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英国功利主义学派的创始人。他出生于伦敦一个富裕的律师家庭,幼年聪慧好学,有“神童”之称。1755年入威斯敏斯特公学。12岁入牛津大学女王学院,3年后获学士学位。后又入林肯学院攻读法律,18岁获硕士学位。
边沁结束学业后,一度从事律师工作,但当时司法界的腐败状况令他不满,不久便结束了律师生涯,主要致力于研究法理学和政治。他的代表作之一《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于1789年出版,该书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原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奠定了边沁在功利主义伦理学和法理学领域的权威地位。此外,边沁的主要著作还有:《义务论》(Deontology,2卷)、《行为的原动力》(Springs of Action)等。
一、功利主义伦理观
(一)人性规律和功利主义基本原理
边沁认为,趋乐避苦是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也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出发点。对此,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一书中做了充分的阐述。他说:
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它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支配:凡是我们所做一切设法摆脱它们统治的努力,都是足以证明和证实它们的权威之存在而已。[4]
边沁指出:
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5]
边沁又指出:
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指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要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6]
按照功利原则,凡能增进当事者快乐的行为,在道德上称为“善”,在政治上则称为“正义”,在法律上可称为“权利”。
后来,边沁感到“功利”一词的含义还不够明确,特别是它“不会使我们想到利益攸关的人的数目”[7],而道德原理只有突出“人的数目”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有助于形成……是非的标准”。于是,他主张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一说来替代“功利”一词,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原理”作为功利主义学说的最基本的原理[8]。所以,功利原则和功利主义又分别被称为最大幸福原则和最大幸福主义。
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边沁认为,社会利益就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因此,“不了解个人利益是什么,而侈谈社会利益,是无益的”。[9]这里,边沁提倡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利益,并试图用英国思想家哈特利(David Hartley)的联想主义心理学原理去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边沁认为,当人们在追求个人幸福时,由于观念联想的作用,也会关心他人的幸福。因为人们追求快乐,主要是追求快乐的数量,而这种数量和快乐的广度有关,即和分享快乐的人数有关,享受快乐的人愈多,个人享乐的量也就愈大。因此,个人快乐量的增加是与社会幸福量的增加一致的,越是追求个人利益,增加个人的快乐量,则越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享乐人数,从而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幸福。
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原理是有针对性的。首先,它是针对封建的禁欲主义道德原则的。边沁指出,禁欲主义原则
同功利原则一样,也是根据任何一种行为看来趋向于增加或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来决定对之褒贬的;不过方式正相反;这种原则之赞成行为是以它们趋向于减少当事者幸福为准的,它之反对行为是以它们趋向增加当事者幸福为准的。[10]
禁欲主义原则只是统治者愚弄被统治者的工具,它“从来不曾,也从来不能为任何活着的人所坚持奉行。只要让地球上十分之一的居民坚持奉行它,不超过一天,就会把地球变成地狱了”。[11]其次,边沁的理论是针对道德上的神学原则的。在边沁看来,这种神学原则只是教士们所信奉的道德原则,它
把一切都扯到上帝的喜悦上去。但什么是上帝的喜悦呢?上帝又不跟我们说话,也不给我们写信(他现在就不)。那么我们怎么知道他喜悦什么呢?这实际上是:说这种话的人,自己喜悦什么,就说上帝喜悦什么。于是,所谓上帝所喜悦的(启示除外)无非是、也必然是这个人(不管他是谁)自己所喜悦的。[12]
因此,这种神学原则就是虚伪的、骗人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他力图达到利己与利他相统一。因此,功利主义和一般的利己主义或纯粹的个人主义不同。第二,他把社会利益解释为个人利益的总和,即所谓“公益合成说”。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是有区别的。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社会一旦组成就有了不同于某一个人利益、甚至违背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集团、阶级也是如此。例如,以资产阶级为例,个别资本家的利益总是要尽可能少发工资、多获利益,至于工人能否生存、能否养育健康的有一定文化的后代,他们是不予考虑的;但从整个资产阶级来讲,工人阶级能否生存及养育有一定素质的后代,则是重要的,所以,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人劳动时间和提供必要的最低工资。
(二)道德估算原理
为了能具体贯彻自己所提出的功利原则,边沁把数学计算方法引入伦理学,提出了道德估算原理,即通过对快乐和痛苦的数量进行数学运算或统计,从而判定一个行为的总的趋向到底是快乐还是痛苦。为了确定苦与乐的总量,边沁提出了以下七个“价值因素”或“价值元”:(1)强度;(2)持久性;(3)确定性;(4)时间上的迫近性或遥远性;(5)继生性,即“苦乐之后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乐后之乐、苦后之苦”;[13](6)纯度,即“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不产生乐后之苦、苦后之乐”;[14](7)范围,“也就是苦或乐扩展所及的人数,或者换句话说,受苦乐影响的人数多少”。[15]而具体的计算则分不同类型,较为复杂。
边沁的道德估算原理主要把快乐的数量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但他忽视了快乐的质量。这一点后来在约翰·穆勒那里得到了必要的补充。
(三)道德制裁
伦理学还往往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即是什么力量或原因促使人们去遵守道德准则、又是什么力量或原因约束人们不去违背道德准则?对此,边沁认为存在着四种有关道德的制裁,也就是道德的约束力。
第一,自然的制裁。例如,一个人过有节制的生活,保持身体健康,则心情愉快;反之,纵欲过度,染上疾病,则会受到折磨。
第二,政治的制裁。例如,法律的制裁。
第三,道德或公众的制裁。这类似于舆论的褒贬。
第四,宗教的制裁。例如,由于对上帝或教会的畏惧而不敢作恶。
边沁以上所讲的四种制裁都是外在的制裁。它的意义在于肯定了社会因素对于维持道德的作用;而它的不足是忽视了培养人的道德自觉性。所以,后来约翰·穆勒提出了要培养良心,即道德的内部制裁力。
总的说来,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观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西方的道德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对教育问题的看法
边泌曾在《优秀文摘选集》(Chrestomathia,1816)的标题下写了许多有关教育的论文。另外,他的《论编纂法典与社会教育》(1817)一书也和教育问题有关。
边沁是19世纪初英国资产阶级激进派的代表人物,他在政治和伦理上主张人的权利平等,要求社会改革,还把工人阶级的教育看成是解放资本的一个必要手段。所以,他和国内的一些思想家,包括法学家布莱克斯顿(W. Blackstone)、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和约翰·穆勒等,一起大声疾呼,要求给所有的人提供教育的机会。为此,边沁也曾致力于缩短工时、制定和修改英国工厂法的斗争,以争取使童工受到一定的教育。
在提倡初等义务教育的同时,边沁还要求改革当时的中等和高等教育。例如,他曾在《优秀文摘选集》中提出创建一所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新型中学的方案。这所中学是为中上层人士的子弟办的。它提供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教育,教学内容既有古典的东西,更有自然科学的知识和职业技术方面的训练。但这一办学方案最终并未得以实施。在高等教育方面,原有的牛津和剑桥大学已远不能适应19世纪初英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古典教育仍占统治地位,二是师生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对此,出于科学进步等方面的考虑,边沁和詹姆士·穆勒等人一起当时大力支持在伦敦创办一所新的大学。1828年,伦敦大学学院终于诞生,它和1831年成立的伦敦国王学院于1836年合并成立了伦敦大学。在筹建伦敦大学时,边沁已年近80岁,故他并未亲自公开参与有关创建工作的讨论,但很可能参与了“幕后的讨论”,实际上也曾给予了财政上的支持,并且伦敦大学的创办者们具体“实践了边沁的许多思想”[16],所以,边沁后被列为伦敦大学的“建校先驱”之一[17]。可以说,边沁在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史上留下了他的足迹,曾起了促进的作用。
边沁是一名社会改造者。18世纪80年代在俄国旅居期间,他曾在其弟弟的协助下完成了他的监狱制度改革方案,这是他后来整个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部分。边沁设计了一种“圆形监狱”,主张废除体罚,通过适当的劳动和教育去改造罪犯。他认为,应对罪犯进行必要的教育,包括基础文化知识、宗教道德和生产技艺等方面的教育,这样,不但可以改变罪犯的精神面貌,还可以使他们出狱后,能凭着自己的文化知识和一技之长,谋取正当的职业,改过自新。边沁的计划当时并未受到英国政府的真正重视,但却受到了其他国家的关注。19世纪初,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一世在彼得堡率先建造了一座“圆形监狱”,1920年美国在伊利诺伊州也造了一座类似的监狱。为此,有人称边沁是“监狱制度现代化的先驱者”。[18]
边沁还提出了许多有关教育工作的原则,例如取消体罚、让学生自治等。
边沁对19世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R. Owen)在苏格兰新拉纳克的教育实验也表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