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是教育思想的具体化、成文化,是必须执行的。它比个人的教育思想具有更大的实际影响力,往往规范着一个地区、社区或民族的教育实践。17世纪北美殖民地的教育法规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英国王室关于北美殖民地教育的一些敕令、批文、指示;一类是新英格兰地区和宾夕法尼亚的教育法规;一类是以弗吉尼亚为代表的北美南部各殖民地的教育法规。这3类教育法规各有不同的特点。
英国王室关于北美殖民地教育的敕令、批文、指示,其主旨是宗教教育,特别是在印第安人中传播基督教,以“驯化”那些 “野蛮人”“不信教者”,其实质是从精神上奴化印第安人,消除他们对白人殖民者的不信任、敌视和反抗。归顺上帝,也就归顺了欧洲殖民者。1606年,英国建立伦敦弗吉尼亚公司时,英王室在特许状中“高度赞赏”该公司的成员“去推动一项崇高的事业的愿望……这项事业就是在迄今仍生活在黑暗中和可悲的愚昧中而没有真正的知识、不知敬仰上帝的人民中间传播基督教,届时将使生活于各地的不信教者和野蛮人(指印第安人)走进人类文明的行列”。……[16]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宗旨就是要去美洲大陆发财致富,掠夺新大陆的财宝,但是他们却打着上帝的旗号。
1617年,英王詹姆士一世要求他的大主教在弗吉尼亚的未开化人中传播福音。他指出:“前此在弗吉尼亚的不信教者中传播福音方面已取得很大成绩,希望作更进一步的努力,在该殖民地建立一些教堂和学校以便教育那里的野蛮人的孩子。……”[17]
1618年,弗吉尼亚公司根据国王的旨意指示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当选总督乔治·依尔莱(George Yeardley)在弗吉尼亚的亨利柯建立一所学院,“以便用纯正的宗教、道德和礼仪培养那些不信教者的孩子以及其他高尚的用途”[18]。
在英国王室关于北美殖民地的教育的一些敕令、批文、指示中,他们所关注的唯一问题就是在印第安人中传播基督教。他们对于在印第安人中传播真正的文化科学知识毫无兴趣,他们丝毫不关心教给印第安人的孩子识字、阅读、书写、计算及掌握科学知识,使他们真正“走进人类文明的行列”。因此,英国王室关于北美殖民地教育的观点具有浓厚的殖民主义的色彩,教育与传教成了同义语,教育沦为征服印第安人的工具。
北美殖民地的第二类教育法规是新英格兰和宾夕法尼亚的教育法规。这一类教育法规的特点是在移民的儿童中实行普及教育,这是由新教的教义决定的。
定居于新英格兰的加尔文派中的清教徒认为教徒应直接阅读《圣经》,直接与上帝在心灵上沟通,而不必经过中间环节——牧师、教会。要使每个教徒直接阅读《圣经》,就必须教每个人识字、 阅读,因此清教徒重视在移民中推行普及教育,为此就必须建立学校。马萨诸塞殖民地的1642年和1647年的教育法规以及新英格兰其他殖民地仿照马萨诸塞的立法制定的教育法规,都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
宾夕法尼亚在威廉·宾的管理下实行开明政策,制定了一些富于民主精神的教育立法。例如,1683年宾夕法尼亚的教育法规写道:
鉴于无论穷人或富人,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比财富更重要,兹规定,本殖民地辖区内一切有孩子的居民以及一切孤儿的监护人和受托人应当教给这些孩子读和写,使他们在到达12岁时能阅读《圣经》并能写字,还要教他们学会某种手艺或技术,使穷人能维持生计,富人在变穷时不致匮乏。各县的议会都要注意及此。如发现上述家长、监护人、受托人未履行其职责,上述家长、监护人和受托人必须为每个孩子交付5英镑罚款,除非这些孩子有身体上或智力上的障碍。[19]
同年,在有威廉·宾出席的一次举行于费城的会议上,决定在费城建立第一所学校。这是一所公立学校。会议决定:
政府和议会经过郑重考虑,认力需要有一位教师对费城的年轻人进行教导和认真的教育,特请来本城居民埃诺克·弗洛尔,并向他转达了会议参加者的意图。他过去20年中一直在英国从事这一职业,他接受了会议参加者的意见并同意下列条件:教授英文阅读,一季度4先令;教授读和写,一季度6先令;教授读、写、算,一季度8先令;一个住读的学生,即是说,食、宿、盥洗和上学全包下来,全年10英镑。[20]
如前所述,英王在1681年才将宾夕法尼亚这片土地赏赐给威廉·宾。1683年宾夕法尼亚就通过教育立法,同年就着手建立第一所学校,这样的速度、效率比新英格兰的清教徒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反映了威廉·宾对教育的重视。
后来,美国人将新英格兰1642年和1647年的教育立法看作美国公立教育制度的起点,其实这个起点也存在于宾夕法尼亚殖民地。
17世纪北美殖民地的第三类教育立法以弗吉尼亚殖民地为代表。来到弗吉尼亚的英国移民,除契约奴外,多是富有的英国上层社会的绅士,他们都是英国国教会的信徒,是为了大发横财而来到北美的,他们一般在思想上倾向于保守。在教育观上,他们深受英国传统教育政策的熏陶。这种政策认为,教育是私人和家庭的事,有钱就受教育,无钱就不受教育,兴办教育不是国家的职责,这项政策被称为“No–Bussiness–of–the–State Policy”(“与国家无关”)。沿袭这项政策,弗吉尼亚的殖民当局不关心为移民的孩子建立学校。富人们或是为自己的孩子请家庭教师,或是把孩子送回英国本土受教育。但是,殖民地贫富悬殊,穷人是多数,如果穷人的孩子、孤儿没有正当的谋生手段,他们在社会上游**,将对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构成威胁,严重扰乱富人的安宁。因此,弗吉尼亚和南方诸殖民地的教育立法集中在解决穷人孩子和孤儿的职业教育和宗教教育,使他们既能自食其力以免除社会的负担,又能做忠顺的臣民。可见,弗吉尼亚等殖民地的教育立法的特征有明显的贵族色彩。这种教育立法是英国1600年《济贫法》的精神在北美殖民地的延伸。
弗吉尼亚殖民地于1643年制定“学徒法”,规定教区济贫人员和监护人应妥善保管已故人士留下的孤儿的遗产,并尽最大努力用基督教和基础知识教育这些孤儿,并根据遗产的可能为他们提供必需品。
1646年,弗吉尼亚殖民地制定“贫儿习艺所法”,其中有以下规定:
为了改善以正直、有益的手艺和制造业技术教育年轻人的工作,为了防止年轻人所常犯的懒惰和无所事事的毛病,为了减轻由于贫困而不能养活孩子的父母的负担,治安官应根据自己的判断,强制将这些家长的孩子交给手艺人或农民,以诚实的正当的职业培养他们。……鉴于大多数父母或由于溺爱放纵,或由于刚愎自用,大都不乐意、不情愿与孩子分开……兹规定各县的长官应该按照自己的判断,在每县挑选两名至少7~8岁的儿童,男女均可,在本月到下一个六月以前把他们送到詹姆士城,使他们受雇于公办亚麻工场,交给指定的梳理、编织和纺麻的男女师傅,由上述各县向每个儿童提供6桶玉米(引者按:英国一桶=36加仑,美国一桶=31.5加仑)、两条床单或一床小毛毯、一床大毛毯、一张床、一只木碗或盘子、两把白镴匙子、一头6个月大的小母猪、两只下蛋的母鸡、合身的亚麻制的或羊毛制的衣服、鞋袜。为改善上述儿童的居住条件,兹规定,在下一个4月1日以前,建造两间不超过40英尺长,用优质、结实木料建成的房子,宽度不超过20英尺,屋顶高8英尺,在每所房子的中央有一座砖砌的烟囱,房子备有锯好的木板,以便把房子分成合用的小隔间。[21]
1668年弗吉尼亚殖民地又制定法律,授权辖区内各县建立贫儿习艺所。有关法令指出:
为了改善将羊毛、亚麻、大麻纤维和其他农产品加工成制造品的工作,为了增加本殖民地的工匠人数,特授权各县议会……建立习艺工场,以便培养、教育贫穷儿童学会纺纱、编织和其他有益的职业和手艺,授权各县议会将贫穷的父母的孩子安置在该工场劳动。[22]
17世纪北美殖民地的3类教育法规的主旨是十分明确的。英王室所关心的是印第安人的宗教教育;新英格兰和宾夕法尼亚所关心的是普通移民中的普及教育;弗吉尼亚和南部诸殖民地所关心的是贫穷儿童和孤儿的职业教育。尽管侧重点不同,3类人毕竟还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对教育抱积极态度。他们都还不像曾担任过弗吉尼亚殖民地总督的柏克莱(Berkeley)那样对教育和知识的普及持敌对态度。柏克莱直言不讳地反对教育。他在1671年的工作报告中说:“感谢上帝,我们这里既没有免费学校,也没有出版物,但愿再过100年也没有这些东西。因为学问会给这个世界带来不服从、左道邪说和宗派,而出版物则散布它们,并诽谤最好的政府。上帝使我们免受二者之苦。”[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