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觉得人类的各种知识中最有用而又最不完备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我敢说,戴尔菲城神庙里惟一碑铭上的那句箴言的意义,比伦理学家们的一切巨著都更为重要,更为深奥。”[14]在《爱弥儿》的“序言”里,卢梭又指出:“尽管有许多人著书立说,其目的,据说,完全是为了有益于人群,然而在所有一切有益于人类的事业中,首要的一件,即教育人的事业,却被忽视了。”[15]看来,卢梭认为人类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等种种问题都应聚焦于“人”的问题,人类的一切学术理论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的研究。相应地,卢梭的所有著作也都蕴含着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精神。
二、人性善思想
人性本善,是卢梭人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人的个体的“性善论”是卢梭政治学说的出发点和归宿。在这一点上,卢梭的理论前提与洛克、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的理论前提是截然相反的。他们的分权理论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论的基础是人的“性恶论”。这种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并不是至善至美的,而是存在着丑恶、自私的不完善的方面,并对人的这种不完善性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因为人的道德的天性完全不能普遍抗拒权力的腐蚀,而“权力总是造成腐蚀,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腐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16]因此单从人的内在本性的道德纯化来改善是不可能的,而应从人的本性的外部即社会的方面给予权力以强有力的制约,即以恶制恶,以权制权。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7]。于是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制度就得到了技术性安排。
卢梭以人性本善的观点有力地抨击了基督教人性本恶的观点,后者认为人是生而有罪的堕落存在。卢梭尽管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人充满了种种道德上的罪恶,也即人是腐败堕落的,但并不把这一切归之于人的天性,而是归之于文明和私有制本身。卢梭的这种观点的基础在于:既然自然的一切都具有神圣的原因,即都是上帝意志与智慧的结果,那么人天生的善良与对自身同类的同情无疑也是上帝意志与智慧的体现。卢梭的“出自上帝之手时一切都是好的,而一到人手里 就都变坏了”的论断,表明他一方面认为上帝是善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人的一切罪过都是咎由自取。既然人的堕落是人自己造成的,是人自身历史经验的结果。那么人的解放也不应当到来世去寻求,而必须在人自身的历史进程中去寻求治疗。对于卢梭而言,罪恶的承担者不再是个人,而是社会。是社会激起了人的自私自利。只爱自己的欲望,培养了人的贪婪与虚荣。
卢梭指出:“在人的心灵中根本就没有什么生来就有的邪恶。”[18]人性之所以善,是因为人有天赋的良心,因此,卢梭又提出了他的“良心”思想。卢梭把良心看成天赋的超善避恶的道德本能,是优良道德的先天原则。这种思想具有某种反理性主义成分,因为在他看来,若仅仅以理性作为道德的基础,常会使人在自爱和爱人相矛盾的时候徘徊不定;若有了良心的指导,就会很快做了决定。良心的重要内容是“自爱”和“爱他”。“自爱”尤其是人性本善的重要因素。他说,自爱是“惟一同人一起产生而终生不离的根本欲念”,因此它是原始的、内在的、先于其他一切欲念的欲念。它“始终是很好的,始终是符合自然秩序的”。对于儿童来说,由于天性善良,因此只要能预防不良影响,由“自爱”就必然会产生“爱他”的感情和习惯。
卢梭的“性善论”和“良心”学说具有明显的反传统,即反封建和反宗教性的精神。卢梭力倡自爱,赞美良心,伸张人性本善,与宗教教义中的原罪说针锋相对。卢梭以天生性善的观念反击封建教育对儿童的压制和迫害。
三、社会恶思想
卢梭的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础是二维的,即人的个性的“性善论”和社会的“性恶论”。在卢梭看来,人本来是善良的、纯朴的、富有同情心的、乐于帮助别人的,这些都是自然的产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艺术的进步,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人类本性中美德的退化也由此开始。道德异化和退化的社会又造就了一批邪恶的个人。卢梭说:“我们的风尚里有一种邪恶而虚伪的共同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是在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在强迫着我们,风气又不断地在命令着我们;我们不断地遵循着这些习俗,而永远不能遵循自己的天性。我们再不敢表现真正的自己;而就在这种永恒的束缚之下,人们在组成了我们称之为社会的那种群体……因此,我们永远也不会明确知道我们是在和什么人打交道……”[19]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又说:“随着人类日益文明化……就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指向邪恶的第一步。”[20]于是,卢梭区分了两种人的不同境况:“野蛮人和社会人所以有这一切的差别,其真正的原因就是:野蛮人过着他们自己的生活,而社会人则终日惶惶,只知道生活在他人意见之中。”[21]所以立法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种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能够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的权利的社会秩序,能够培养或恢复像自然人那样的美德,使每一个人恢复为像自然人那样的具有美德和优秀品质的真正的人,而现代社会中那些穿着丝绸衣服的人却充满了邪恶。结论是:人变坏是由社会的种种邪恶造成的。
既然是罪恶的社会毒化了儿童天生的善性,那么,教育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使儿童避开社会的不良习俗、习惯和偏见,废止关于社会道德的强迫灌输。要以恢复儿童天性为宗旨,返回自然,培养出具有自然人优良品质的自由人。
卢梭之所以把人民民主观建立在人性本善论的基础之上,是因为他秉持着一种人是有道德良知的、人是可以变得完善无缺的信念。在卢梭看来,所有现存传统、既成制度以及社会安排都必须推翻重造,而最终目的则是保护人的完整的权利,将人还原为具有高尚道德的人,让每一个人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拥有政治权力。
四、理想社会或国家中的人——培养理想的公民
卢梭认为现实的社会制度产生道德堕落,这是与启蒙运动相背离的。卢梭在一些文章中常提到,需要对青年进行完备的社会训练以适应一个尚未完善的社会的各种条件。全体公民具有正确的教育所培养起来的集体目标,去实现他们的共同意志,就一定会引导城邦的公民达到社会至善的境界。卢梭的这种看起来与《爱弥儿》中显示出来的明显的个人主义相矛盾的观点在1755年的《论政治经济学》里就明确提出来。他把教育同培养理想公民、建设理想国家联系起来:
没有自由就不会有爱国思想;没有道德,何来自由;没有公民,就无所谓道德;培养公民,你就有你所需要的一切东西;没有公民,则自国家的统治者以下,除了一些下贱的奴隶之外,你一无所有。培养公民并非一日之功,打算培养公民,就一定要从儿童时代的教育开始。
也就是说公民的义务是从一出生就开始承担的。国家作为青年的监护者要胜过亲生父母,斯巴达式的严格的学校制度常出现在卢梭那热衷于古代历史的学者头脑里。如果儿童在实现了民主的制度中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培养成长起来,如果他们完全接受公众意志必然要加给他们每个人身上的各种要求,如果他们生活在不断地对他们讲他们的国家,即他们慈爱的母亲的直观教学的氛围中,那么,卢梭断言,他们自然就会保护她。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详尽阐明表达共同目标的工具的重要性时,对经过训练的公民应具有的勇气和优良的特殊品德曾给予了更周密的考虑。由于卢梭赋予这种共同意志以唤起人们共同的公民信仰的启示力量,因此教育的突出任务就是培养为社会服务的观念和义务。为了造就具有这样品质的公民,就需要有一套公众的教育法规。为此,卢梭尽管在《社会契约论》中隐约提到了教育机构的性质,但没有加以阐明;在《科西嘉宪法草案》的手稿中也写得并不很清楚,但后来在为波兰拟定政府计划的时候,卢梭辟专章论述教育问题。他强调:“只有优秀的公民才能使国家强盛繁荣”,波兰如果真能以教育为重,必将获得一个新兴国家的全部活力。卢梭毫无保留地建议采用一种国家教育的形式,专门对年轻的公民灌输为公的精神。这是在大敌当前的情况下使波兰走向复兴之路的主要而最有效的方法。
因此在培养目标上,《爱弥儿》中表明就个人来讲要鼓励感情和独立思考的内在力量,而卢梭所设想的国家教育机构却对儿童进行公民教育,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但又必须在它们之间寻找某种调和。事实上“爱弥儿”在培养过程中,也不是一种允许依照儿童自己的情况、出于自己的意愿而自由地取得经验的教育制度,孩子无时无刻不受到监视和保护。因此有学者说,孩子的教育进程远非顺乎然,而似乎像是一连串精心安排好的陷阱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