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论学校管理(1 / 1)

在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学校杂乱、松散。教师对学生个别指导,或以高压迫其就范,缺乏统一的教学计划和科学的教学组织管理形式。文艺复兴以后,特别是宗教改革时期,由于教育规模扩大,受教育人数增多,不少教派的教育家为了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开始探索新的教学组织管理形式,分班、分级教学制度开始形成。例如,在耶稣会派和路德派所创办的中学中,分别把学校划分为九个年级或十个年级。耶稣会派还制订了《课程计划》,对所有年级的教学做了详细规定,并按年、月、周规定了工作进程。夸美纽斯总结了前人的经验,并予以完善和发展,在《大教学论》中第一个从理论上提出并详细论述了包括班级授课制和与此配套的学年制在内的学校管理理论,后来又在其他著作(包括《泛智学校蓝图》《创建纪律严明的学校的准则》等著作)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及规定。

一、班级授课制

夸美纽斯用太阳以它的“光亮和温暖给予万物”而“不单独对付任何单个事物、动物或树木”做依据[82],提出班级授课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对此做了详细论证。

首先,夸美纽斯论述了班级授课的作用和重要性。他认为,班级授课是对师生产生激励作用、提高教学效率的有力手段。他说:

教师看到眼前的学生数目愈多,他对于工作的兴趣便愈大;教师自己愈是热忱,他的学生便愈会表现热心。同样,在学生方面,大群的伴侣不仅可以产生效用,而且也可以产生愉快(因为人人乐于在劳动的时候得到伴侣);因为他们可以互相激励,互相帮助。[83]

其次,他论述了班级授课的具体办法。他要求根据儿童年龄特点、知识水平,而将他们分成不同班级,作为教学的组织单元。每个班级有一个专用教室。在国语学校中,分别设6个班,学生逐步升入高一级的班中学习。在拉丁语学校中也有6个班级,从低到高,它们分别称为:文法班、自然哲学班、数学班、伦理学班、辩证术班、修辞学班。每个班级有一位教师,他同时面对全班所有的学生进行教学,或者说全班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同样的功课。夸美纽斯在讨论班级授课时提到:一个教师同时教一百甚至几百个学生是可能乃至必要的(这一偏激主张显然与当时合格教师稀少有关)。为了使教学切实可行,他提议在班级内将学生分成十人一组,每组挑选一个承担管理职责的组长(即“十人长”)。“十人长”的职责是协助教师督促其他学生,管理学业;必要时,还可代替教师主持若干教学活动。夸美纽斯认为,采取上述做法的结果是:“(1)教师的工作可以减轻。(2)没有一个学生会被忽略。(3)学生会比以前更用心。(4)对一个学生所说的话会对全体学生同样有益。”[84]

二、学年制及学日制

为了改变中世纪学校工作的无计划以及学生在一年中可以随时入学的管理混乱无序的状况,夸美纽斯制定了统一的学年、学日制度,以保证合理地支配时间。按照他的构想,除特殊情况外,各年级应在每年的秋季开始和结束学年课程,除此时间之外,不应接收任何儿童入校,务使全班同学的学习进度一致,都能在学年底结束相同课程的学习,经过考试,升入更高的年级。此外一个学年还被划分为月、周、日、时,每日有4小时用于上课。他建议在从事一小时紧张的学习后,要休息半小时,每天要保证8小时的睡眠,每周三、六的下午是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每年有4次较长的休假日,每次8天。在宗教节日(如圣诞节、复活节等)的前后一周、葡萄收获季节的一个月也是学生休息的时间。这样,学生的学习、休息和生活有了合理的安排。[85]

三、考试及考查制度

为了提高教学的效能,与班级授课制及学年制配套,夸美纽斯还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而严密的考试及考查制度。共分为6种:(1)学时考查。由任课教师主持,在上课时进行。这种考查有时是观察学生学习是否专心,有时是通过提问进行检查。(2)学习考查,由十人长主持,在每天学校全部课程结束之后进行。形式是:由十人长与其组员一起复习,检查所学内容。十人长应力求使小组的成员熟练掌握已经正确理解的材料。(3)学周考查。这是一种自我考查,在每周星期六午休时进行,提倡进行互换名次的比赛。任何一个名次较低的学生有权对本组名次较高的学生进行挑战(甚至可以跨组竞赛)。如果后者比赛失败,就应让位给对手,改为低名次;否则仍保持其原来的名次。(4)学月考查。每月一次,由校长到各班例行视察时进行。(5)学季考试。由学校校长和某个主任一起主持,以便了解谁的记忆力、语言表达能力更强,学习更勤奋,表现更佳,以此作为公开表彰的依据。(6)学年考试。这是学校最隆重的考试,通常在学年结束时举行,学校所有主任均需参加。形式是:将全校学生集中在操场上,通过抽签,采取口试的形式。合格者及其10人小组均可升级,不合格者则须重修或被勒令退学。[86]

上述考试及考查制度并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考试制度,只是一种非书面的检查学习的方法,并且缺乏规范化。但是,它将对学生学业的检查作为学校工作中的一项常规,时刻关心学生的成长,并从每天、每节课抓起,这对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仍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管理方法。

四、督学制度

夸美纽斯是历史上最早倡导国家设置督学的教育家。他认为,任命督学是国王和当权者的权力,他们应将那些“受人尊敬的、贤明的、信教的和积极的”,同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自愿从事该项工作的明达之士推举到督学的工作岗位上去。[87]

夸美纽斯还论述了督学的职责:①对未来的管理者进行培训,使之学会领导学校、制定规章制度,从而将各自管理的学校组织成一只有秩序运行的精良的“钟”。②对各类学校人员进行管理。包括检查校长、教师的工作,并依照其工作表现建议发给恰当的薪金。他认为这样按劳付酬无疑可调动校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育效果和质量。督学还具有解雇和重新聘用教师的权力。③对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夸美纽斯指出,督学可通过听课和直接参加学校具体工作的方式来检查学校教学的优劣。尤其是听课可直接感受到师生的教与学,从而为公正地评估教师的教学提供了依据。④监督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此外,督学还要到社会上去巡视,了解家长和监护人如何对孩子进行教育,并予以指导,以便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协调一致,相得益彰。夸美纽斯赋予督学的后一项任务大大地拓宽了督学的工作范围,表明督学须承担起全方位的对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及社会、家庭教育)的监督之责。夸美纽斯督导思想的提出是教育管理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五、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

夸美纽斯在《创建纪律严明的学校的准则》中,将学校人员分成3类:“一部分是那些学习知识的人,即学生和他们的十人长;一部分是传授知识的人,即学校的(社会的)教师;还有一部分是管理学校工作的人,即校长和主任。”[88]值得注意的是,在夸美纽斯的著作中,出现了校长、副校长、主任这些学校专门的管理人员。他还对校内管理者的职责做了明确的阐述。

(一)校长

夸美纽斯认为,作为学校总管理者的校长,是全校的核心和支柱。他不承担直接的教学工作,其职责是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其中包括:①对教师的管理。校长应了解教师的生活和教学状况,为此,他可私下或公开地对教师进行了解和检查。固定的检查有学月检查和学季考试。校长还须承担指导教师之责,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方法和策略。②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校长须监督学校各项制度和规章的执行,预防违纪现象发生,确保学校一切工作都有条不紊;一旦发现脱离常轨之事,则需及时予以纠正。为了预防违纪现象发生,他应向每一个将要入学的学生宣读学校规章,并询问他们是否能恪守无误,学生只有作出保证遵守的承诺并签上名后,方能入学。[89]③对学校档案的管理。校长应对学校的档案材料,包括学校的年鉴、规章制度、学生的花名册等承担保管之责。学校的年鉴宜由秘书记录,所记内容有学校创建及发展变化的情况、历年校长和教师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学校各个时期发生的重大事件等。

(二)教师

教师应明确执教班级的目标和任务,并据此安排一切活动。在教学中,教师首先应该教会学生笃信宗教,然后是待人接物方面的美德,最后是生活的外部装饰品——科学知识。教师应成为学生“道德的活生生的楷模”[90]。

(三)十人长

十人长是学生10人集体的管理者。其职责除管理学业,主持每天的学习考查外,还须在智慧、德行、虔信三个方面对其他学生进行管理。十人长还要注意同学在校外是否有礼貌,敦促每位学生认真地祷告。[91]

六、学校纪律及规章制度

夸美纽斯非常重视纪律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认为为了维持正常的学校秩序,纪律乃是必不可少的;声称“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92]。他认为,学校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必须严格执行,并确保其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破坏。他说:“要经常地、高度警惕地维护准则,否则没有任何规章和有章不循这两者之间就没有区别了。”[93]他提出维护纪律的办法有三种,即监督、谴责、惩罚。夸美纽斯指出,在学校中,从上至下,无论谁都不得有任何违纪行为,为此,必须及时监督。但一旦有了过失,则宜根据过失的轻重程度给予惩罚,包括训斥、用树条赤身抽打乃至开除等。不过他反对在教学中使用暴力,主张“只有在道德受了违犯的时候”,例如,对“语侵神明”“**”“顽梗和蓄意的恶行”“骄傲与轻蔑”“嫉妒与懒惰”等性质恶劣的不端行为,才能采用一种比较严酷的纪律。夸美纽斯指出:体罚是执行纪律的“极端的方法”,学校不能完全放弃,“不过我们总该格外当心,这种极端的方法不可用得太随便、太热心,因为倘若我们滥用了,那么责打所当对付的不服从的极端的情形还没有发生,我们早已智穷力竭了”。[94]

此外,他还要求在对学生处罚时要做到既严格又温和,以利于错误行为的纠正。

综上所述,夸美纽斯在继承、总结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各教派教育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有独创性的教育管理思想,包括由国家设置督学来监督管理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建立统一的学校制度;从理论上阐述班级授课制的作用和意义,并对这一制度进一步予以完善;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从总体上看,夸美纽斯的教育管理思想,不论是对国家教育行政还是对学校管理都提出了比较细致和全面的要求;这种管理改变了过去仅凭校长或其他管理者的个人经验而决定学校事务的状况,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得学校就如一架运转灵活的机器,一切人的一切行为都协调配合,井然有序。这与过去的经验型的教育管理相比,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夸美纽斯是教育史上第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教育管理问题的教育家,他的有关论述对于教育管理学的形成作出了宝贵的贡献。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如果我们称宗教改革时期的教育实践家为西方学校管理学的先驱者,夸美纽斯则堪称“西方学校管理学的奠基人”[95]。