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平与著述
保罗·纳托普(Paul Natrop,1854—1924)于1854年1月24日出生在德国的杜塞多夫。1885年起,他担任马堡大学教授,是德国著名哲学流派马堡学派(Marburger Schule)新康德主义(Neukantinisums)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哲学上致力于认识论的研究,建立精确科学的基础,并将科学理论转于实用方面。在心理学中,他主张体验;在教育学中,他主张建立教育哲学的体系或建立“马堡的教育学”。纳托普的主要著作有:《社会教育学》(Sozialp ? dagogik,1895年)、《柏拉图的观念理论》(Platos Ideenlehre,1903年)、《普通教育学》(Allgemeine P?dagogik,1905年)、《社会教育学论文全集》(Gesamelte Abhandlungen zur Sazialp?-dagogik,1907年)共3册、《哲学与教育学》(Philosophie und P?dagogik,1909年)、《裴斯泰洛齐》(Pestalozzi,1909年)、《精确科学之逻辑的基础》(Die logichen Grundlagen der exakten Wissenschaften,1910年)、《哲学、它的问题与它们的问题》(Die Philosophie,ihr Problem und Ihre Probleme,1911年)、《普通心理学》(Allgemeine Psychologie,1912年)、《社会理想主义》(Sozialidealismus,1920年)、《现代哲学的本质的阐释》(Die Philosophie der Gegenwart in Selbstdarstellungen,1923年)、《实践哲学演讲集》(Vorlesungen alt="" src="../Images/image0451-1.jpg" /]ber Praktische Philosophie,1925年)、《哲学的系统学》(Philosophische Systematik,1958年)、《教育学与哲学》(Padagogik und Philosophie,1966年)等。
二、社会教育学的意义
纳托普所认为的“社会教育”,是指包括学校教育在内的一般的教育,这种教育通常含有社会的意义;并不是把教育分割为两个部分,一是学校教育,二是社会教育。他又认为,社会教育不只是实际的“社会帮助”,还是通过社会的一种教育。因此,他的理论与威尔曼的理论截然相反。
纳托普认为,社会教育学理论的建立,需要以教育实际作为基础。这是最普遍的方法,也是最能发挥作用的方法。教育最重要的就是要将人教育成为人。就个人来说,自我教育是必要的。这是因为人只有通过他自己的意志、他自己的力量,来形成他自己,所有其他人所能给予他的帮助,只能算是由帮助达到自我帮助。所以个体教育学,在事实上,只是教育工作的一般性工作而已。道德力量是人的中心力量,它可以使人直接地与团体发生关系,并具有强迫性。因此,个人的所有教育事务,必须反映到团体的教育事务上。所谓团体即使一个教师与一个学生也能构成,没有一种教育学不具有这些因素,所以所有教育学都含有社会教育学的因素。[23]
在纳托普看来,社会教育学的含义非常广泛,只不过在程度上不同而已,即各种团体教育因素在教育学中所占的分量不同。纳托普认为,团体一部分与教育有关;而教育则全与团体有关,因为师生关系的存在就构成团体。他指出,在社会哲学的观点里,团体有“共同的意志”,而个人有“特殊的意志”,这些“特殊的意志”被“共同的意志”所吸收,而成为“共同的我”;但是对于“共同的我”,必须赋予社会秩序,并提高团体的要求。因此,教育学可以说,除了本身的性质外,还具有社会教育的性质;要求社会教育赋予“社会秩序”,为个人教育打下健康的基础。就以上的情形而言,教育可以证实有社会的意义。社会生活的意义可以作为教育本质的决定因素和教育的一种本质目的。教育与国民的工作生活以及家庭生活相关,主要的是在强调社会与父母的教育责任。所以社会教育学家,不但要有理想的要求,即用国民理想主义的力量去实施教育;而且要有现实的要求,即用健康的唯实主义去正视教育的社会因素。[24]
纳托普认为,社会教育学的特性是要用裴斯泰洛齐与康德的教育理想来形成人与陶冶人。他主张,社会教育一方面要建立人的基本力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与本质的同一性;另一方面要求促使人根据指引和谐地发展。以上两者都是要经过社会教育,使人性从基本开始达到最高的人性。[25]
三、社会秩序与道德教育
纳托普认为,社会秩序对道德有影响。他指出,道德概念的扬升,是从家庭到全民的团结所产生的结果,对于教育问题应该经常加以了解,这对于教育理论的理解是极为重要的。从家庭到民族文化的扬升,要建立在民族的完整生活上,也需要扩大“社会连带”。因此,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必须紧密地联系,以形成社会生活,并创造社会秩序。在家庭中的青年教育与在学校中的青年教育,负有建立社会秩序的共同使命。[26]纳托普指出,青年教育必须对青年人进行正确的指导,实施健康的道德教育,使青年具有良好的品格。
社会秩序对青年教育有很大的影响,对于青年而言,社会虽然制定了处罚的规则,但这并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要采用训练与道德来规范他。有了训练与道德才能使青年人“自我照顾”与“自立”。
在西方教育思想家中,大部分都很重视宗教对人在精神陶冶方面的影响,纳托普也不例外。他认为,青年教育,除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要共同负起责任外,宗教本身也负有责任,因为宗教处在较高的地位,所以它相当于“高级警察”,具有监督的意义,也具有高级的教育意义,所以宗教对于人的德性的建立,有很重要的意义。
纳托普指出,社会教育就是要使青年人认识生活条件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在陶冶之中养成高贵的气质,并且要使青年人逐渐成熟。在成熟的基础上,能配合社会的发展,体验社会进步的意义。[27]他强调说,社会教育最终是要建立人类的希望,包括人权的重视、和平的期望、自由的希望、绝对的民主等。希望青年人踩着前人的步伐迈进。因此,发展的意义就是要有利于社会生活。
关于教育方面,纳托普与裴斯泰洛齐一样重视国民教育,因为国民教育是属于基本的教育,它可以除了实施体育、有助于身体发展外,还可以养成儿童的独立性,扩大基本知识和经验的范围,养成“儿童的受教能力”。此外,学校教育也要包括“社会连带”,培养未来的公民。纳托普认为,学校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学校教育必然含有社会教育的性质,不必另外实施社会教育。因此,学校教育负有社会教育的重要任务,其关键在于把教学建立在统一性、平等性、民主性的基础上。[28]
四、社会教育学的重要概念
纳托普的社会教育学理论并没有忽略人的个性,它还强**育的正常功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联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事先考虑到社会生活中的事实,使教育学实际化。即教育思想必须考虑到社会原则,注意到事实。
纳托普关于“社会”的概念,具有多方面的意义:而社会教育学至少有两种基本的意义:第一,教育工作有教与学的作用。每一个人都是“从家庭出发”,以教育关系为条件,而与社会发生联系。[29]就教育家而言,他的课题不只是把握每个人的个性,还要作教育的引导,赋予每个人理性。第二,陶冶要根据社会的事实,在社会陶冶的范围内,决定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作为教育学的关系形式,如家庭、大学和国民高等学校等,作为“自由的陶冶协同体”。协同体具有文化的固定价值,与陶冶的“事件”发生关联,将每一个人的意识投入协同体中关心陶冶问题。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建立协同体的关联性。以上两种意义说明了人与社会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又参与了教育关系,成为一个等边三角形。
纳托普把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来看待,并着重事实的教育关系。他认为,教育课题的意义为:“必须发现教与学所表现出来的实际活动。”他又认为,师生关系的建立,是以陶冶的协同性为基础的,这种师生关系如已建立,那么社会的原则就可以作为教育辅导的引导观念。此外,他还重视教育过程的分析,建立了“描述的方法”。[30]他说:“教育过程可以自由地用心理学来描述它,但是这种描述的有关基础是逻辑的及有关的伦理学与艺术的方法。”[31]使用各种描述方法,可以尽量使教育关系的机构能为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所了解。
纳托普的教育基本概念强调三个原则:即集中原则、独立原则和社会原则。这三个原则对于教育行为的了解是有帮助的,而且有很高的价值。所谓“集中原则”是教育引导的课题:引导学习者的知识、意愿、艺术创造等具有和谐性,尤其是在发展阶段。所谓“独立原则”是帮助或用教育引导受教育者能“自我工作”,先由教育活动引导,然后受教育者即使处在个别的情境里也能自己判断与创造。所谓“社会原则”是教师与学生的集体关系,他们在教育工作中的普通条件下,在心理上能尽可能地互相了解。
纳托普的社会教育学理论,可以认为是一种广义的“社会的教育学”。因此,其基本概念在于建立教育的原则,在于尝试建立师生关系,用意识来作为建立关系的媒介。这个重要概念一经确立就不难理解,何以在纳托普的观念中学校教育具有社会教育的性质了。
在纳托普的教育思想中,加入了道德的课题。他认为,人的道德发展有三个阶段:一是“驱力”,二是“意志”,三是“理性的意志”。这三个阶段可以显示出人的成熟的情形。[32]纳托普认为,个人必须具备“基本道德”。有了以上的道德发展三阶段,才能具备活动的三种形式:一是“驱力”使人具有经济法则与工作法则;二是“意志”使人具有法律与管理的社会形式;三是“理性的意志”使人能形成“人的陶冶”思想与社会组织。[33]也就是要人养成“社会生活的道德形式”。[34]
纳托普在社会教育学方面有很大的成就,他常与威尔曼一样被人们所称道。纳托普曾经表示:在理论教育学的领域里,宁愿作一个“社会教育家”,由此可见他的自我期望!这些期望与他所建立的理论并没有被人们所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